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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常见的问题是逝者的遗嘱可能受到挑战,遗嘱执行人有责任捍卫逝者的遗愿,并尽快执行遗嘱。这里谈的是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来自逝者家人的挑战, 其法律依据是澳新州继承法第三章家庭条款Family Provision. 逝者在立遗嘱时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没有考虑到立遗嘱之后发生的事情而忽略了一些人的利益,或逝者本想在去世之前修改以前所立遗嘱但未能如愿,  或逝者本意就不想留遗产给一个亲属, 或逝者只留了非常少的遗产给一个亲属, 或逝者有意或无意地把部分财产没有写在遗嘱中。在遗嘱执行时,被忽略的这部人的基本生活利益可能得不到保障。根据新州继承法,这部分被忽略的人可根据继承法的家庭条款在12个月之内向新州高院提出异议来争取自己的利益。 那么什么人可以提出异议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异议? 什么人可以对遗嘱提出异议 1. 逝者去世时的妻子或丈夫 2. 逝者去世时的事实同居妻子或事实同居丈夫 3. 逝者的孩子 4. 逝者去世时和逝者在一起生活的人 5. 逝者的前妻或前夫 6. 以前或当逝者去世时依靠逝者生活的人 7. 逝者的孙子或孙女 8. 在逝者的一生中和逝者曾经在一起居住过的人 9. 在逝者去世时和逝者在一起生活紧密的人 只有以上这些人可以对遗嘱提出异议,其他人不能够,也就是说法院没有灵活的权力。 ​ 什么情况下可以对遗嘱提出异议 只有当按照逝者的遗嘱去执行时,持异议人即申请人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发展不能够被维护的情况下,法庭才会考虑修改执行遗嘱。换句话说,如果该遗嘱分配给持异议人的遗产能够保证持异议人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发展,即使这部分遗嘱相对总遗产来说占比例很少,法庭也不会考虑修改执行遗嘱。关于怎样能够达到申请人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发展的需要是由法官根据逝者去世时申请人的生活情况以及当时社会标准来作判断。 如要修改执行遗嘱法庭会考虑哪些因素 1. 申请人和逝者之间的关系 2. 逝者对申请人的责任 3. 逝者的遗产是否有债务 4. 申请人的经济资源和经济能力 5. 如申请人已和另一人同居,另一人的经济能力 6. 申请人是否有残疾 7. 申请 人的年龄 8. 申请人对该遗产的贡献 9. 逝者以前是否给过申请人财产 10. 逝者在生前是否有动机给申请人遗产 11. 申请人是否在逝者去世时已在被逝者提供经济支持…

在澳洲范围内,各州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法都有基本相同的标准。新州的 Work Health and Safety Act 2011 要求雇主确保员工在工作场合不会有危险。这意味着雇主有责任采用相应的步骤去评估、识别和消除潜在危险。 在2011年5月维州的一次安全事故中,(DPP v Vibro-Pile (Aust) Pty Ltd & Frankipile Australia Pty Ltd), 一名建筑工人从40米的高空从打地桩机器上堕落而死,原因是在该机器的高空保护装置上少安装了一个螺栓。公诉人认为, 该雇主本可以发现该危险。 该雇主没有把该机器的正确的起落程序文字化并执行。 该雇主对工人的培训不充分。 该雇主没有派相关人员监控打桩机的起落程序。 被告,即雇主,持不同意见,认为无罪。经过17天的审判,维州地区法院宣判被告有罪并罚款45万澳币。被告不认罪且认为罚款数额高而上诉。公诉人认为罚款数额少也不认同判决,因此双方上诉到维州高等法院。 在2016年3月,维州高院宣布维持被告有罪并加重了罚款,从45万上升到150万。维高院认为, 该雇主违反了安全条例,没有消除对工人的安全隐患。 工人的死亡或受伤就是足够的证据。 违反职业健康和安全法的程度并不是用由于违反所造成的后果来衡量。一个很严重的违反,可能最后没有造成伤害,或只造成很小的伤害,但一个很小的违反,却可能造成一个工人的死亡。 维州高院加重处罚的判决先例,维州的各级法院都需要遵守。其他州的各级法庭可以借鉴该判决,虽然不强制跟随,但有说服力。 以上案例以及处罚给澳洲雇主一个明确的信号,雇主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步骤去消除安全隐患,切莫违反职业健康和安全法,否则会受到重罚。违反的程度和是否发生事故无关,也和违反大小无关,因为小违反也可能造成大事故。 更多内容关于 Work Health and Safety Act 2011,我会在后续的文章中讲述, 这对雇主和雇员都极为重要。请继续关注澳法先锋! 结束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要产生律师费。通常是输方付赢方的律师费。在法庭的程序中,被告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申请,要求原告先拿出押金再对部公堂,目的是为了防止原告在输了的情况下无钱赔付被告的律师费。 如果原告在无钱的情况下明知诉讼成功的可能性小却恶意起诉被告,试图在失败的情况下一走了之,而使被告背负大量的律师费用,这样则对被告不公。因此澳洲法院可以考虑被告的申请,在一些情况下要求原告先拿出钱来做为抵押才能开始或继续诉讼程序。 如果法庭同意了这个申请,原告可能被要求拿出澳币大约1万到7万做抵押。如果原告拿不出这些钱来,该起诉会被搁置下来直到原告满足条件。 当被告提出这个申请,法庭要考虑下面这些因素: 原告是否有经济能力; 原告是否是挂名,是否在原告背后有真正的原告; 该起诉是否有成功的可能性;是否属于恶意起诉; 原告在失败情况下被告能否找到并追诉原告; 如果同意这个申请是否会因为原告无钱而直接结束这个官司; 在什么阶段被告做这样的申请;被告的真正意图是什么; 如果同意这个申请而使该起诉停止或使原告被动,是否会影响公众利益; 这种机制可成功阻止一些恶意诉讼。用相同的方法,也可能使一些经济力量处于弱势却正义的一方产生被动。但如果运用该法律到位,即使原告经济紧张无钱做为抵押,在下面情况下, 能够说服法庭该起诉的成功性大; 能够出示给法庭原告有资产或信用在输的情况下可以还被告的律师费; 能够说服法庭如果同意这个申请可能导致原告无法进行下去进而影响公众利益; 能够服法庭该诉讼如果成功对公众有教育意义;等 被告的申请可被法庭驳回。 结束  

在澳洲,结束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有三种情况,辞职,解雇与放弃。 辞职,是雇员自愿结束这个雇佣关系,可能因为雇员找到了新的工作或只是想停止目前的工作。解雇是雇主主动结束这个雇佣关系,原因可能是雇员工作表现不佳或不能胜任或雇主不再需要这个岗位等。放弃是指雇员在不请假的情况下长期不来工作,则被认为放弃。 这里主要谈一下被迫辞职。 Fair Work Act 2009 (Cth) 第386(1)(b)规定,虽然一雇员辞职但这个辞职是由于雇主的行为而被迫辞职,那么该辞职被认为是解雇。 如果发生下面情况,雇员不得不辞职,那么该辞职被算作不公平解雇,雇员可要求雇主经济赔偿。 该发工资时不发工资; 工作场所中的骚扰和侮辱; 单方面地严重地改变雇员的工作岗位或工资; 在很短时间的通知下严重改变雇员的工作地理位置; 对雇员不适当的降级或惩罚; 给雇员分配不适当的工作职责; 雇员通过什么渠道要求赔偿以及雇主如何避免被认为是不公平解雇,将会在后面的系列中讲到。 结束  

小生意公平解雇法, Small Business Fair Dismissal Code 在2009年7月1日之后开始实施,适用于雇佣少于15个雇员的企业,这里15个雇员指各类当前雇员的总和,包括永久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该法就小生意主解雇员工作出如下规定, 1. 小生意主可以在生意不好导致冗余员工的情况下解雇员工,然而员工冗余必须是真实的。这里要强调的是,冗余是指员工冗余而不是岗位冗余。 Fair Work Act 2009 的第389条规定了雇员冗余的定义,该条强调,只有在雇主不再需要一雇员的所在岗位,而且该雇主也不能在现企业或和其相关联的企业中,把该雇员安排在相同或相关或任何该雇员可以接受的岗位,该雇员才算做是冗余的。 如员工确实多余而被解雇,该雇员无权向Fair Work Commissioner 投诉要求雇主赔偿。如员工不属于冗余却被解雇,该雇员可向Fair Work Commissioner 投诉要求雇主赔偿。 2. 如果小生意雇员工作时间不到12个月,该雇员不能向Fair Work Commissioner 提出不公平解雇的赔偿要求。 3. 在解雇小生意雇员之前,小生意主必须给雇员一个书面警告,提醒该雇员如果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再不改进或提高就会被解雇。这个警告必须是合理的,是基于该雇员的工作表现或工作能力。否则该雇员可向Fair Work Commissioner 提出不公平解雇的赔偿要求。 4. 如果出现下面的情况,雇主可以在没有事先通知或警告雇员的情况下解雇员工,并向警察报告以备案。 偷窃; 作假; 暴力; 违反职业健康和安全程序; 其他违法行为; 结束  

在澳洲,如果一个人非法强行占有另一个人的土地,包括房产,超过一定的年限,那么强占者可合法拥有该土地。各州的占有年限如下, 维州,15年 新州,12年 南澳,15年 西澳,12年 塔州,12年 昆州,12年 以上年限仅是针对强行占有个人土地,不是政府土地。强行占有政府土地需要更高的年限,至少30年,因为政府较难监管每一片土地。 以新州为例, 反向占有,并不是仅仅占有,而且要做到使用。占有者需要证明在整个12年内,占有者违反该土地所有者的意愿,持续地,不间断地占有并使用了该土地。 如果占有者拥有任何形式的土地使用许可,如租约,那么则不构成反向占有,因为可以看出该土地持有者并没有意愿把土地白给占有者。 为了证明是反向占有,占有者需要 公开树立告示牌,要求人们不要侵犯私人土地,或把该土地围住。 为该土地付市政管理费和各种税务。 向土地机关说明,该土地产权登记者没有尝试驱逐,或没有成功驱逐该占有者。 反向占有通常发生在边远地区,那里地多人少,疏于监管,部分土地仍用老的产权认可方式,甚至土地边界不清楚。在人口密集的区域,发生较少,但在城镇中的托伦斯土地登记系统下,反向占有仍然适用,只要反向占有的土地或房产有一个完整的托伦斯土地登记号,而不是一个完整的托伦斯土地登记号所包含的部分土地。 这个法律的主要目的是向那些产权登记者强调,如果有人非法强占了你的土地,你需要采取法律行动直至驱逐走非法占有者,否则你被默认放弃了该产权并允许把产权转给非法占有者。 结束  

当雇员行使工作权利或进行一项行业活动时,雇主做损害雇员的行为则被认为是报复。 ​ 雇员的工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下面权利: 正常休假; 和雇主协商涨工资; 拒绝不合理的加班; 参与解决工作上的纠纷; 向相关部门投诉雇主; 拒绝在公众假日工作;等 行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面活动: 为工会招募会员; 寻求工会意见; 加入工会; 参加工会培训;等 报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面行为: 解雇; 在工作中伤害雇员; 降级; 为此而区别对待该雇员与其他雇员; 因为雇员工作表现好,本该提升该雇员但拒绝提升该雇员; 因为雇员工作表现好,虽然提升了该雇员但在待遇上歧视该雇员;等 如发生以上情况,该雇员可通过法律途径纠正雇主错误并要求经济赔偿。 Fair Work Act 2009 第361条要求,如果一雇员向相关机构投诉被报复并要求雇主经济赔偿,该雇主有责任去证明报复没有发生,而不是要求雇员去证明雇主进行了报复,但该雇员也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去支持这个诉状。如果雇主确实没有证据证明没有进行报复,那么一个或几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第三方的证明或许可以弥补该雇主的证据不足。 结束  

澳洲劳工法, Fair Work Act 2009 第385条规定,如果下面所有情况都满足,某一解雇行为则被认为是不公平解雇,该雇员可向其雇主要求经济赔偿或要求返还原公司工作。 该解雇是严厉的 (harsh), 或不公平的 (unjust),或不合理的 (unreasonable); 该解雇违反小生意公平解雇法; 该解雇不是真实的岗位冗余。 关于第2条小生意公平解雇法,和第3条岗位冗余, 请看我以往文章,小生意公平解雇法—劳工法系列 (2) 。 在澳洲劳工法中没有对严厉,不公平或不合理做直接的定义, 但有下面的一些基本原则: 如果该解雇对雇员的个人或经济情况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和影响,则该解雇被认为太严厉; 如果雇员的错误所造成的后果,不应该用解雇来惩罚,则该解雇被认为太严厉; 如果雇员对工作中出现的错误本不应承担责任,但被雇主单方面认为是该雇员的责任而解雇该雇员,则该解雇被认为是不公平。 如果雇主只是从一些现象主观地不合乎常理地做出推断并把错误的责任推给雇员,从而解雇该雇员,则该解雇被认为是不合理。 考虑某一解雇是否是太严厉,不公平或不合理时,澳公平工作委员会还要考虑下面因素: 雇员是否被告之被解雇的原因; 雇员是否被给予一个机会对解雇的原因做出解释; 雇员是否被给予一个警告或机会去提高工作表现; 雇员是否被允许有一个陪同人员来解释; 如以雇员的能力不足为由解雇员工,测评该雇员能力的方法是否合理; 从该企业的规模来看,该雇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做到公正公平; 该企业是否有专门的人力资源部门去按照澳劳工法执行; 雇员需要为一雇主工作一段时间后才能向澳公平工作委员会提交不公平解雇的申请。在一个小生意中 (被解雇时雇主的各类雇员数目总合少于15个),雇员需要工作满一年。在非小生意中,雇员需要工作6个月以上。满足以上时间后,如被不公平解雇, 则可以要求赔偿或经调解后返回原岗位或原公司的不同岗位。 结束  

避免利益冲突是澳洲社会的基石。利益冲突 (Conflict of Interest),通俗地讲,就是一个被信任的人在履行职责时却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常见的利益冲突有下面几种形式。 第一种是直接的利益冲突。如一人同时为两家有竞争性的公司工作。 第二种是利用公众信任为他人谋取利益。如市长把一市政项目在不竞标的情况下交由其亲属建设。 第三种是利用职务之便对同事或下属施加不应有的压力或影响。如一公务员要求其下属审批其亲属的项目申请。 第四种是决策力和判断力受到决策对象的影响。如法官不允许在其亲属或相识是诉讼方的案件中作判断。 检查是否有利益冲突在澳洲的社会系统中时刻存在。在公务员或被信任方接受任何工作之前,自我检查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必须的程序。如发现有潜在的利益冲突必须向相关人员公开,如一方对潜在的利益冲突有顾虑,该公务员或被信任方则不便接受该工作。 如果有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被信任方能够说明如何避免利益冲突,以及如果发生利益冲突该如何处理,在双方可以接受的情况下,被信任方可以持续工作。 比如律师可以在一些非对抗性的案件中代表双方。律师可以代表离婚的夫妻提交双方都同意的离婚申请,但在办理程序中,如果发现有利益冲突,该律师必须全身退出,不能再代表任何一方。 再如,澳各州政府在授予证婚人(Marriage Celebrate) 资格时,会对申请人做严格的利益冲突检查,尤其是该证婚申请人同时又是移民中介时。可以想到有很多的利益冲突在里边。并不是说当了移民中介就不能再当证婚人,或当了证婚人就不能再当移民中介,而是需要证婚资格申请人对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有充分的了解并要有防范和处理机制。 如果您感到有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影响你的利益,在澳洲,您要说不! 结束

澳洲劳工法, Fair Work Act 2009 第385条规定,如果下面所有情况都满足,某一解雇行为则被认为是不公平解雇,该雇员可向其雇主要求经济赔偿或要求返还原公司工作。 该解雇是严厉的 (harsh), 或不公平的 (unjust),或不合理的 (unreasonable); 该解雇违反小生意公平解雇法; 该解雇不是真实的岗位冗余。 关于第2条小生意公平解雇法,和第3条岗位冗余, 请看我以往文章,小生意公平解雇法—劳工法系列 (2) 。 在澳洲劳工法中没有对严厉,不公平或不合理做直接的定义, 但有下面的一些基本原则: 如果该解雇对雇员的个人或经济情况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和影响,则该解雇被认为太严厉; 如果雇员的错误所造成的后果,不应该用解雇来惩罚,则该解雇被认为太严厉; 如果雇员对工作中出现的错误本不应承担责任,但被雇主单方面认为是该雇员的责任而解雇该雇员,则该解雇被认为是不公平。 如果雇主只是从一些现象主观地不合乎常理地做出推断并把错误的责任推给雇员,从而解雇该雇员,则该解雇被认为是不合理。 考虑某一解雇是否是太严厉,不公平或不合理时,澳公平工作委员会还要考虑下面因素: 雇员是否被告之被解雇的原因; 雇员是否被给予一个机会对解雇的原因做出解释; 雇员是否被给予一个警告或机会去提高工作表现; 雇员是否被允许有一个陪同人员来解释; 如以雇员的能力不足为由解雇员工,测评该雇员能力的方法是否合理; 从该企业的规模来看,该雇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做到公正公平; 该企业是否有专门的人力资源部门去按照澳劳工法执行; 雇员需要为一雇主工作一段时间后才能向澳公平工作委员会提交不公平解雇的申请。在一个小生意中 (被解雇时雇主的各类雇员数目总合少于15个),雇员需要工作满一年。在非小生意中,雇员需要工作6个月以上。满足以上时间后,如被不公平解雇, 则可以要求赔偿或经调解后返回原岗位或原公司的不同岗位。 结束

避免利益冲突是澳洲社会的基石。利益冲突 (Conflict of Interest),通俗地讲,就是一个被信任的人在履行职责时却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常见的利益冲突有下面几种形式。 第一种是直接的利益冲突。如一人同时为两家有竞争性的公司工作。 第二种是利用公众信任为他人谋取利益。如市长把一市政项目在不竞标的情况下交由其亲属建设。 第三种是利用职务之便对同事或下属施加不应有的压力或影响。如一公务员要求其下属审批其亲属的项目申请。 第四种是决策力和判断力受到决策对象的影响。如法官不允许在其亲属或相识是诉讼方的案件中作判断。 检查是否有利益冲突在澳洲的社会系统中时刻存在。在公务员或被信任方接受任何工作之前,自我检查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必须的程序。如发现有潜在的利益冲突必须向相关人员公开,如一方对潜在的利益冲突有顾虑,该公务员或被信任方则不便接受该工作。 如果有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被信任方能够说明如何避免利益冲突,以及如果发生利益冲突该如何处理,在双方可以接受的情况下,被信任方可以持续工作。 比如律师可以在一些非对抗性的案件中代表双方。律师可以代表离婚的夫妻提交双方都同意的离婚申请,但在办理程序中,如果发现有利益冲突,该律师必须全身退出,不能再代表任何一方。 再如,澳各州政府在授予证婚人(Marriage Celebrate) 资格时,会对申请人做严格的利益冲突检查,尤其是该证婚申请人同时又是移民中介时。可以想到有很多的利益冲突在里边。并不是说当了移民中介就不能再当证婚人,或当了证婚人就不能再当移民中介,而是需要证婚资格申请人对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有充分的了解并要有防范和处理机制。 如果您感到有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影响你的利益,在澳洲,您要说不! 结束

当一个人资不抵债即被认为破产。当一个人拒绝偿还债务,债权人可通过法律手段宣布其破产。当一个人想逃避债务,也可自行宣布破产。所以申请个人破产是一个把债务人的仅有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的法律过程。 申请个人破产是债权人对付债务人的一种方式,也是债务人解决债务问题的一项合法途径。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债务人重新开始的好机会。 申请破产的方法有两种,债务人申请或债权人申请。澳洲破产法规定,只要债务人拥有不少于$5000 的经过法庭裁决后的欠款,债权人或债务人便可以向破产管理署申请债务人破产。 在收到破产通知书后,如果债务人拒绝或无法偿还债务,则债务人破产。破产后,破产人的所有资产将交由法院委任的破产受托人管理。破产受托人必须在法律的范围下变卖破产人的绝大部分现有资产,但涉及破产人赖以生存或工作的工具不能变卖。不可变卖的资产包括破产人用于职业或贸易,价值不超过$3,700的器械工具,价值不超过$7,600的交通工具,各人用品等。 破产者会受到如下限制, 不可以成为公司董事; 不可以用自己名字以外的商业名称作生意; 不可以欠下超过$5,496的破产后债务; 超过$54,081.30以上部分的个人年薪必须交由破产受托人分配给债仅人,但年薪上限是由破产人的家庭状态不同而不同; 破产人必须把护照交给破产受托人,每次出境必须得到受托人的批准。 破产者如想修改以上限制,需要提出申请。 破产者的破产状态持续三年。三年后不再受以上限制,以前的债务一笔勾销,完全合法,无负担,重新开始。 结束

信托, 就是被信任的人在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为受益人管理资产或财务,并按照信托中所设立的内容来履行权利和责任。另一层意思是说,受益人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能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实施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多情况下,信托都是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然后被信任人履行责任。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并没有以书面正式形式确定,或由实际情况而造成了信托,这样的信托也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受到认可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这一类信托我们称暗含的信托(Implied Trust)。 这种暗含的信托,就是法院认为,财产法律上的主人不应该完全拥有这个财产或部分财产而强制性的定义为信托, 并命令这个法律上财产的主人归还财产给受害人并履行一定的责任。这里谈到的人指个人或公司。 例1,     如甲让乙保管钱,这钱不是甲给乙的贷款或礼物,但乙在没有征求甲同意的情况下用这个钱为丙买了房子,产权落在了丙头上。甲可通过法院, 申请信托构成,命令丙为甲暂时持有该房产直到过度到甲头上。如该房产升值了,丙一分钱也拿不到, 全部过度给甲;如贬值了,乙和丙负责亏损那部分。 例2,     如甲偷了乙的车,赠给了丙。乙可通过法院, 申请信托构成,命令丙为甲暂时持有该汽车直到过度到甲头上。如甲偷了乙的车,并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丙,而丙完全不知道这是一个被盗的车,那不构成信托。 例3,     如甲让乙保管钱,这钱不是甲给乙的贷款或礼物,但乙在没有征求甲同意的情况下用这个钱进行了其他用途,比如投资于股票挣了钱。甲可通过法院, 申请信托构成,命令乙还给甲本金以及所有赢利。 例4,     如甲传给乙重要信息,如一个数据库,并约定这个信息不可泄露,但乙无论出于什么目的把这个信息给了丙。甲可通过法院, 申请信托构成,命令丙不能使用该信息不能泄露给任何其他人。至于甲和乙的关系,那是乙违法泄露机密,Breach of Confidence而受相应处罚。 结束

联邦宪法对某些领域有专有立法权,如家庭法,移民法和公司法,必须由联邦制定。其他领域, 澳大利亚各州都能独立决定各自的法律条规。昆士兰州和两个自治领地,首领地和北领地采用一院制,而澳联邦政府和其他各州,如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南澳州,西澳州的立法机构,都采用两院制的系统, 即上议院和下议院。 澳大利亚也采用英国的传统普通法律制度 (Common Law)也称案件法 (Case Law)来进行立法。案件法是澳洲的法官们在裁决案件时立下的法规,经过长年累月的累积和改进而形成的一套法律。案件法原则对所有英国的前殖民, 包括澳洲,都有深远的影响。案件法不仅是英澳社会的基本法律原则,也是理解立法的一个基础。 设置两个议院的主要目的是互相有牵制,被代表的区域或领域多,所制定出来的法律质量高,而缺点由于上下议院的不同意见可能出现僵局以及速度慢。 新法案有两种, 一种是公共法案,另一种是私人法案。公共法案设计的范围很广,可以由政府部门的部长或独立议员提议。私人法案的范围狭窄,只适用于和该法案的相关人士(包括公司和政府机构),所以非常少用。 ​ 任何其中一个议院都有权提议新法案。只有在两个议院都通过的情况下,支持票数超过一个议院委员的一半, 一议案才能成为法律。如上下两院出现两次对抗,僵局出现,根据澳联邦宪法第57条, 澳总督有权解散上下两院,再重新组合上议院和下议院 (Double Resolution).举例来说,如上议院提出法案,先讨论修改,如通过,就传到下议院,下议院讨论投票,如通过,就算通过,如没有通过,就算第一次没有通过,下议院则提出修改方案,再传回上议院。上议院讨论投票,如通过则通过,如没有通过,则上议院再提出修改方案,再传给下议院,下议院讨论投票,如通过则通过,如又没通过,算二次没有通过, 僵局出现。在1975年Whitlam 政府就因为预算案而解散了上下两院。重组上下两院后,如再提出该法案,两院又一次没有通过,总督可让两院议员坐在一起同时投票 (Joint Sitting)如超过半数则通过如没有超过半数则放弃该法案。 澳总理根据上下两院作息时间,安排并监督着每一项议案,分散风险,避免出现僵局,否则面临解散上下两院的风险。 结束  

在澳洲的日常生活中,契约或合同关系无处不在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形成并履行, 例如,购票停车就是合同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在停车场外我们能看到的只是价格,当停车买票之后,我们会在票面上或停车场出口处看到各种约定或免责条款。那么这些买票之后才看到的约定或条款对消费者是否有约束力呢?简单的回答是没有。换句话说,只有在买票之前看到的条款对停车者有效力, 在买票后才看到的条款不能算作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如果在入口没有付钱只是领取一个票,停车后可明显看到相关条款,这时停车者若不同意一些条款, 可在不买票的情况下立刻开出停车场, 那么合同关系没有形成; 如果停车者不同意一些条款,但在不买票的情况下开不出停车场, 如付费无人把守停车场, 或不允许开出停车场,那么合同关系已被形成。 Thornton v Shoe Lane Parking Ltd 是英澳合同法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桑顿先生去Shoe Lane 停车场停车。在停车场门口告示牌上写着“在此停车,风险自负” 桑顿先生在自动售票机买票后进入停车场停车。停车票上写道买此票意味着停车人接受本停车场内的条款, 具体内容在停车场内的告示牌上。其中一条是若停车人在停车场内受伤,停车场概不负责。桑顿先生没有仔细阅读告示牌上的内容。当他取车时,出现了意外事故,受了重伤。 桑顿先生要求停车场对他受伤一事负责。在一审判决中法官判停车场老板负部分责任并赔偿桑顿的一半损失。停车场老板以停车场有免责条款但桑顿没有阅读为由提出上诉。在上诉庭,法官维持原判决, 法庭认为停车场内的免责条款不能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和桑顿是否阅读无关。 该案例给出的一个法律原则是,停车场的免责条款如果要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必须在买票之前,即合同成立之前引起相关当事人的充分注意。换言之, 相关当事人必须在进入合同前已被告知免责条款的存在,并同意将免责条款加入到合同条款中。双方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进入合同,免责条款才能真正免责。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即使桑顿先生没有阅读告示牌上的条款,停车场老板也不能被免责,因为那些免责条款是在合同已经进入后才告知当事人桑顿先生。 该案例也告诉我们,合同条款的获悉时间点就成为该条款是否约束合同当事人的区分点,消费者可以在形成合同之前,如买票之前,有意识地留意是否有任何条款的约束,例如,安置在游乐场售票处的详细声明就有对拟购票的顾客具有约束力。而在买票之后才看到的安置在游乐场内的此类声明对顾客就不存在约束力,原因是顾客知道这些条款之前合同就已经成立,因此这些条款不能再加入到已经形成的合同中去。 结束

在澳洲购买房产,无论是购买现房还是楼花,在进入合同时,买方要交房产价格的10%作为定金。该定金要由合同中所定义的持定金方来保管,通常是房产中介或卖方律师。买方所关心的问题是定金的安全性。 这里讲一下澳新州的防范机制。其他州也都有相关机制,只是名称不同。 如定金交给了房产中介,  防范机制澳新州公平交易委员会Fair Trading下的房产服务赔偿基金,Property Services Compensation Fund。 当购房者把订金交给该中介时,该定金就是被托管资金 trust money,  必须放在该中介的信托帐户中。这个被托管定金不是该中介的运行资金,和该中介的生意运行无关。如果该中介资金紧张,存在信用帐户中的定金也不能拿出来使用。凡是违规的,都属于不诚实行为。而该基金就是为了防范这些不诚实行为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最多赔偿额是澳帀$500,000. 如定金是由卖方律师保管, 防范机制是新州律师协会下的律师信任基金,Legal Practitioners Fidelity Fund。保管的原则和由中介保管一样。即使该律师行濒临破产,存在信用帐户的中订金也不能拿出来使用。如果律师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动用了定金则是不诚实行为。而该基金就是为了防范这些不诚实行为而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最多赔偿额是澳帀$1,000,000. 总之,在澳洲的法律体制下,由注册房产中介或律师行来保存的定金是有保障机制的。 结束

澳洲拍卖房产的规则如下: 在拍卖前每个竞标者需要进行登记并分配一个竞标号码,一小册子 Bidder’s Guide。竞标者必须年满18周岁。 卖家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拍卖师该房产的保留价格。 除非拍卖师在拍卖之前就宣布卖家要为自己出价竞标的次数,如一次或两次,否则卖家或卖家代表不得出价竞标。如果拍卖师为卖家出价,拍卖师必须明确说明这个出价是为卖家出价。这个为卖家的出价通常被限制于在保留价格以内的情况。 除非在竞标之前,拍卖师被给与一个书面通知,一个出价竞标者是为别人而出价,否则竞标者本人被认为是买家。 在拍卖时,拍卖师给一个建议开始价。竞标者可以从低于建议开始价出价也可以从高于建议开始价出价。只要出价,如卖家同意,拍卖师有权接受任何价格而落锤。 在拍卖过程中,如果竞标者少或出价不理想,拍卖师可以暂时停止拍卖去寻求卖家的意见,商讨如何进行。 如竞标出价已超过保留价格,拍卖师会和卖家确认是否要按照最高出价出售该房产,如卖家同意,拍卖师则说该房产已是 on the market。 如出现有争议的竞标,拍卖师是唯一的仲裁者,拍卖师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 为保护卖家的利益,拍卖师有权拒绝接受任何出价。 落锤之后不能再竞标。 落锤之后买家要立刻签合同并付合同价格的10%。通常用个人支票来付。 落锤之后已绑定买家,买家在合同上签字只是形式。 签署合同后,对于买家来说没有冷静期,不能反悔。买家需要在竞标前做好所有的房产调查事宜。 竞标者如需要申请FIRB, 需要在竞标前就申请好。 FIRB可颁发一个证书允许买家竞拍在一定价格范围内的任何房产。 如没有拍卖成功,拍卖师可以和出价最高的竞标者讨价还价以试图在低于保留价格的范围内成交。 拍卖规则并非固定不变。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 结束

澳大利亚外国人投资监管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简写为FIRB) 正在日益加强对澳洲农业领域外商投资监管。关于外国人的定义请见文章FIRB对外国人的定义。 澳大利亚农业领域的投资主要包括对农业用地和农商企业的投资。 农业用地 是指现在被用于初级生产业务的土地,或那些将来可用于初级生产业务的土地。初级生产活动是指农耕、畜牧、园艺、渔业、林业、葡萄种植或乳品业等。需注意的是,在澳大利亚,有一些土地虽然现在没有进行初级生产活动,如生活型休闲农场,但如果该土地以前被用于初级生产活动或将来可用于初级生产活动,那么这个土地仍然可能属于农业用地。 外国人投资超过澳帀1千5百万的农业土地需要申请FIRB. 农商企业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成为FIRB规范的农商企业 一是这个企业从事与初级生产相关的商业活动,包括屠宰加工、家禽饲养、海鲜处理、乳制品加工、水果蔬菜加工、食用油生产、谷物加工和食糖生产等。 二是如果该企业用于农产品加工或生产的资产超过该公司总资产额的25%,或者在上一个财政年度,农产品加工生产的税前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的25%。 外国人对农商企业的投资额如超过澳帀5千5百万需要申请FIRB。 结束

澳大利亚外国人投资监管委员会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简写为FIRB) 正在日益加强对商业地产的外商投资监管。这里外国人是指非澳公民,非澳永居,和非新西兰公民。 ​商业地产包括商业空地, (即仅是土地, 上面没有建筑),和非商业空地 (即土地上面有建筑,也称商业建筑) 。 外国人购买任何商业空地,无论价格是多少,必须向FIRB提出申请,购买之后,需要在5年之内建好申请时所提出的建筑,并只有在建好之后才能够出售该土地及建筑。 外国人购买非商业空地,即商业建筑,如不超过澳帀2亿5千2百万,就不需要向FIRB申请,但如果所买建筑或部分建筑涉及到敏感领域,比如涉及到和政府有租约的建筑,涉及到国家数据安全,政府办公,军事办公,  能源开采等,如价格超过澳帀5千5百万则需要向FIRB提出申请。 哪些空地被认为是商业空地呢? FIRB认为只要不是下面的空地就是商业空地: 1. 这个空地是适合做初级生产活动的空地。关于什么是适合做初级生产活动的空地,请看我以前写的文章,FIRB对外商投资农业用地和农商企业的要求。 2. 这个空地上可以建不少于10个普通居民住宅。这一条是FIRB对外国人购买商业空地规模的一个限制。 3. 在这个土地上已有一个住宅,但不是商业居住性住宅  (具体说明见下),即如果上面有一个或多个住宅,但那是商业居住性住宅,也算做商业空地。 商业居住性住宅包括下面建筑: 1. 各类酒店, 旅馆 2. 给学校学生提供住宿的住宅 3. 给船员提供住宿的带泊位的码头 4. 旅游房车停车场,或露营场地 5. 以及其他商业居住性的场所 结束

澳大利亚外国人投资监管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简写为FIRB) 对外国人的定义可根据时代的不同而变化。现今FIRB对外国人的定义如下。 ​ 非澳洲公民 (不含澳永居和新西兰公民) 通常不居住在澳洲的澳洲永居或新西兰公民。通常不居住在澳洲的定义是在过去的12个月内在澳没有住满200天。 一个公司,在这个公司中,有一个通常不居住在澳洲的个人股东持有不少于20%的股份,或有一个外国公司或外国政府持有不少于20%的股份。 一个公司,在这个公司中有两个或多个通常不生活在澳洲的个人股东,他们和一个外国公司股东或外国政府股东合计在该公司中持有不少于40%的股份。 一个受托人 (Trustee),  这个受托人是一个通常不生活在澳洲的个人,或者是一个外国公司,或者是一个外国政府,且这个受托人在这个信托中做为受益人持有不少于20%的利益。 一个受托人 (Trustee), 这个受托人是由两个或多个通常不生活在澳洲的个人,和一个外国公司或者是一个外国政府组成,且他们在这个信托中同时做为受益人合计持有不少于40%的利益。 一个外国政府。 关于FIRB的其他文章如下,请查阅微信公众号获得。 1. 关于外国人在澳购买居住性物业时申请FIRB的常见问题 2. FIRB对外商投资商业地产的要求 3. FIRB对外商投资农业用地和农商企业的要求 4. FIRB 对外商投资在商业实体方面的要求 结束  

本篇讲解在用 Call and Put Option 协议取得土地购买权后,再转让或销售土地时,在什么条件下可豁免印花税。 如果仅是一个Call Option, 没有 Put Option 甲从乙取到 Call option 的权利, 即甲在一特定时间可以迫使乙出售土地给甲。 甲在行使这个 Call Option 的权利前,可以把这个 Call Option 的权利以一定价格转让给丙,或者甲直接把该土地以一定价格卖给丙。 如果甲满足下面的前提,甲则不需要为此转让或销售付印花税。 甲不付印花税的前提是,只是乙给甲一个 Call Option 的权利,而甲并没有给乙一个Put Option的权利,即乙没有权利迫使甲购买该土地。 如果既有 Call Option 又有 Put Option, 在下面情况下仍然可以豁免印花税 乙给甲一个 Call option 的权利, 即甲在一特定时间可以迫使乙出售土地给甲;并且,甲给乙一个 Put Option 的权利,即乙有权利迫使甲购买该土地。 甲在行使这个 Call Option 的权利前,可以把这个 Call Option 的权利以一定价格转让给丙,或者甲直接把该土地以一定价格卖给丙。 如果甲满足下面的前提,甲则不需要为此转让或销售付印花税 甲不付印花税的前提是,甲是持执照的建筑商 Builder, 并且根椐甲与丙的合同,甲要在该土地上为丙建造房屋。…

澳大利亚外国人投资监管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简写为FIRB) 正在日益加强对商业实体的外商投资监管。关于外国人的定义请见文章FIRB对外国人的定义。 一外国人如果要取得一个澳洲生意实体的不少于20%的股份,且这部分股份的价值不少于澳帀2亿5千2百万,则需要向FIRB申请。对于中国投资者,如中国和澳洲的自由贸易协议进入实施阶段,所投资生意取得股份的总价值如达到澳帀10亿9千4百万, 则需要向FIRB提出申请。 外国政府对任何商业实体的投资,无论投资额多少,都必须向FIRB 提出申请。澳财政部长有权拒绝任何有害于澳洲国家利益的投资。 结束

在2016年以前,新州没有相关的法律来规范卖家的心理价位和房产中介的报价或广告价位之间的差别。买家可能为一在售房产做了相关的调查工作之后发现,中介的报价或广告价格远远不及卖家的心理价位底线,买家根本无力探及该底线,买家因此浪费了时间, 金钱和精力。 从2016年1月开始,新州在 Property Stock and Business Agents Act 2002 第72A 填补了该法律漏洞,规定房产中介和卖家签约时,在房产的预售价格上,要么是一个特定值,要么是一个范围且不能超过10%。同时要求房产中介做广告和向潜在买家报价时必须使用这个和卖方签约的预售价格,且不允许使用在多少钱之上出价的广告用语。如果房产中介认为原预售价格已不可行,房产中介需要和卖方重新定价,并被要求留有证据。如果房产中介违反该法律,可能会受到最高$22000的罚款。 该法令的现实意义是,对买家来讲,如果买家发现房产中介所报价格或广告价格和卖家的底线价格严重不符,且该报价已给买家造成经济损失,买家则可追究该房产中介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房产中介来讲,如果买家的竞价已超过最高的预售价格或由于市场原因不可能卖到原预售价格,这时房产中介需要更改广告价格和报价范围,房产中介则需要和卖家重新书面确定房产预售价格并保存证据,以免被认为误导买家。 结束

在2015年10月,新洲立法委员会通过了对物业管理的一些新法令。其中对解散一个物业管理的要求做了变更。该法令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解散一个物业管理,事实上就是要将该建筑买断后推倒重建。目前的要求是必须争得所有业主的同意; 在新法下,只需要75%的业主同意,但对于只包含两个或三个业主的物业管理,还需要所有业主的同意。 该新法令不是自动适用于所有物业管理,而是需要一个业主投票的过程。提出该新法令是否适用于某一特定物业,要求该物业的业主们投票的人可以是任何人,即可以是其中一个业主,也可以是一个开发商。只要有50%的业主同意该新法令适用于该建筑则通过。 该法令的现实意义是 业主, 尤其是那些不太可能再换住所的人,需要重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议程。如果有人提议投票是否适用新法,只要争取有一半的业主不同意该新法令适用于业主所在建筑,该法令则不会适用于该建筑。 如果做到了新法不适用于一建筑,就意味着,必须是所有业主同意才能推倒该建筑,或者说, 只要有一家不同意推倒,该建筑就不会被整体收购并推倒。 如果经过投票,新法可以适用于该建筑,那么只要有75%的业主同意即可推翻该建筑。只要不是需要所有业主同意,75%的门槛对于开发商并不高。法律无情,一旦通过75%,业主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搬出住所。被强行收购的业主会被按照该单元的当时的市场价格来赔偿。同时新州会给不满意的业主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新州之所以为此设立免费的法律援助,就是考虑到一些弱势群体很难对抗实力雄厚的开发商。可以预测到,会有更多的无家可归者。 结束

本篇讲解关于在澳境内同时申请多个签证, 以及一人拥有多个过桥签证的一些常见问题。 澳洲签证的类别 澳洲有两类签证,一类是实质签证 (Substantive Visa) ,如学生签证,工作签证,各种临时或永居签证等。另一类是过桥签证 (Bridging Visa) 。过桥签证主要分A, B, C, D, 和E, 越靠后,限制越多, 如不能工作,不能出境等。 设立过桥签证的目的 设立过桥签证的目的是给在澳境内的签证申请人一个合法状态去等待一个实质签证的申请结果。换句话说, 只有在澳境内提交的申请人才会有过桥签证,而在澳境外提交的签证申请人没有过桥签证。 一个申请人可同时申请多个实质签证 例如,同时申请毕业生签证485,技术移民签证189 以及工作签证457等。但每个申请人在同一时间只能拿一个实质签证。后授予的实质签证会把前一个实质覆盖掉。如两个实质签证同时批下,如485和189,那么对申请人最有利的签证占上风,覆盖掉另一个签证。 在澳境内每申请一个实质签证,就会有一个相应的过桥签证 例如,一持有旅游签证的申请人在澳同时申请了另两个实质签证,如工作签证和学生签证,那么该申请人就会有两个过桥签证A。 过桥签证A只在澳境内有效,出澳境就自动失效 持过桥签证A的申请人如需要出澳境,需要申请过桥签证B。 过桥签证何时起作用 如一申请人有一个实质签证,那么不管该申请人有多少个过桥签证,过桥签证都不起作用。直到申请人的实质签证过期后,过桥签证才起作用。例如,一工作签证457持有者在申请了雇主担保签证186后,会有一个过桥签证A。只要该457签证不过期,那么该申请人的过桥签证就不会生效;当457过期时,该过桥签证自动生效。 持实质签证去申请另一实质签证 通常来讲,在澳境内持实质签证的申请人才能申请另一个实质签证。在澳境内持已生效的过桥签证的申请人如要申请另一个实质签证会受到限制;持过桥签证的申请人必须拿出合理的原因来解释为什么不得不在持过桥签证的情况下在澳境内提交签证申请; 如解释不充分,签证申请会被拒绝。 持过桥签证时申请另一实质签证 如一人在澳境内持有过桥签证A, 并且提交了其他签证申请,那么也会有一个过桥签证跟随该提交的申请,但这个过桥签证是类别C, 而不是A。过桥签证C不能打工,离境后不能再回澳。 持过桥签证出澳境 如一人在澳境内持一个实质签证,如学生签证,同时申请了技术移 民永居签证189,即有了一个过桥签证A。当该申请人的实质签证即将过期时,该申请人需要离澳境后再入境。这时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如该申请人回澳的时间在实质签证过期之前,那该申请人在出境前不用做任何事,直接用现有的实质签证出境再入境;回澳洲后,需要到移民局再要回过桥签证A,因为当出澳境后,该申请人的过桥签证A失效,回澳后必须在实质签证过期前再拿回过桥A以能够合法地过度到过桥签证上去。如果忘记要回过桥签证A, 当实质签证过期时,由于没有合法签证,该申请人会变成澳境内的非法居民。虽然最终可能拿到其他实质签证,但这段非法居民的历史会影响以后澳洲公民的申请。第二种情况,如该申请人回澳的时间是在他或她实质签证过期之后,那么需要申请过桥签证B。当他出境后,过桥签证A立刻失效,再当他的实质签证过期时,过桥签证B生效。过桥签证B允许他顺利进入澳境,入境后过桥签证B持续有效,不需要另行通知移民局。 过桥签证的优先权 如一在澳申请人已没有实质签证,但有多个过桥签证,如A和C.  这种情况,过桥签证A占优先权起作用,过桥签证C不起作用。 例如,一学生在学生签证到期之前申请了一个毕业生签证,即有了一个过桥签证A, 后来学生签证过期,过桥签证A生效,在持有过桥签证A时该学生又提交了一个永居签证189,那么该学生就会又有一个过桥签证C。 持两个过桥签证时如果一签证申请被拒,可继续在澳境内等待 当一在澳申请人没有实质签证,但有多个过桥签证,如A和C或两个A等,有几个过桥签证就说明该人申请了几个签证并在等待结果,如其中一个签证申请被拒签了,那么该申请人还可以用其他的过桥签证在澳等待其他签证申请的结果。 如果签证申请被拒可否在澳境内再申请签证 如一在澳申请人持有实质签证时,当他的一个签证申请被拒绝,他可再提交其他签证申请。如他只持有过桥签证的情况下,当有一个签证申请被拒签,那么他就不被允许在澳再申请绝大多数签证类别了,只有几个签证类别例外,如申请难民或子女移民等。 结束

为了防止 “自己的信息被泄露还不知道” 的现象重复发生,澳洲政府加大了隐私法规范力度。 立法生效的时间 从2018年2月22日起,针对数据泄露事件,澳大利亚隐私法要求特定信息泄露者在泄密的30天内必须通知澳大利亚信息专员以及信息被泄露者。 必须通知的条件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会被视为必须通知的数据泄露事件: 1. 发现数据被未经授权访问或数据被未经授权纰漏或数据被丢失; 2. 非常有可能对一人或多人造成严重伤害; 及 3. 数据泄露者还没有能力阻止可能对信息被泄露者的伤害。 立法适用的范围 该法令适用于澳洲隐私法所规范的所有公司或个人。主要包括: 1. 澳洲政府部门; 2. 年销售额在3百万澳币以上的公司或非盈利组织; 3. 信用报告机构; 4. 健康服务提供机构; 5. 税号收取机构;等。 违反该法的惩罚 如果被规范的机构没有在泄密的30天内通知澳大利亚信息专员以及信息被泄露者, 对于公司来讲可能面临最高210万澳元的罚款,对于个人来讲可能面临最高42万澳元的罚款。 公司董事的责任 1. 制定负责人制度; 2. 制定数据使用规范和程序; 3. 实施数据安全机制; 4. 制定数据泄漏后补救方法; 如果公司董事明知此法令而故意不履行相关责任该董事个人可能承担部分或全部数据泄漏责任。 结束

​离婚申请人首要考虑的问题是离婚是否对永居签证造成影响。答案是只要是合法离婚,永居签证不会有任何影响,担保人在离婚后没有对被担保人有任何制约。 在澳合法离婚的首要条件是分居一年,也就是说至少是拿到永居一年之后才能离婚,否则说明离婚申请人在拿到永居之前就已经分居,离婚申请人的签证可被取消。 结束

无罪辩护的含义 做无罪辩护并不是律师认为他无罪,而是认为他不一定有罪,需要警方来证明他的罪名。如果警方无法证明他有罪,则无罪辩护成功,法庭需要当场释放犯罪嫌疑人。 已知涉嫌犯罪,仍可做无罪辩护 既使一犯罪嫌疑人告知他的律师他有罪,他的律师,如果看到警方没有足够的证据,仍可以为他做无罪辩护。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坦白,可能已构成事实上的罪名,但还不构成法律上的罪名。 事实罪名不同与法律罪名 第一 他有可能为另一个人说谎,试图承担责任。 第二 即使是他做的,或许只是另一罪名有罪而不是当前罪名有罪; 第三 即使是他做的,或许仅仅是一定程度的有罪,而非全部责任; 第四 即使是他做的,或许警察无法证明。 明知涉嫌有罪,在警方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还可以,甚至需要做无罪辩护,是律师的工作职责,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部分。 结束

刑事罪名成立的条件 在澳各州,法庭要证明一个人的罪名成立,要考虑两方面的事情,第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思想动机,第二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实际行动。这两方面必须同时发生,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 犯罪嫌疑人的行动可能并不够成犯罪,因为 犯罪嫌疑人可能没有相应的思想动机; 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机在发生实际行动时已经改变;或 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机和实际行动没有在同一时刻发生。 下面围绕刑事罪名成立的条件,就刑法辩护方法做一概括 对某一财产有权利 否认有偷窃的思想动机。例如,开走被盗的自己的车辆不算偷。 酒后行为 用酒后行为否认当时的思想动机,并不适用于大多数辩护,只适于,例如,用于辩护自己当时并没有把对方伤害到那个严重程度的动机。 对事实的一个错误判断 例如,自己本以为当时的车速是每小时80公里,但事实上是100公里,超过了限速每小时80公里。这是用否认有意超速的思想动机来辩护。这里要强调的是,对法律的错误判断不能成为辩护,如你以为限速是每小时100公里,而实际限速是每小时80公里。 精神疾病 这里犯罪嫌疑人用否认思想动机来辩护。犯罪嫌疑人需要证明,他不知道他的行动的本质。也就是说,他需要证明,当时他不知道他在做什么,或者他知道他在做什么但他不知道他在做错误的事情。一旦辩护成功,犯罪嫌疑人无罪,但是要被关到精神病康复中心,所被关押的时间可能要比被判有罪而被关押的时间还要长。 正当防卫 如果犯罪嫌疑人说是正当防卫,那么责任在于公诉人证明犯罪嫌疑人不是在正当防卫。犯罪嫌疑人需要说明他的所作所为是必要的,而且他有一个合理的原因去相信需要那样做。正当防卫可以是对自己防卫,对他人防卫,或对财产防卫。 必要性 如果不那样做,就会产生更严重的后果,所以有必要那样做。但是必要做的事必须和要保护的事相称,不能不成比例,例如,为防止偷窃而杀了人,就不能用必要性做辩护。 被压迫而做 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而不得不去做。该辩护不适用于致他人死亡的罪名,为保护自己的命也不能牺牲他人的命。 在同意的情况下所做 该辩护否认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机。该辩护常使用在性骚扰的案例中。即使是同意的情况下,一个人也不能至另一个人死亡或严重伤害,但在同意的情况下被吓唬,被轻微击打,被性行为,则可做为一个辩护。 被激怒 该辩护仅适用于被控杀人罪名。犯罪嫌疑人要证明任何一个正常的人在此情况下都会做出和他一样的事。如果辩护成功,可以减刑而不会无罪释放。 短暂精神异常 该辩护否认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机,仅适用于被控杀人罪名。犯罪嫌疑人要证明在犯罪时他由于疾病而使他的精神短暂不正常。如果辩护成功,可以减刑而不会无罪释放。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有酒精或兴奋类药物的作用,该辩护不允许被使用。 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不建议犯罪嫌疑人接受警方的询问,因为 犯罪嫌疑人并不了解思想动机和实际行动必须同时发生的要求; 犯罪嫌疑人可能过度延伸了自己的思想动机; 犯罪嫌疑人可能认可了一些需要警察去证明的事; 如果回答有误,犯罪嫌疑人可能失去以上辩护的机会。 结束

盗窃的定义 如果下面四个条件在拿走东西时全部满足即可达到盗窃, 你拿走了东西 这个东西属于别人 拿走东西时没有经过该东西持有人的同意 你想永远地拿走这个东西,永不归还   在澳洲新州,盗窃可判最多5年入狱。 ​ 如果盗窃的价值并不高,且在当地法院来审判,那么 如果偷的价值超过$5000, 最大惩罚是2年入狱,同时法官决定是否另加罚款最多$11000。 如果偷的价值不超过$5000, 最大惩罚是2年入狱,同时法官决定是否另加罚款最多$5500。 如果偷的价值超过$2000, 最大惩罚是2年入狱,同时法官决定是否另加罚款最多$2200。 辩护 如果有任何一项辩护成功,盗窃不会成立。 拿走的必须是可触摸到的东西且有价值。比如,这个东西可以是支票,书,首饰,但不包括信息,因为信息不可触摸。 这个东西必须属于另一个人。属于是指持有而不一定是东西的主人。例如,从别人那里偷一个被偷的东西也是盗窃。 拿走东西后使用了或受益了,再说要归还,不能成为辩护。 如拿走东西时确实是想要归还的,但后来决定不归还了,可做为一个辩护。但被告需要说服法官为什么拿走东西时是被告是要归还的。 如果你认为这个东西是你的,你有权利拿走它,这是一个辩护。这里,你必须认为整个这个东西是你的, 而不是部分东西是你的。也就是说如果你拿走了一些不属于你东西,就不能成为一个辩护。 结束

制作虚假文件定义 制作虚假文件是指一个人为了使自己或其他人达到经济上的目的,制作了一个新的虚假文件,或在一个现存的文件上制作了虚假信息。 制作虚假文件的惩罚 如被证实,根据新州刑法第253条,最高惩罚是入狱10年。 制作虚假文件罪名成立的条件 如满足下面所有条件,一个人,如张三,制作虚假文件罪名成立 张三做了一个虚假文件; 张三想利用这个文件; 让另一个人,如李四,接受这个虚假文件为真实文件; 由于李四认为该文件是真实文件而导致了下面的任何一个结果: 张三取得了,或帮助他人取得了属于别人的财产; 张三取得了,或帮助他人取得了经济上的优势,或造成其他人在经济上的劣势; 张三干扰了正常公务的实施; 结束

在一些刑事案件的调查中,澳洲警察根据现有的信息不能起诉一个人, 为了得到更多的信息来决定是否要起诉这个人或其他关联人,这时警察可能会联系该嫌疑人或相关人,非强制要求他们来警察局接受询问。 如果警察, 以新州为例,要求你去警察局接受询问时,你需要知道下列事情: 警察不能因为仅仅是需要你接受询问而逮捕你; 除非你被逮捕,否则你不可能被强制去警察局接受询问。 ​ 通常来说, 当警察需要你接受询问时,说明警察还没有足够证据来起诉你。你在回答警察的问题时可能帮助警察做决定去起诉你或其他人。 在去警察局接受询问之前,你有权利要求警察回答下面问题: 接受这个询问是否能改变警察要起诉你的决定? 目前警察有什么不利于你的证据?并要求警察出示这个证据。 回答结束后,如果警察决定逮捕你,警察会给你保释吗? 在回答问题时,如拒绝回答某一个问题,会被起诉吗? 在警察回答这些问题以后你再做决定是否要接受对你的询问。如你拒绝接受询问,且警察认为你是某一案件的关键证人,那么警察会通过法庭途径强制你出庭接受询问并作证。 如果你接受了警察的要求去警察局接受询问,你被滞留的时间通常不应该超过4个小时。如警察申请延期,最多不能超过12小时。当警察提出问题,如果你拒绝回答某一个问题去试图隐瞒一个刑事犯罪,那么你可能最终被警察起诉。 结束

诉讼的目的 诉讼通常分民事和刑事。无论在哪里,诉讼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或为了解决问题而采用的手段,而不是为了诉讼而诉讼。例如某人欠了你的钱,你走司法程序诉讼他。这个诉讼是为了要回钱,或要回部分的钱; 如不诉讼他,钱就肯定要不回来,但走了司法程序,在听证会之前,钱就可以被还回来了,或双方已达成一个协议而解决了问题。对部公堂,需要律师费用,如律师费用比所欠的钱还多,从经济角度讲就不值得,就可能在听证会前达成一个协议而避免诉讼。在诉讼的过程中,如原告达到目的了,就应该立刻停止而不值得再继续耗人耗时。司法程序都和成本相关,走的法院不同,请的律师高低不同,诉讼理由不同,最终所产生的费用也会不同。在诉讼的过程中,情况变化很多,如一方承担不起律师费用了,或一方身体支持不下去了,或一方在精神上顶不住了, 原告和被告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发生随时做决定。这个决定是要在律师的辅助的情况下而做出,以达到减少诉讼的成本和达到最好的效果。 谁来付律师费? 如果双方在诉讼中不需要法官来判断谁触犯法律或违反合同的话,那就各付各的律师费。比如夫妻之前争夺财产,法院只做一个分配决定,那就各付各的律师费。如法官需要做出是哪方触犯了法律,那输方付赢方的律师费。比如,有人在网上发表言论,你认为是对你进行了诽谤,但他不认为是诽谤,你告了他。如法官裁定是诽谤,那他就付你的律师费外加诽谤赔偿; 如法官裁定不是诽谤,那你要付他的律师费。但这个赔付的律师费,不是按照100%而是按照70% 到80%而赔付的。如果在司法程序中,你没有按照法院的程序走,给对方及法院造成时间和人力方面的损失,那就要按照对方及法院实际产生的费用来赔付那个损失。 谁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需要什么程度的证据? 在民事纠纷中,原告有责任拿出证据说明事情确实发生了。比如,你告某人拿钱后拒绝付货,那么你要证明你们之间有一个合同,你付了钱,但你确实没有收到货。有些证据可以用实物来证明,如纸质的合同,付款凭据,而有的证据没有实物,如没有收到货,那就需要用宣誓的方式来证明你确实没有收到货。如被告反驳,那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那件事。如对方如说你收到货了,那他要提供你确实收到货的证据,如果他也没有实物证据,那也需要用宣誓的方式来提供证据。在法庭上,各自展示各自的证据和证词。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只要判断一件事发生的可能性比没有发生的可能性大 (balance of probability),就可以判这件事确实发生了。如法官在看过听过所有的证据证词后,认为没有收到货的可能性比收到货的可能性大,即使是51%对49%, 法官都有权利宣判对方没有付货。法官会命令被告付货或退款,以及付原告的律师费。如任何一方认为宣判有误,可以上诉。 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是警察起诉被告。警察是公诉人, 受害人是警察的证人。警察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事情发生了,这个证据的要求程度是超过合理的怀疑。(beyond of reasonable doubt), 基本是认定了的可能性, 比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要求高得多。比如直接的目击,A和B看到C打了D一个耳光,那A和B的证词就达到了基本是认定了是C打了D。另外一种情况,间接的推断,A被录像走进一个房间,该房间中只有另一个人B,在A走出后,C发现B被杀了,并看到A身上有B的血,虽然无人直接看见A杀了B, 但通过有证据的间接判断,基本也认定是A杀了B, 法官可以宣判A杀了B并对A判刑。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只需要提出质疑,警察就有必要用证据来推翻这种质疑,而这个证据也需要是基本认定了的程度; 比如被告说他当时不在场,但警察能找到多名证人看到他在场,那就达到了是基本认定的程度。如果被告拿出其他自身的理由或借口来减轻罪名,说是正当防卫,或有精神问题等,那被告有责任拿出证据,而这个证据的要求程度仅仅是有的可能性比没有的可能性大就可以。之所以在刑事中对证据的要求程度比在民事中的要求程度高,是因为在刑事中,一但判被告有罪,就可能坐牢,对被告影响很大,法院必须要特别谨慎。 用证据和规则说话 诉讼,没有人可以保证胜负。法院是根据证据说话的,即使原告再有理,但如果没有拿到有效的证据,或组织的证据不合理,也无济于事。即使法官本人私下认为原告有理,但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没有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件事,那也不得不按照规则,宣布被告无罪。律师的作用就是利用这些规则收集证据并恰当地运用证据而保护客户的最大利益。 结束

法庭判决书上的债务不一定能够追回。这和欠债方的资产相关。欠债方有资产则可能追回,否则可能追不回。有一系列追讨的方式可供选择,有快慢之分, 有程序复杂或简单之分,也有法律费用多少之分。如所选择的方式不对,欠债人则可能转移或挥霍资产,把本可能强制实施并收回债务的可能性变为不可能,所以通过法律途径决定追讨的方式很重要。 如果欠债方对法庭的判决不与理睬,或拒绝和债主商量如何分期分批还款,那债主可考虑的方式主要有,通过法院方式取得相应的命令,夺取已知欠债方所佣有的部分或全部土地和财产; 如有第三方有欠欠债人的钱,通过法院命令第三方还债主的钱; 冻结欠债人的股票,储蓄或公司股权等。 问题是当欠债人下决心不还钱的时候,欠债人已经把一些或全部资产转移,常用的司法系统已找不到欠债人的资产,如通过其名字找不到其拥有任何产业,也找不到他在担任任何公司董事或经理,或他已改名换姓, 或他已通过信托的方式把资产放在信托中,给债主造成他已无钱的印象,最多是申请他破产,而试图逃脱追讨。 针对这样的情况,债主可以通过法庭途径命令欠债人向法庭说明他的所有资产情况。如果这一命令拿到,当欠债人收到法院通知时,而欠债人确有财产,通常欠债人会提出还款方式而没有别的出路。如果欠债人向法庭说慌,立刻加罪蔑视法庭而受到刑事处罚。如果如实陈述,法庭必然命令如何还款。如果欠债人拒绝回答,法院可视之为蔑视法庭而批准逮捕欠债人从而上升到刑事责任。 如果法庭认为欠债人通过转移资产的方式回避债务,法庭可命令取消以前所有转移财产的交易而回到转移之前的状态。 结束

在澳洲的刑事案件中, 一个法官在给罪犯判刑时,主要考虑两方面的事情。一个是所犯罪的客观严肃性,一个罪犯犯罪时的个人因素。 所犯罪的客观严肃性是指这个犯罪有多重,什么是最大的惩罚,有哪些因素使犯罪更严重,有哪些因素可使刑期减少。个人因素是指罪犯的一些相关的个人情况。这些因素在Crime (Sentencing Procedure) Act 1999 (NSW) 中的s21A有列出。 在同一案件中,最大惩罚是按照最严重的犯罪以及最长刑期来定的。比如在一个斗殴事件中,一个人既打了人也抢劫人,如果抢劫事件判得更严重,法院就按照抢劫的刑期来执行。如果一个人在两个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犯了两个罪,那就刑期累加。 在判刑时,法官也考虑该罪犯在多大的程度上计划了这个犯罪。计划的越久参与程度越深,惩罚越重。是否知法犯法,如警察犯罪。如果一个只是在发生事故之后即时产生的犯罪,那刑期相对轻。如果一个罪犯违背了信任关系而做出犯罪,刑期相对重,比如老师对学生犯罪,医生对病人犯罪。同时法官也考虑被害人的受害程度,年龄等因素。 个人因素是指罪犯的一些和本事件相关的个人情况。如是否有前科,品质问题,年龄,是否有精神问题,是否有酒和药物作用等。 结束

法庭判决书上的债务不一定能够追回。这和欠债方的资产相关。欠债方有资产则可能追回,否则可能追不回。有一系列追讨的方式可供选择,有快慢之分, 有程序复杂或简单之分,也有法律费用多少之分。如所选择的方式不对,欠债人则可能转移或挥霍资产,把本可能强制实施并收回债务的可能性变为不可能,所以通过法律途径决定追讨的方式很重要。 如果欠债方对法庭的判决不与理睬,或拒绝和债主商量如何分期分批还款,那债主可考虑的方式主要有,通过法院方式取得相应的命令,夺取已知欠债方所佣有的部分或全部土地和财产; 如有第三方有欠欠债人的钱,通过法院命令第三方还债主的钱; 冻结欠债人的股票,储蓄或公司股权等。 问题是当欠债人下决心不还钱的时候,欠债人已经把一些或全部资产转移,常用的司法系统已找不到欠债人的资产,如通过其名字找不到其拥有任何产业,也找不到他在担任任何公司董事或经理,或他已改名换姓, 或他已通过信托的方式把资产放在信托中,给债主造成他已无钱的印象,最多是申请他破产,而试图逃脱追讨。 针对这样的情况,债主可以通过法庭途径命令欠债人向法庭说明他的所有资产情况。如果这一命令拿到,当欠债人收到法院通知时,而欠债人确有财产,通常欠债人会提出还款方式而没有别的出路。如果欠债人向法庭说慌,立刻加罪蔑视法庭而受到刑事处罚。如果如实陈述,法庭必然命令如何还款。如果欠债人拒绝回答,法院可视之为蔑视法庭而批准逮捕欠债人从而上升到刑事责任。 如果法庭认为欠债人通过转移资产的方式回避债务,法庭可命令取消以前所有转移财产的交易而回到转移之前的状态。 结束

在交通法系列(2)中谈到疏忽驾驶, 这次是危险驾驶。 危险驾驶比疏忽驾驶的门槛高,惩罚重。 一个人在酒精超过限度或在药物的作用下驾驶,或以一个对其他人有危险的速度,或以一个对其他人有危险的方式驾驶,则属于危险驾驶。 如已构成危险驾驶,进一步按照所产生的后果可分下列三种情况: 1. 危险驾驶,并造成死亡; 2. 危险驾驶,并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 3. 危险驾驶,但并未造成死亡或严重的身体伤害。 第一种情况,危险驾驶,并造成死亡,如证明有罪, 最高可判入狱14年和其他惩罚。 第二种情况,危险驾驶,并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如证明有罪, 最高可判入狱11年和其他惩罚。 第三种情况下有两类 1) 超速类的危险驾驶, 但并未造成死亡或严重的身体伤害,如证明有罪且是初犯,最大惩罚是,$2200或入狱3个月, 如是再犯,$3300或入狱9个月。 2) 驾驶异常类的危险驾驶, 但并未造成死亡或严重的身体伤害,   如证明有罪且是初犯,下面的一项或多项惩罚会被法官采用: 罚款, 最多$2200;(可选) 入狱9个月;(可选) 无资格驾驶至少12个月;(强制) 无限期无资格驾驶;(可选) 无资格驾驶3年;(可选)   如在五年内再犯,下面的一项或多项惩罚会被法官采用: 罚款, 最多$3300;(可选) 无资格驾驶至少24个月;(强制) 无限期无资格驾驶;(可选) 无资格驾驶5年;(可选) 入狱;(可选) 以上情况都是指肇事方在认罪或被证明有罪的情况下的量刑。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虽然造成伤亡,但肇事方仍然可获无罪。 需要提醒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使你认为你确有危险驾驶的嫌疑,但是在没有完全调查清楚事故原因的情况下,你不应承揽下所有责任,因为你并不知道对方是否也有错,如对方的头脑是否清醒,视力是否正常,是否受到酒精或药物的影响,是否是疲劳驾驶,身体状态是否正常等, 如果对方有错,对方的错可能是这次事故加重的原因; 如果对方有错,你就不应该受到以上的惩罚; 如果对方有错,你就可能拿到 Section 10, 即没有犯罪记录。 关于酒驾,在以后的文章中详细阐述。 谨记:遵守法规,安全驾驶。 结束

在澳新州,不同驾照有不同的可扣减分数,分别是 无限制执照,Unrestricted Licence, 一共13分。 有限制绿色执照,简称绿P, Provisional P2 Licence, 一共7分。 有限制红色执照,简称红P, Provisional P1 Licnece, 一共4分。 学车执照, 简称L牌,Learner Licence, 一共4分。 如果你在三年的时间内丢分超过以上相对应的分数,则会导致你的驾照被吊销或被拒绝重新申请驾照。 当扣减的分数达到相应界限,RTA 会通知你你的驾照被吊销的开始时间和阶段,或你在哪个期间你无权申请驾照。在没有收到RTA通知前,你可以持续开车,驾照仍然有效, 直到RTA指定的那一天你不能开车为止。 当收到RTA的吊销或拒绝通知时,如果你拥有无限制驾照,你无权仅为没有分数而向法院上诉求情。 吊销无限制驾照的时间段如下: 如果你在三年内已丢 14分到15分,则被吊销 3 个月; 如果你在三年内已丢 16分到19分,则被吊销 4个月; 如果你在三年内已丢 20分以上,则被吊销 5个月; (有些人可能在接近三年期限内连续违规丢分而导致扣分远远超过12分) 当收到RTA的吊销或拒绝通知后,如果你当时只是拥有红P或绿P或学, 你有权向法庭上诉求情, 争取看在驾驶不熟练或有个人原因的情况下能够继续驾驶。吊销红P, 绿P 和L牌的时间段是3个月。 无论驾驶者拥有哪一类驾照,若收到警察的违规和罚款通知, 如果你认为确有违规,可缴纳罚款,分数扣减则合法并备案。 如果你认为没有违规,可拒绝缴纳罚款,选择由法庭判决。 如果你认为没有违规,但考虑上诉会消耗时间和精力而选择缴纳罚款,就等于认可违规,分数扣减则合法并备案。 如选择由法庭判决,有如下几种可能: 法庭认为驾驶者无罪,则无扣分无罚款。 法庭认为驾驶者有罪,并有犯罪记录,则扣分并罚款。 法庭认为驾驶者有罪,但判决是 Section 10, 即好行为监守期,无犯罪记录,则不扣分,可能会有罚款。 结束

在澳新州,被认定疏忽驾驶的门槛相当低。只要你没有按照一个正常人的驾驶规则或技术去驾驶就可能被认定为疏忽驾驶。法庭在认定是否是属于疏忽驾驶时也会考虑影响驾驶技术的一些因素,如当时的天气,道路和交通条件等。 在疏忽驾驶类别下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疏忽驾驶但没有造成死亡或很严重的伤害; 第二种,疏忽驾驶并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第三种,疏忽驾驶并造成了死亡; 第一种情况,是指疏忽驾驶造成小的交通事故,对人的损伤不大,例如只是小伤口或淤青,不需要出庭, 对疏忽驾驶方扣三分。 第二种情况,是疏忽驾驶造成相对较大的交通事故,对人的损伤较大,且对一个正常人来说是一个相当严重的伤害,如骨头断裂。 如是初犯, 罚款 $2200,或 入狱 9个月, 或 既罚款 $2200 又入狱 9个月 强制一年最多三年不能驾驶 如是再犯或第三犯, 罚款 $3300,或 入狱 12个月, 或 既罚款 $3300 又入狱12个月 强制一年最多三年不能驾驶 第三情况,是指疏忽驾驶造成了人的死亡。 如是初犯, 罚款 $3300,或 入狱 18 个月, 或 既罚款 $3300 又入狱 18 个月 强制一年最多三年不能驾驶 ​ 如是再犯 罚款 $5500,或 入狱 24个月, 或 既罚款 $5500 又入狱 24 个月…

被告在2014年9月在一米的范围内向受害人开枪, 子弹打中受害人右侧脖子从右耳下部穿出,受害人没有死亡。在2016年1月28号,新州地区法院认为被告的心理动机和实际行动在开枪时同时存在,但因为精神病辩护成功,试图杀人罪名不成立,但需要被关在精神病收容所监管直至康复为止。如果试图杀人罪名成立,被告应被叛入狱至少20年。 在审判中,被告辩护他是射向受害人后面的墙壁,要吓唬受害人,打乱该小区业主会议。法院不接受这个辩护而认为在那个情况如果他只想吓唬或扰乱会议,在多人在场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他应只能朝天开枪。并基于被告和受害人以前发生的口角,法官认为他确有杀人动机。 被告律师进一步辩护,说他有精神病,而被告坚持他没有精神病, 被告对给他吃精神病类药物抵触很大。法官开始考虑被告是否有精神病。澳洲对用精神病做为辩护时对精神病的定义是,在精神疾病的作用下,被告在犯罪时不知道他或她在做什么,或者即使他知道他做什么,但他不知道他所做的事是不正当的。而是否有精神疾病是需要由精神疾病专家来鉴定。 被告认为受害者总是试图毒杀他,并认为被害者并没有很好地管理他们所在的楼房。被告认为他把受害人射杀后再自杀,同归于尽,这样就减少了受害人再去害人的可能性。虽然被告知道这样做其他人会认为不对,但他能够说服自己这样做是对的并且值得做,是为了大家都好。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知道他在在做什么,即杀人,但他不知道他所做的事是不正当的, 相反他认为是正当的。被告的这种有缺陷的推理是由于在狂想症的作用下产生的。本案件中有多位专家对被告在不同时间段做了疾病评估一致认为被告确有狂想精神病。 这个案件的现实意义是,并不是一个人装疯卖傻说他不知道他在做什么就可逃脱惩罚,有专家可以判断被告是否患有法律认可的精神病。同时,并不是一个人有精神病就可以用精神病来辩护,关键是是否在这个精神病的作用下这个人产生了错误的推理判断。进一步说,如果被告确有精神病但并没有影响他在犯罪时的推理判断,辩护无效。Case:R v Istudor [2016] NSWDC 1 结束

驾车试图逃离警察拦截,迫使警察追逐,构成警察追逐罪,违反新州刑法第51B。初犯的惩罚是入狱三年; 如在过去的5年中已有犯, 则入狱5年。该法令也称Skye’s Law, 源于在2009年12月31日,在一次警察追逐中,罪犯嫌疑人的车撞在了承载Skye的车上导致Skye死亡。Skye是一个只有19个月大的孩子。在这之后,警察追逐罪被写进新州刑法。 如果下面几个条件全部满足,则构成该犯罪,  你知道,或本应知道,或有合理的原因去怀疑, 后面有警察在追你的车; 你知道,或本应知道,或有合理的原因去怀疑,你被要求停车; 你没有停车; 你继续鲁莽地开车且给其他人造成威胁。 潜在的辩护可能有,  你没有看到警灯或听到警车的鸣笛; 你确有鲁莽开车,但那是在警察开始追逐之前; 你被迫那样去做; 为了更重要的事,你不得不那样做; 为了你的自身安全,你需要那样做; 据统计,凡是承认有罪的, 或不承认有罪但被判为有罪的, 40%的概率是被投入监狱服刑。这类事件,在回答警察询问之前取得律师意见是至关重要的。 结束

在澳英法律系统下,所有用不法手段得到的证据,通常是不可以呈上公堂当证据使用的,除非得到法庭的允许。在新州监控设备法第7条 (SurveillanceDevices Act NSW 2007) 下,在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录音或录相设备监听或监视他人的私人对话或自己和他人的对话是违法的行为。 但是法律也在特定的情况下容许违法录音录相做为呈堂证供。 第一种情况是执法人员在经过批准去录音录相的。 第二种情况是在担心个人利益受伤害的情况下,对话中的一方可以用录音器录下对话内容,当成证据使用。 第三种情况是法官在证据法下第138条有权利决定是否采用该非法所得的证据。法官在做决定前须考录以下因素: 1.      该违法所得证据是否能解决争议性的问题。 2.      该违法证据在案子中的重要性 3.      该违法行动的严重性 4.      该违法行动是否触犯了公民及政治权力国际公约 5.      该违法行动能否可能被起诉 6.      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能否得到同样证据 法律在说,非法所得的录音或录相可能会受到起诉,同时未经许可的录音录相只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是可以成为法庭证据的。 结束

澳新州刑法第192J条规定凡涉及身份造假并有企图或已经用身份造假的方式进行刑事犯罪,最多入狱10年。 涉及身份造假包括制作、提供和使用假身份。 假身份是指下列信息,人们可以根据这些信息辨识到一个公司或一个个人,无论是一个活人或一个死人。 名字和地址 出生日和地址,婚姻状态 驾照信息 护照信息 生物信息,如声音和指纹 信用卡信息  账户信息和密码 数字签名 身份证号 澳生意号码ABN 其他可辨识身份的信息 这里要强调的是,不仅是制作,而且提供和使用假身份的人都受到第192J条的规范,而且是为达到刑事犯罪的目的而制作、提供或使用假身份的事件才适用此条款。 举例来说, 李四在澳洲买了一个假驾照,相片是李四的,但身份是别人的。在一次搜查中警察发现此假驾照,但没有证据证明李四曾经使用过或要使用此假驾照,则此条可能不适用,因为不能证明李四用此假驾照做过或想要去做任何刑事犯罪活动。 李四在澳洲买了一个假驾照,冒充此人并出示此驾照给警察,则此条适用,因为李四向警察出示了假证件属于刑事犯罪。 张三在澳洲买了一个假信用卡,冒充持卡人在网上购物或缴费,则此条适用,因为张三盗刷了此假信用卡属于刑事犯罪。 在澳洲的环境下,常见到的是制作、提供和使用假信用卡、假护照、假驾照、假医疗卡等。新州已加强在这方面的打击力度,在Chen v R [2015] NSWCCA 277 这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制作并出售假信用卡、假驾照和假医疗卡而被判入狱8年,6年之内不得保释。 法律无情,知法守法! 结束

当你弄错了法律,你没有辩解的机会。但当你弄错了事实,你或许可以一辩。 当动机是关键时 当你被检查你是否有动机去做某事时,而你是否有动机是决定你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因素,并且你也不确定你当时的真实动机,那么请认真思考下面这个问题后再回答。 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或对事实的错误认识 这个问题是,什么是一个对法律的错误认识,什么是对一个事实的错误认识。如果你的回答符合了对法律的错误认识,即你弄错了法律,那么不懂法不是借口,你有责任或有罪。如果你的回答符合了对一个事实的错误认识,即你弄错了事实,那么你张冠李戴了,你没有动机,无责任或无罪。 举例说明 你在超市出口被拦住,发现你未付一份澳洲新报,拦者问你为什么未付这份报纸。 如果你说你以为放在地上都是免费的,这份报纸放在地上,所以你没付,那你是对法律的一个错误认识,因为放在地上的东西并不都是免费的,法律上认为你有动机拿走别人有价值的东西,不懂法不是借口,盗窃罪名辩护无效。 如果你说你认为你拿的是报纸看中国,不是澳洲新报,那你就是对一个事实的错误认识,法律上认为你没有动机去拿走别人有价值的东西,因为你把澳洲新报当成看中国了,是由于两者长得很像,且看中国是免费的,你认为你拿走的是免费的看中国,所以你没付,盗窃罪名辩护有效。 结束

在澳新州,法律上并没有说父母不能惩戒孩子,但是对惩戒力度和被惩戒的身体部位做出了违法或不违法的说明。如父母惩戒孩子不适当,该父母可能被警察起诉。 如一父亲打了孩子之后被告上法庭,根据新州刑法第61AA (1) & (2), 该父亲需要证明下列这些事实来辩护无罪: ​ 1. 打孩子是为了惩戒孩子,而不是故意伤害孩子。 2. 打孩子所使用的力量对于孩子的身体情况,精神状态以及孩子所做的事来说是在合理的范围内。 在下列情况下就一定不属于合理范围内: 1. 打孩子脖子或头部,除非用力极小。 2. 打孩子的力量和方式非常有可能伤害孩子。 父母在教育孩子时需要有法律意识, 切莫违法。 结束

​ 见证人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的权利 在法庭上,见证人有权利拒绝回答某一问题或保持沉默。除非法官认为该问题至关重大,命令见证人回答。如果见证人被命令回答,见证人则有权利要求,说出实情后不受到警察对该见证人的控告,法庭根据见证人的法律责任免疫原则,必须予以考虑,给与放行。 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的原因 这个回答可能带来对见证人自身的起诉。在这个回答中见证人要说出该见证人所做的一些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事实。如果在法庭说慌,见证人可能会有更严厉的后果,那么最好的策略是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 如果见证人被命令回答 如果法官认为该问题至关重大,涉及关键证据和司法公正,那么法官可以命令见证人必须回答。见证人在回答问题之前,如果认为这个回答可能带来对该见证人的控告,那么见证人需要和法庭申请证据法中第128条所赋予见证人的证书, 称 Section 128 Certificate, 该证书可阻止警察事后对见证人的控告,做到见证人的法律责任免疫。为了让见证人说出实情,配合司法审判,法庭也会提示见证人可以申请该证书以达到法律责任免除。 见证人的法律责任免疫原则是确保见证人说出实情,澳洲法庭能够做到司法公正的基石。 结束

澳洲家庭法允许合法夫妻之间或事实夫妻之间,就将来如果离婚或分居该如何分配财产事宜,而事先制定财产协议。 该财产协议可制定在婚前,婚中或离婚后。任何一个家庭法下的财产协议可对下列事情做出约定: 如何分配房产,财务,以及债务 如何分配养老金 如何提供配偶抚养 在下面这些情况下,夫妻之间可能考虑制定财产协议: 在结婚或同居前夫妻双方的财产数量有较大差别时; 在结婚前甚至在婚中,一方预测到将来可能会得到大量财产所得或继承; 在分居或离婚后,分割财产,转名并豁免印花税时; 为使一财产协议有效,双方必须书面签署这个协议而且双方必须都接受了独立的法律意见。财产协议是双方的约定,是一个合同,而不是一个法庭命令。如将来协议中的一方对该协议的约定有异议时,由法庭来决定该协议是否有效。 虽然一个财产协议在一方去世之后仍然有效,财产被保护的一方可立遗嘱把遗产留给家人,但该家庭法下的财产协议并没有权利规范如果在还未离婚或分居时其中的一方去世,生的一方是否可对死者的遗嘱提出异议的问题。 为防止另一方用继承法中的家庭条款来挑战死者的遗嘱,我们建议夫妻双方同时再做一份放弃遗产纠纷的协议 (Deed of Release), 这样可确保万一一方去世,另一方不能对死者的遗嘱提出异议,而使死者的遗嘱得以顺利执行。什么情况下可挑战遗嘱,可看我的文章”遗嘱纷争”。 结束

下面是夫妻关系结束时,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常见问题。 只要夫妻关系结束,即可进入财产分割程序,不需要等到拿到离婚证之后。 只要事实或同居关系结束,即可进入财产分割程序。 关系结束,以分开居住并明确告知对方感情破裂为标志,或即使是在同一屋檐下分房而住, 或是在同一张床上但没有性关系。如果对方要否认分居开始的时间,责任在于对方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那一时间并没有分居或感情没有破裂。分居是物理性的,很难否认,但感情破裂是精神层面的,时常没有实质证据。因此告知对方感情破裂以书面形式为妥。 对于有结婚证的夫妻,通常需要在拿到离婚证的一年之内向澳家庭法院提交财产分割的申请。如果超过一年,需要向法庭解释为什么在一年之内没有提出财产分割的申请,如属于法庭考虑的范围,法庭批准后才能开始财产分割的法庭程序。 对于事实夫妻,通常需要在一起居住两年以上才能在澳洲家庭法之下进行财产分割的法庭程序。但如果这对事实夫妻之间已有孩子,或一方对家庭的经济贡献巨大,这居住两年的要求则不再适用。 对于事实夫妻,需要在夫妻关系结束两年内提交财产分割的法庭程序。 夫妻双方需要把所有在各自名下的财产放在一个资产池中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考虑,除非另有其他文件说明有一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之间有婚前财产协议或婚中财产协议,或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借贷协议。 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也包括婚后财产,无论该资产在哪里。财产可以包括,房产,现金,股票,养老金,汽车,生意,专利,等其他有形或无形资产及负债。 法庭主要考虑夫妻各自对家庭的经济与非经济贡献,年龄,居住时间,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工资收入,有无孩子,孩子归属,婚姻中各自的健康状况,离婚后的工作和收入能力, 离婚后身体健康及生存能力等因素来进行财产分配。 法庭不考虑离婚中是否有对错方,以及是谁提出离婚。离婚的原因理论上不会对财产分割造成影响。 法庭没有一个通用的计算公式,通过以上因素准确计算出各自所得,但考虑的方法是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先是按照平均分的情况下计算出各自所得,再考虑其他因素后进行百分比的调节。 结婚或同居时间越长,婚前财产对分配结果影响越小。婚后财产累积越多,婚前财产对分配结果影响越小。孩子越多,婚前财产对分配结果影响越小。 婚后累计的财产,除非一方的经济贡献特别巨大,基本要进行平分,因为对于一个家庭很难分清什么贡献对这个家庭更重要,因为没有一方的非经济贡献,另一方的经济贡献也就成为不可能。 孩子的归属影响财产分配;如果一个或两个未成年孩子归妻子抚养,而妻子没有工作,则孩子越小,妻子所得的百分比就越大, 因为法官要求这个家庭需对孩子负责,并要保护孩子的最大利益。 在离婚或分居的情况下,财产分割或转换可以豁免印花税。 如果双方可以达成协议,最终可以以双方律师起草并签字的财产协议或由法庭颁发的同意令表现出来。 在财产协议中可放进任何和财产相关的事宜, 只要双方达成一致。 一旦分居,各自需要考虑是否要重做一份遗嘱, 是否需要改变养老金的受益人,是否需要更改授权书。 对于有结婚证的夫妻,夫妻分居后,在没有拿到离婚证前,如一方去世且没有遗嘱, 另一方可按照去世方的配偶来继承财产。所以分居后,应该立刻订立或更改遗嘱。 结束

在澳大利亚,离婚是一个司法过程,必须到法院申请并由法院判决方能生效。家庭法是联邦法律,在全澳范围内基本是一样的,只是西澳的家庭法与其他州稍有不同。离婚申请可提交到任何一个澳范围内的家庭法院。 无论结婚证是哪个国家颁发的,只要是和澳家庭法互相认可的, 澳家庭法院都可判决离婚。提出离婚申请的人叫申请人,另一方叫应答人。离婚首先看是否分居,没有分居,就谈不上离婚。离婚与双方是否同意离婚无关,只要分居到了十二个月,即使应答方不同意,申请人也可申请离婚并成功获得判决。离婚没有谁对谁错,不设过失方, 一方不能够用对方的过错试图阻止离婚。申请离婚时,不用民事诉讼概念,也没有原告和被告,而只用申请、申请方和应答方。无论申请人能不能找到应答方,以及应答方做不做回复,法院都可能判决离婚。甚至和申请人和应答人的地理位置也无关,无论双方人在哪里,都可以判决离婚。 提出离婚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是澳公民或永居,也可以是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内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的国际人士。这样的国际人士,在法院判决离婚时,需要有合法的签证,无论是有效实质签证或过桥签证。另外一方找不到了,结婚证丢失或不可能再拿到了,都可要求法院豁免相关法律程序并判决离婚。 离婚的法律要求 在澳大利亚,离婚必须建立在婚姻已不可挽回的情况下,如法院看到有任何挽回的可能性,就不会判决离婚。具体来讲,离婚有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必须夫妻分居不少于十二个月,这个条件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不例外。如果两人已分居了,但后来又恢复了同居,如这个同居不超过三个月,法院可忽略这个短暂的同居,但12个月的分居将不会包括这个短暂的不超过三个月的同居时间。另一条是需要结婚两年以上。如达不到两年,也要离婚,那需要找一个家庭法院认可的家庭调解员进行调解,如调节无效,可豁免结婚两年的要求; 或有特殊情况经过法院许可也不需要结婚两年。如果有应答方不愿意进行调解,申请方只要有证据证明应答方已接到调解的通知但不愿意来就可算做已进行调解并无效。 分居的含义  分居主要是指再没有性关系, 和双方住在哪里没有关系。必须由婚姻一方将其终止婚姻关系的意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让对方知道。至于另一方不同意分居并不影响分居,即分居由一方的言语或行为即能体现, 不需要书面的证据。在法庭上,法官只关心婚姻关系是否破裂, 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没有性生活。夫妻双方即使是继续在同一屋顶下居住但没有性生活,就是分居。或睡在同一张床上但没有性关系也算是分居。在同一屋檐下的分居,双方各承担一定的家庭义务并不影响分居。同一屋顶下的分居必须要有申请人和应答人双方的宣誓,如一方不能宣誓,则需要另一个证人的宣誓,这另一证人可以是任何成年人,他或她听到你说过或见过双方在不同的房间内居住或听说过双方在同一张床上没有性生活。 是否需要出庭 家庭法强调了父母的责任,在孩子未满18岁之前父母双方均应该承担照顾和抚养孩子的责任, 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父母双方需要共同承担抚育孩子。在这个离婚申请中,如果没有涉及低于18岁的孩子,你不需要去法院,无论这个申请是夫妻双方一个人提出的还是两个人共同提出的。在这个离婚申请中,如是有涉及低于18岁的孩子且这个离婚申请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的, 且对该孩子已做出合适的安排,那夫妻双方都不需要去法院。在这个离婚申请中,如果有涉及低于18岁的孩子,且这个离婚申请是由夫妻中的一方提出的,那么提出申请方必须上庭。如果申请人被要求上庭,但没有上庭,那么法院可以延期或不予审理该离婚申请。如申请方有困难出庭,例如距离太远,有疾病,花费及安全因素,如法院同意,可使用电话的方式出庭。 离婚中的孩子问题 在离婚中双方如果有孩子不满18周岁,双方必须在对孩子的监护权,生活,教育等所有方面达成一致的情况下, 才能在非对抗的情况下双方共同提出离婚。如在任何一方面不能达成一致,一方就需要首先提出离婚,由法院来判决孩子由哪方监护以及双方如何共同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和各自对孩子的权利。 离婚中的财产问题 财产问题不影响离婚过程。法院不会因为夫妻双方因财产纠纷问题而不判决离婚。双方可以就财产问题在分居后立刻进行谈判,如达不成一致,可由法院裁定。夫妻双方之所以对财产的分配达不成一致,往往是因为不知道澳法律会如何判决,各方担心自己的利益不能最大化。这个时候,双方需要各找一个律师,由律师之间进行谈判,再分别给夫妻双方法律意见,在律师的法律意见下,双方就基本知道能拿到多少了,也就可能达成一致协议。如达成协议,就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双方共同签字,最后形成婚中或婚后财产协议或由法院出具的同意令。再根据这些协议去分配财产。夫妻双方之间如论是在婚中还是婚后,如是基于离婚所造成的财产转换可以豁免印花税。 结束

​在澳洲,轻微违法如果处理不当也可能上法庭并可能留下犯罪记录。盗窃价值不足$300,轻微的冒犯行为或语言,短暂阻碍交通,或逃票等情节不严重的,警察会给一个罚款单,叫 Criminal Infringement Notice, 简称是, CIN.  如交了罚款,就不会有刑事犯罪记录; 如不交罚款,认为无错,则需要上庭澄清;  如法官确认有罪,那就可能会有刑事犯罪记录。 如被告 (为描述方便,下面简称为你)涉被告罪被带到警察局, 这就是已经在履行司法程序。这个问题以一个例子来说明容易理解。比如你和张三发生了争执并动了手打了他。张三把你告到警察局。这个时候,你叫做被告 (accused),张三叫做被害者 (victim)或证人,  警察则成为诉讼方 (Prosecutor) 并把你交由法院判决。不是很严重的刑事犯罪由警察来起诉,如是严重的,那就由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简称是DPP 来起诉。当张三把事件交由警察处理,张三就不是诉讼的一方而只是警察的证人,他控制不了诉讼的过程和结果。如张三不想通过警察处理,可以向法院提出个人刑事诉讼,那他就可成为诉讼的一方, 就可以控制诉讼的过程。因考虑到警察的力量和诉讼成本, 受害者通常是报告警察并由警察处理。 把你来到警察局后,警察会告诉你下面要问话并录口供,并告诉你有权利找律师来帮助。如果你被澳洲警察逮捕,拘留或传讯,如果你确有过违法行为,为保护你的利益,应该找律师。警察不允许仅仅是为了询问而轻易逮捕或拘留一个人。警察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原因去相信一个人触犯了刑法才能逮捕或拘留一个人。在澳新州, 警察可拘留一个人最多数小时, 在这期间,要做一个问话,并录音或录相,  这个录音或录相以及回答都可做为法庭证据。 如你要求律师来警察局帮助你, 警察必须延期这个问询直到你的律师到来。如果你不是澳公民或永居,你可有权联系驻澳使领馆, 如果你英语不好,可要求警察请翻译员。 你有一个最重要的权利就是沉默。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如果你沉默,这个沉默不会造成对你不利的影响。在有律师的情况下,如果你对一些事实选择沉默,法庭有可能不认可对你有利的事实。你有权利去联系你的亲属或律师。警察有义务给你提供电话去联系你的亲属或律师。你的律师可以来到警察局建议你如何回答警察的问题。 警察要证明一个人的罪名是否成立,要考虑两方面的事情。第一方面是被告是否有思想动机,第二是被告是否有实际行动。这两方面必须同时发生,才能证明被告有罪。你的任何回答都可能被用作法院证据。相同的事件,回答或描述的方式不同,你的责任就可能不同。警察的问话就是围绕你的思想动机和实际行动来问。如你的回答不合适,你可能就失去了辩护的机会,会加重法官对你的量刑。律师会建议你如何回答问题而最大化地保证你的利益。同时律师可监督警察是否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如果有违反,警察所收集的全部或部分信息则可能不能成为证据进入法庭。 问话之后,如果警察认为你涉嫌犯罪,会给你发一个出庭通知,Court Attendance Notice, 简称CAN以及录音或录相材料。这个CAN上有警察起诉被告的罪名,事件经过,被告信息,受害人信息,警察信息,法院信息以及出庭时间和地址。之后,警察会把这个CAN以及录音或录相材料上报到当地法院。如果警察允许你离开,说明警察已给你一个不需要进行申请的保释; 反之, 你被告知已被逮捕,并送你到拘留所,如想在拘留所外等待审判,要进行保释申请 (Bail)。这个时候,被告要联系律师去进行保释申请。如保释申请成功,你可获得人身自由在外等待出庭。如果你的保释申请被拒,你则需在拘留所里等待出庭,但你会在最可能短的时间内被带到法院,交由法院审理。 所有刑事案件都要从当地法院 (Local Court) 开始,当地法官 (Magistrate)先要做一个基本判断和审理。如是在当地法官职权范围内的,就在当地法院做判决,如不在当地法官的范围内,就交由上一级的法院来判,如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或高级法院Supreme Court。 下一个问题就是法院要如何审判你打人事件,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由当地法院来审,不需要陪审团 (Summarily); 另一种是由地区法院或州高院来审判,并由陪审团出席 (Indictment) 。不需要陪审团的审判,是一种简化形式,主要是针对犯罪事实不严重且没有较大事实争议的案件。由陪审团出席的案件,主要是针对重大案件, 并有争议的事实,且法官一旦做决定就会严重影响被告人身自由的案件。比如你把张三打至残疾,而且你说你是在被激怒的情况下打了张三,而张三说他根本没有激怒你,那陪审团的任务是来判断这个有争议的事实,你到底是不是在被张三激怒的情况下打了张三,以及这个激怒是如何产生的,在一个普通人的身上是否会产生激怒等。如陪审团认为你是在被张三激怒的情况下打了他,那在量刑上与在非激怒的情况就会有很大的差别。 一些量刑在入狱两年左右的案件中,被告可以选择要不要用地区法院的陪审团,这关系到由谁来定有争议的事实,同时也涉及到量刑的问题。如不用陪审团,就由当地法官来对有争议的事实做判断并量刑; 如一旦宣判有罪,那最大量刑就受到当地法院的限制,一般对每个罪名最多判坐牢两年。如需要陪审团来定有争议的事实,那就要到地区法院或州高级法院,每个罪名的最大量刑就可能会超过两年。如被告的罪名很严重,当地法官认为每个罪名的量刑一定要超过两年,那被告单方面想在当地法院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审判也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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