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的日常生活中,契约或合同关系无处不在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形成并履行, 例如,购票停车就是合同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在停车场外我们能看到的只是价格,当停车买票之后,我们会在票面上或停车场出口处看到各种约定或免责条款。那么这些买票之后才看到的约定或条款对消费者是否有约束力呢?简单的回答是没有。换句话说,只有在买票之前看到的条款对停车者有效力, 在买票后才看到的条款不能算作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如果在入口没有付钱只是领取一个票,停车后可明显看到相关条款,这时停车者若不同意一些条款, 可在不买票的情况下立刻开出停车场, 那么合同关系没有形成; 如果停车者不同意一些条款,但在不买票的情况下开不出停车场, 如付费无人把守停车场, 或不允许开出停车场,那么合同关系已被形成。

Thornton v Shoe Lane Parking Ltd 是英澳合同法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桑顿先生去Shoe Lane 停车场停车。在停车场门口告示牌上写着“在此停车,风险自负” 桑顿先生在自动售票机买票后进入停车场停车。停车票上写道买此票意味着停车人接受本停车场内的条款, 具体内容在停车场内的告示牌上。其中一条是若停车人在停车场内受伤,停车场概不负责。桑顿先生没有仔细阅读告示牌上的内容。当他取车时,出现了意外事故,受了重伤。

桑顿先生要求停车场对他受伤一事负责。在一审判决中法官判停车场老板负部分责任并赔偿桑顿的一半损失。停车场老板以停车场有免责条款但桑顿没有阅读为由提出上诉。在上诉庭,法官维持原判决, 法庭认为停车场内的免责条款不能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和桑顿是否阅读无关。

该案例给出的一个法律原则是,停车场的免责条款如果要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必须在买票之前,即合同成立之前引起相关当事人的充分注意。换言之, 相关当事人必须在进入合同前已被告知免责条款的存在,并同意将免责条款加入到合同条款中。双方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进入合同,免责条款才能真正免责。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即使桑顿先生没有阅读告示牌上的条款,停车场老板也不能被免责,因为那些免责条款是在合同已经进入后才告知当事人桑顿先生。

该案例也告诉我们,合同条款的获悉时间点就成为该条款是否约束合同当事人的区分点,消费者可以在形成合同之前,如买票之前,有意识地留意是否有任何条款的约束,例如,安置在游乐场售票处的详细声明就有对拟购票的顾客具有约束力。而在买票之后才看到的安置在游乐场内的此类声明对顾客就不存在约束力,原因是顾客知道这些条款之前合同就已经成立,因此这些条款不能再加入到已经形成的合同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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