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要产生律师费。通常是输方付赢方的律师费。在法庭的程序中,被告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申请,要求原告先拿出押金再对部公堂,目的是为了防止原告在输了的情况下无钱赔付被告的律师费。

如果原告在无钱的情况下明知诉讼成功的可能性小却恶意起诉被告,试图在失败的情况下一走了之,而使被告背负大量的律师费用,这样则对被告不公。因此澳洲法院可以考虑被告的申请,在一些情况下要求原告先拿出钱来做为抵押才能开始或继续诉讼程序。

如果法庭同意了这个申请,原告可能被要求拿出澳币大约1万到7万做抵押。如果原告拿不出这些钱来,该起诉会被搁置下来直到原告满足条件。

当被告提出这个申请,法庭要考虑下面这些因素:

  1. 原告是否有经济能力;
  2. 原告是否是挂名,是否在原告背后有真正的原告;
  3. 该起诉是否有成功的可能性;是否属于恶意起诉;
  4. 原告在失败情况下被告能否找到并追诉原告;
  5. 如果同意这个申请是否会因为原告无钱而直接结束这个官司;
  6. 在什么阶段被告做这样的申请;被告的真正意图是什么;
  7. 如果同意这个申请而使该起诉停止或使原告被动,是否会影响公众利益;

这种机制可成功阻止一些恶意诉讼。用相同的方法,也可能使一些经济力量处于弱势却正义的一方产生被动。但如果运用该法律到位,即使原告经济紧张无钱做为抵押,在下面情况下,

  1. 能够说服法庭该起诉的成功性大;
  2. 能够出示给法庭原告有资产或信用在输的情况下可以还被告的律师费;
  3. 能够说服法庭如果同意这个申请可能导致原告无法进行下去进而影响公众利益;
  4. 能够服法庭该诉讼如果成功对公众有教育意义;等

被告的申请可被法庭驳回。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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