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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设一个反诽谤群。此群的目的是宣传澳洲诽谤法以及免费提供反诽谤建议、识别诽谤言论以及判断诽谤者是否有潜在辩护。凡是对诽谤法有兴趣的人都可扫以下二维码加入。我们还设立了针对澳洲家庭法、继承法、刑法、商业法、社团法、雇佣法、房产法等法律的普法群,对这些法律感兴趣的群友可从该链接加入,https://heraldlegal.com.au/en/wechatgro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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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聊历史记录

为便于管理和分类,对于以下话题进行标号。

  1. 诽谤的定义; Definition
  2. 诽谤言论的发表; Publication
  3. 诽谤言论的发表者和传播者; Publisher
  4. 诽谤言论中所暗含的意思; Imputation
  5. 诽谤者可能的对抗方法; Defence
  6. 如何对抗诽谤者的对抗; Reply to Defence
  7. 举证原则和方法; Onus of Proof and Standard of Proof
  8. 被诽谤者可以得到的赔偿金额和赔偿类型等。Damages, Aggravated damages, and Special damages.
  9. 案例分析; Case study
  10. 调解;Mediation

—————  2021-11-19  —————

王刚律师 10:27 pm
只要能规避诽谤就不是诽谤。

欢喜光 10:28 pm
什么是规避诽谤?

王刚律师 10:33 pm
一个人懂了诽谤法,知道什么是诽谤,那么就可避免说出诽谤性质的话;即使要说出一些涉嫌诽谤的话,如果知道有相对应的方法进行对抗,就可以规避被定性为诽谤言论。

—————  2021-11-20  —————

王刚律师 12:35 am
我们在该群中,所要涉及的关于诽谤的话题有,诽谤的定义,诽谤言论的发表,诽谤言论的发表者和传播者,诽谤言论中所暗含的意思,诽谤者可能的对抗方法,如何对抗诽谤者的对抗,举证原则和方法,被诽谤者可以得到的赔偿金额和赔偿类型等。

王刚律师 9:51 am
由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澳洲和美国的诽谤法区别很大,举证责任即onus of proof 不一样。在美国,很大程度上,需要被诽谤者即原告证明事情不是真实的,而在澳洲,需要被告即诽谤者来证明所说的话是真实的或有原因误以为是真实的

王刚律师 10:12 am
所以在美国由于举证责任在原告,但凡原告有一些不可说出的东西,都选择息事宁人不起诉,甚至很多人邀请被诽谤者来起诉,’please sue me, i said you did… , also I said that …. I found no reason you don’t sue me if what I said never happened’.

飞星 10:14 am
那种故意不说名字, 含沙射影, 又不能录音,

王刚律师 10:53 am
即使不说名字,只要能对上号造成名誉损失的,都可能是诽谤。

王刚律师 11:13 am
希望在澳华人提高反诽谤意识,避免诽谤。在澳洲,对诽谤的审判是严肃的,是要按照实际情况对被诽谤者做出赔偿的。不是一些人想的只是骂了两句而已。

王刚律师 11:36 am
为便于管理和分类,我对于以下话题进行标号。

1. 诽谤的定义; Definition
2. 诽谤言论的发表; Publication
3. 诽谤言论的发表者和传播者; Publisher
4. 诽谤言论中所暗含的意思; Imputation
5. 诽谤者可能的对抗方法; Defence
6. 如何对抗诽谤者的对抗; Reply to Defence
7. 举证原则和方法; Onus of Proof and Standard of Proof;
8. 被诽谤者可以得到的赔偿金额和赔偿类型等。Damages, Aggravated damages, and Special damages.
9. 案例分析; Case study

王刚律师 12:37 pm
[1] 诽谤的定义。诽谤是指那些捏造事实,毁人名誉,情况严重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是由法官和陪审团来定。通常人们说的诽谤,如某人诽谤某人,是通俗说法,还没被法庭定性为诽谤,所以只能说涉嫌诽谤。

上善若水 12:52 pm
经常在澳洲电视或广播panel里 有的评论员刻意贬低华人 常引起华人的气氛,这也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起诉吧

王刚律师 12:54 pm
[1] 在审理诽谤案件中,因为程序多、耗时长、消耗大,所以法官的干预多,法官要做基本判断,是否可能达到诽谤的程度、是否需要被告提交对抗书、是否需要陪审团等。

王刚律师 1:02 pm
[1] 根据澳洲各州诽谤法,诉讼中的任何一方可以选择由陪审团决定是否构成诽谤,除非法庭另有决定。一旦涉及陪审团,就至少7天的听证会,因为有陪审团成员的筛选等程序,这是诽谤案律师费多的主要原因之一。

王刚律师 1:05 pm
只要有单独个体认为其名誉受到损害,可以有standing 起诉该评论员。

王刚律师 9:20 pm
在澳洲各州,诽谤的有效诉讼时效期是一年。超过一年的,需要提交申请给法庭,说明为什么在一年之内没有起诉,如果法庭接受所提出的原因,最多可以延长到三年的实效期。可以接受的原因通常不是经济原因、工作原因、没时间等,可以考虑的原因可以是诽谤时被诽谤者不知道被诽谤但后来知道的;包含多个发布者,但当时以为只是一个人,后来才发现还有幕后操控者、被诽谤时被诽谤者还不满18岁、诽谤者在被起诉后把责任推给其他人等情况。

斯坦福大学 9:23 pm
@王刚律师  赔偿有标准吗?

王刚律师 9:55 pm
[8] 关于赔偿,分非经济类赔偿和经济类赔偿。非经济类赔偿是指存粹的名誉损失,这几年的上限是新州$421000澳元,其他州相仿;这还不包括性质恶劣赔偿,也属于非经济类赔偿。

经济类赔偿,包括由于诽谤所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如失去合同、失去工作、生意损失,这部分损失没有上限。

王刚律师 10:48 pm
[10] 如果法庭要求被告做抗辩,法官基本认定诽谤成立的可能性很大,除非有合理有效的对抗。这时,被告一般会要求调解。此时调解是否成功对于被告非常重要,因为此事如果不在这个阶段解决,就可能会走向具有陪审团的听证会。一旦走向听证会,法官就会根据条例和案例法决定判罚多少钱,被告就失去讨价还价的机会。

—————  2021-11-21  —————

王刚律师 10:04 am
群友的提问,如果不涉及隐私,我会作为典型问题转发给后来加入的群友。如果不同意转发的,请告知我。

王刚律师 10:53 am
[8] Aggravated damages, 属于非经济类赔偿,是对那种情节恶劣,故意变本加厉地毁人名誉的诽谤所加的赔偿。例如拒不道歉还再次散播诽谤言论,再次添油加醋,故意在被诽谤者熟悉的人群中散播谣言等。这部分赔偿数额由法官来定,没有上限。

王刚律师 11:38 am
[10] 是否是诽谤言论,以及是否有对抗方法,甚至赔偿数额,在现有的条例和案例法基础上,是大概率能够判断准确的。如果原告即被诽谤者不能正确评估自己的损失而不接受被告提出的赔偿并执意前进,被告可以使用offer of compromise 或 Calderbank v Calderbank offer 保护自己的法律费用,即如果法庭判决结果还不如被告提出的赔偿金额,原告要负担被告的律师费。

王刚律师 11:54 am
[7] [8] 原告即被诽谤者有责任举证受损害程度。例如精神受到打击去看心理医生、被诽谤后生意一落千丈、被诽谤后本应签下的合同失去了、被诽谤后丢失工作了、被诽谤后失去友谊了、被诽谤后无心做事了等。请把当时发生什么了都写下来,越详细越好,法庭会根据受害者的日记判断受害程度和真实性。对生意损失的评估还需要专家意见。

王刚律师 1:49 pm
在本群中我已经转发过的信息和发言,群友可以转发。未经我转发或筛选过的信息和发言,因考虑到个人隐私,不得转发出群外。

因我对该群中的群友有知情责任,请在此群的群友加我该企业微信为联系人,以便个别联系交流。

王刚律师 4:04 pm
[2] 关于诽谤言论的发表。涉嫌诽谤言论,可能是口头的或书面的;通过人与人的传播或发布在媒体上,如报纸、电视、互联网、社交应用如微信、脸书等。要尽可能地找到所有记载诽谤言论的媒体,保留好诽谤言论的证据,尤其是有多少人阅读过,有什么留言和评论。如果是在微信群内,要留好所有群成员的名字、微信头像、微信群等性质、群主的名字、群主的联系方式。如果是网站,则保留好网站地址、页面截图、网站所有者以便进一步追踪诽谤言论发布者。澳洲法庭认可诽谤言论发布之后的传播要由诽谤者承担,grapevine effect.

王刚律师 4:19 pm
[2] 诽谤言论大多数情况是含沙射影,虽没有明说但可以体会到诋毁名誉的意思,也就是第四部分imputation要说的, 但有一些诽谤者却用大字报性质的语言毫不掩饰的胡编乱造,可以完成省去需要法官去体会暗含意思的过程,另法官震惊。

王刚律师 5:16 pm
[2] 通常诽谤言论发表后,需要在当地的地区法院或州高院提交诉状, 要视赔偿额度和案件复杂程度。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有首领地或北领地的读者,那么原告可以告到联邦法院。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在审理诽谤案在程序上、赔偿金额有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哪里起诉才能拿到最大的赔偿。

王刚律师 9:43 pm
[2] 当诽谤言论传播给第三方时才可能构成诽谤。只是两个人之间的争吵或攻击不会构成这两人之间的诽谤。当你向一个第三方说另一个人的事,如果你不确定是否真实,一定要加上此交流属于隐私不得泄漏的条件。如果这个第三方泄漏了此事使你成为被告,你可以起诉这个第三方,理由是该第三方破坏了你们之间的隐私条款 (breach of confidence), 并要该第三方赔偿你的所有损失,包括给被诽谤者的赔偿,你的律师费等。这个隐私条款在邮件和文件中普遍用到,非常重要。

类似的其中一个免责申明如下:

Disclaimer
The information transmitted by this email is intended only for the person or entity to which it is addressed. This email may contain proprietary, business-confidential and/or privileged material. If you are not the intended recipient of this message, be aware that any use, review, retransmission, distribution, reproduction or any action taken in reliance upon this message is strictly prohibited. If you received this in error, please contact the sender and delete the material from all computers.

王刚律师 10:07 pm

[2] 发布在互联网上不一定被诽谤法认可为发布,还要看是否有第三方阅读过。但如果通过搜索引擎查找被诽谤者的名字就可查到该诽谤言论,就达到诽谤法认可的发布。或有证据其他人阅读过,例如有多少人阅读过的标识,或有人证说阅读过。发布在微信群中的言论,澳洲法庭认为是发布,因为该诽谤言论已经进入了每个群友的微信中,就像群友收到信件一样,迟早会看到。

Claire Chang 10:10 pm
请问王律师,像google my business上面的评价是否属于诽谤范畴。如果对服务提供方的服务不满意是否可以发布必要的评论,并且需要注意哪些避免列入诽谤范畴,谢谢

王刚律师 10:17 pm
@Claire Chang 如果评价是就事论事,可以有对抗如诚实的意见 honest opinion; 但如果是直接扣帽子,如“最差的“ “最不道德行为” 等,基本可定性为诽谤。

Claire Chang 10:20 pm
就是需要把事件描述清楚即可?我看很多老外写评论的时候会写的很长,是否就是这个原因。前段时间对反华地产中介的直接差评,说他种族歧视,但是不是地产中介业务的评论,是否也涉及诽谤?谢谢。

王刚律师 10:25 pm
@Claire Chang是这个原因。诽谤言论可能发布在任何地方,关键要看是否是诽谤。我不便就他是否反华作出评论,因为我在此的评论就可能是诽谤。

—————  2021-11-22  —————

ciao 6:51 am
@上善若水 这方面案例很多,华人打诽谤官司的也越来越多。这是好事,说明华人用法律保护名誉的意识在提高,但同时更需要诽谤的专业知识……

一心二田三斗米 12:32 pm
@王刚律师 请教一下,诽谤与诬陷有区别吗?
我理解的诽谤是用虚假事实在公共媒体中传播,构成对被诽谤者的侵害。
诬陷呢?同样用虚假事实面对面、不公开的侵害被诽谤者进行侵害。对吗?诬陷在澳洲又是如何进行反诬陷的?

王刚律师 1:28 pm
根据我前面谈到的关于诽谤的定义,诽谤的范畴大于诬陷。需要用诽谤法对付诬陷。

王刚律师 1:30 pm
@一心二田三斗米 在澳洲,诽谤不分公开不公开。

—————  2021-11-23  —————

王刚律师 3:55 pm
我这里所说的subjective 是指法官个人以他作为一澳洲普通人的角度去评估是否具有诽谤含义,是受到个人观点影响的,是可能有偏见的,是可能和被诽谤者的感受不一样的。

王刚律师 3:58 pm
为了克服这些subjective, 诽谤案设立陪审团,由一组人来确定是否有诽谤含义,减少了由法官个人的喜好和观点来判案。

—————  2021-11-24  —————

王刚律师 7:08 pm
【2】要区分诽谤(defamation)和有害的谎言(injurious falsehood)。前者是对一个人名誉的损害,而后者是对一个人或公司是否有能力提供服务或商品造成的损害。在google review上的评论,如果是对一商品或服务的恶意的虚假评价,那就是有害的谎言,而不是诽谤;但如果是对该公司董事的个人进行造谣,影响到个人名誉,那就是诽谤。这两者是不同的起诉方法。如果要用有害的谎言进行起诉,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该公司或个人确实有经济损失。

王刚律师 7:31 pm
关于是从谁的眼光看问题及其重要,基本决定输赢。顺便提一句,在澳洲反歧视法中,一个人的语言和行动是否是种族歧视,判断的标准是从一个被歧视人的眼光来看是否被歧视。s7 of Anti-Discrimination Act 1977 No 48 [NSW], 其他各州相仿。关于是否要改成从一个普通澳洲人的眼光来看是否一个人被歧视是各议会讨论的话题。如果是改成从一个澳洲普通人的眼光看是否被歧视,就是从人数最多的那个民族的眼光来看问题。

—————  2021-11-25  —————

Claire Chang 9:00 am
王刚律师,如果服务提供方在合同提供前和服务提供后,服务内容存在重大差异,那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还是有害谎言?比如有个连锁经营机构,在销售连锁经营品牌的时候宣传与实际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之类的,需要赔偿购买方损失,购买方可以在合同期间进行解约,谢谢。

王刚律师 11:38 am
您所说的情况属于商业纠纷,是仅限于两方之间的商业纠纷,和有害谎言无关。有害谎言是一个publication, 而您这里所说的商业纠纷不涉及publication.

Claire Chang 11:41 am
就是必须要涉及公开信息?不只是针对一个人,如果是真多很多的买方的谎言是否就算做是有害谎言

王刚律师 11:45 am
针对商品或服务提供商是否有能力提供合格的商品或服务所发布的虚假信息才是这里所说的有害谎言。

王刚律师 10:04 pm
在华人社区中,诽谤案常发生在社团中。有些人试图用舆论压住其他人,不做调查,用无中生有的文革式语言打压对方。在法官眼中,那种直接的污蔑根本没有对抗的方法。现转发社团群中的两个典型社团法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  2021-11-26  —————

王刚律师 7:11 pm
[2] 有些紧急情况,被诽谤者可以请求法院立刻针对诽谤者下禁止令以保护被诽谤者。如果诽谤言论进一步流传可能导致被诽谤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诽谤案的正常审理不可能迅速解决问题,那么寻求高院的紧急禁止令就是必须要考虑的事了。想要拿到该禁止令需要立刻采取行动,如有延迟需要向法庭解释;要向法庭说明该诽谤言论继续流传可能造成的伤害;同时要向法庭坦诚诽谤者可能有的任何对抗方法;最后要向法庭承诺在一特定时间之前提交针对该诽谤的起诉状。如果在特定时间内不提交关于该诽谤的起诉状,那么拿到的禁止令就会被撤销。

—————  2021-11-26  —————

王刚律师 10:08 pm
【1】诽谤分民事诽谤和刑事诽谤。其中刑事诽谤是指诽谤者, 在没有一个合法的辩护情况下,明知道信息是假或根本不管信息是真是假,目的就是伤害被诽谤者或根本不管是否会伤害被诽谤者。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入狱三年。那么什么是合法的辩护?合法的辩护就是指如果此案在民事法庭审理,被告本应该可以有一个合法的辩护方法。这种合法的辩护,通常指诽谤者和被诽谤者有一定的交往和认识,诽谤者有感知或自以为那些诽谤信息是真实的。从另一方面就是说,如果诽谤者和被诽谤者之间不认识,没有打过交道,诽谤者根本没有基础去说那些涉嫌诽谤的话,那么被诽谤者可以考虑用刑事诽谤起诉诽谤者。即使认识打过交道,但无中生有的毫无基础的杜撰同样是无法辩护的,也可以考虑用刑事起诉诽谤者,尤其是那种用大字报类语言胡乱编造故事的诽谤者。

—————  2021-11-27  —————

ciao 7:46 am
查了一下,NSW还真有刑事诽谤罪,不知其它州有没有。如果发现犯诽谤罪,诽谤者被判罪,受害人还有赔偿吗?@王刚律师

Christine 8:26 am
其实就算被诽谤了,普通人会去起诉吗?起诉别人是需要花费大量金钱和时间的,打官司是有钱人的游戏

ciao 9:03 am
个人认为,大陆背景华人好像一般不会轻易起诉(不完全是钱的问题)。西人和同类法律背景国家的移民,叫真的比较多。西方文化背景下的人更懂的争吵和诽谤的界限,个人与个人诽谤也相对少些,媒体对个人的“诽谤“也许会多些,因为媒体有“言论自由“和“公众利益“驱使。 关键是要判断是否属于诽谤,还是一般的争吵,动粗口,这里有本质区别,但并不容易辨别。还有个人的承受力,以及对名誉和尊严的认知和需求。同时,也要考虑自己的声誉有多大,诽谤造成了多大的名誉损失,与经济利益是否挂钩。所以诽谤赔偿从几百刀到几百万不等。时间精力和金钱肯定是应该考虑的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最终是否起诉,取决于个人的各种考量的平衡和法律专业意见。

“打官司是有钱人的游戏“这是大陆人的普遍认知,有浓厚的文化背景,大陆习惯依赖“道德“约束被人和自我约束。而在法治社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不是有钱人的专利。久而久之,法律意识提高,人人尊重法律,畏惧法律,反而冲突相对较少,社会更加公平,公正,和谐。

ciao 9:07 am
“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空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反之,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谈高尚,天天没事儿就谈道德规范,人人大公无私,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

有人说这是胡适说的,有人说不是。谁说的不重要,而是说的是否有道理?

Christine 9:15 am
打官司除了金钱,还必须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当中过程繁琐,复杂,不确定因素,一切一切无法估量,要得到所谓的公平,公正,没想像中简单

ciao 9:36 am
心理压力主要是来自经济压力,对许多人是主要考虑因素之一。对赢输的判断拿不准,也是是否走法律途径的重要因素。其实没人愿意一步跨入法庭,而是所有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方式耗尽了,才采取了法律行动。如果有了足够的法律知识,和对澳洲法律系统的了解,即使没有律师,个人会有一个基本判断。比如收到罚单,交还是上法庭,90%的人都会有正确判断。 公平公正都是相对概念,具体到个案很难说,也许赢了case赔了钱。但从这个司法系统来说,总体而言,澳洲的司法公正和独立,法庭依法判案的水平是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如果没有这个公众信任,而是“无法估量“或“一切皆有可能“,毫无道理可循,不确定性无法掌控,那么就没人依靠法庭了,人人会把法律拿在自己手里,这时法律系统坍塌,社会进入无政府状态,人类也许会回到丛林法则时代。

王刚律师 10:00 am
“ciao:
@王刚律师 刑事诽谤有赔偿吗? 法律好像有“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原则”
——
@ciao 一个人犯了刑事罪,无论是否入狱,并不影响受害者通过民事法庭再寻求经济赔偿。即使一个人被刑事无罪释放,受害人也是可以通过民事追究责任。证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标准不同,一个是beyond of reasonable doubt, 一个是balance of probability。刑事无罪的,有可能民事罪名成立。

ciao 10:03 am
拿就直接民事起诉诽谤? 刑事起诉,又难又没赔偿,为哪般?

王刚律师 10:12 am
“ciao:
拿就直接民事起诉诽谤? 刑事起诉,又难又没赔偿,为哪般?”
——
@ciao 刑事起诉诽谤分两种,一种是由警察起诉,一种是由个人起诉。由警察起诉,警察会有律师即DPP参与,不需要被诽谤者个人投入金钱。由个人起诉刑事诽谤,需要先经过DPP 的同意,优点是被诽谤者个人控制程序,缺点是需要投入精力和金钱。

Claire Chang 10:18 am
就是都要通过DPP,DPP的英文全称是什么?由警察起诉是否需要比较大的影响范围才可以?

王刚律师 10:22 am
@Claire Chang  The Office of the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ODPP) is the independent prosecuting authority of New South Wales (NSW). https://www.odpp.nsw.gov.au/about-us/our-role 各州都有DPP。

王刚律师 12:21 pm
议会是制定法律的机构,法庭是裁判机构。法官是依据双方各自的诉求、所依赖的证据、并利用法规来裁定胜负。有一系列原则规定法官要如何判决。一判决只是基于在法官面前的信息法官所做的决定。诉讼的不确定性是由很多因素影响的,看似稳赢的案件有可能输的一败涂地,看似罪名一定会成立有可能无罪释放,即使法官有主观倾向也爱莫能助。律师的责任就是在诉讼中把客户的情况呈现的最好,包括诉求策略、证据进入、质疑对方的诉求和证据等。所以一切都不能想当然。

Christine 1:03 pm
大实话[强]这就是普通老百姓无法理解的,法律可以说公平,但也有可能“不公平”,即使你有充足“证据“,没人会确保打赢对方

ciao 1:49 pm
哈哈,偶然性肯定有啦,律师水准也差别很大,举几个反例都不难。辛普森案就是典型案例。但法律是有原则的,有坚实的基础,不是一个法官或几个高招律师能够轻易左右或撼动的,况且有陪审团制度和上述程序。民主国家的司法系统本身有公平公正的特质,有正义人道和文明的制约。一个案子中的偶然多多少少都有必然性起作用

—————  2021-11-27  —————

王刚律师 12:21 pm
议会是制定法律的机构,法庭是裁判机构。法官是依据双方各自的诉求、所依赖的证据、并利用法规来裁定胜负。有一系列原则规定法官要如何判决。一判决只是基于在法官面前的信息法官所做的决定。诉讼的不确定性是由很多因素影响的,看似稳赢的案件有可能输的一败涂地,看似罪名一定会成立有可能无罪释放,即使法官有主观倾向也爱莫能助。律师的责任就是在诉讼中把客户的情况呈现的最好,包括诉求策略、证据进入、质疑对方的诉求和证据等。所以一切都不能想当然。

Christine 1:03 pm
大实话[强]这就是普通老百姓无法理解的,法律可以说公平,但也有可能“不公平”,即使你有充足“证据“,没人会确保打赢对方

ciao 1:49 pm
哈哈,偶然性肯定有啦,律师水准也差别很大,举几个反例都不难。辛普森案就是典型案例。但法律是有原则的,有坚实的基础,不是一个法官或几个高招律师能够轻易左右或撼动的,况且有陪审团制度和上述程序。民主国家的司法系统本身有公平公正的特质,有正义人道和文明的制约。一个案子中的偶然多多少少都有必然性起作用

—————  2021-11-27  —————

Christine 2:30 pm
民事诉讼没有陪审团参与?

ciao 5:13 pm
民事诉讼一般没有,但诽谤官司,被告,原告都可向法庭提出陪审团申请

王刚律师 5:29 pm
@ciao 您的回复很对。在民事法庭很少用到陪审团,但诽谤案例外。陪审团的作用是避免法官本人就某一项事实而不是法律的主观判断,而且这个判断对被告具有重大影响。诽谤案就是如此。

ciao 6:04 pm
@王刚律师 我听到过一种说法,民事诽谤的严肃性,介于刑事和民事直间。对法官的要求比较高,打诽谤官司律师一般思辨能力也比较强…

王刚律师 9:02 pm
“ciao:
@王刚律师 我听到过一种说法,民事诽谤的严肃性,介于刑事和民事直间。对法官的要求比较高,打诽谤官司律师一般思辨能力也比较强…”
——
@ciao 是的,法官需要对是否有诽谤含义有很强的敏锐力,每天要对付众多职业做诽谤的高级大律师。对律师的要求也是非常高,因为成败与否对于客户而言不是钱的问题,而是一个是否诽谤别人的罪名。社会资深人员背负不起诽谤罪名,否则身败名裂,通常选择赔偿道歉私了。

—————  2021-11-30  —————

王刚律师 10:54 pm
【3】诽谤言论的发表者包括该言论的构思者、撰写者、编辑、印刷工、发布者、媒体本身、报纸或杂志售卖者等。也就是说这些人或公司对诽谤言论的发布和传播负有责任,可以被起诉。

王刚律师 11:03 pm
【3】近日澳洲宣布要颁布新法抵制网络谣言。在新法下,如果一人认为在网上被诽谤或被攻击,投诉者可要求该网站删除相关内容;如该网站不删除,则需要向投诉者提供发布者的信息,如电话号码、姓名、IP 地址等。

王刚律师 11:17 pm
【3】理论上一个人只要在和自己相关的网络设备上如手机、电脑等发布信息,该人的IP 地址就是确定的,是可以定位识别该发布者。民事法律关于证据的标准是balance of probability, 意思是,是这个人的可能性大于不是这个人的可能性就可认定是这个人。也就是说,找出并认定陌生发布者是可以做到的。如果再加上其他辅助证据,即使被告狡辩,法官也会认定该发布者。意思是认定诽谤者,不需要100% 的证据,51%即可。

王刚律师 11:40 pm
【3】如果一被告在辩护中只承认部分诽谤责任,说明在诽谤言论的构思或撰稿过程中可能还有其他人辅助或主导,那么就需要找出所有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方法是通过法庭途径要求被告回答问题或要求被告或相关人出示原始稿件、修改后的稿件以确认所有参与者。如果没有找到背后主谋,可能导致被告只承担部分责任并严重影响诽谤赔偿金。

—————  2021-12-1  —————

王刚律师 8:29 am
“王刚律师:
【3】诽谤言论的发表者包括该言论的构思者、撰写者、编辑、印刷工、发布者、媒体本身、报纸或杂志售卖者等。也就是说这些人或公司对诽谤言论的发布和传播负有责任,可以被起诉。”
——
【3】这里特别强调发布者包括转发者。试图逃避责任自己冒充他人造谣后继而转发,是恶意中伤的表现和证据,没有辩护余地。是不是冒充,只要有相同的IP 地址或定位地址和诽谤者的通常住址一样,大概率可以认定是冒充。如何定位,只要打开一个链接即可定位。

王刚律师 10:53 am
之所以把诽谤者定义的如此广泛,法庭认为这些人本应有机会识别诽谤言论并纠正,但没有去做,应承担责任。至于发布后的报纸售卖者或转发者,可以有一个对抗即无辜的传播者。或许有人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微信群内转发诽谤言论是否也是无辜的传播者,那要看转发的范围是否超过了原始范围以及转发的目的和必要性;以及在转发之前是否做过调查;如果不转发是否有其他途径解决问题;是否考虑过转发可能给被诽谤者带来更进一步伤害。

—————  2021-12-3  —————

王刚律师 11:10 am
【2】诽谤事件总是有起因的,通常是对立的双方在利益对抗的焦灼状态下而采取的其他方式的攻击,试图用舆论或毁坏名誉的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法庭最想弄清楚的就是事件的关联性和诽谤的真正动机是什么,诽谤之外诽谤者要达到什么目的,因为只有这样法庭才能弄清事情原委从而公平断案。诽谤案经常是双双进行,互相指控对方诽谤,法庭也会合并审理,有利于双方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清楚,诽谤者的动机也就显露无疑了。

—————  2021-12-4  —————

王刚律师 11:49 am
【2】近日有群友提问是否可以起诉在YouTube 上的自媒体。澳洲的法律原则是,无论是否有免责申明在那里,如果满足下面条件,诽谤可能成立:第一,如果澳洲诽谤法适用,即诽谤者或被诽谤者有一方在澳洲;第二,如果自媒体明显没有对所发布的信息做调查,在发布前没有给被针对的人一个机会进行反驳;第三,所发布的信息有猜测或不实之词,且具有诽谤性质。第四,频道主发布视频的动机有针对性或攻击性。第五,该视频频道有盈利模式。第四和第五条不需一定满足,但会导致加重赔偿。所发布的信息包括视频中的所有内容。

—————  2021-12-4  —————

王刚律师 6:09 pm
SEVEN CONSULTING PTY LTD v GOOGLE LLC BC202101572王刚律师 6:09 pm
该案例讲的是,新州一位居民针对当地市政府的一位前议员在油管上发布了一个讽刺性的视频,讽刺的内容是形容该前议员利用公有资源为自己谋利益,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该前议员认为是诽谤,并且是诽谤他是罪犯。原告将被告告到新州高院。高院法官认为该诽谤含义很大可能存在,但需要由陪审团判定。该案随即移至地区法院安排听证。在地区法院,2019年11月,Justice Gibson, 认定诽谤成立, 进入评估诽谤赔偿和赔付律师费进程。

此案告诉大众,一个具有讽刺意味的视频或漫画,在澳洲一个普通人眼里,就可能构成诽谤,更不要说肆无忌惮的谎言和大胆猜测。

—————  2021-12-6  —————

王刚律师 10:46 pm
【3】在诽谤案中自以为精明的诽谤者常常不暴露身份,也就是说,诽谤的帖子或文章不是由诽谤者自己发出,但这不影响被诽谤者起诉背后的主谋。如果法庭认为,如果被告已经做过前面几件事,那么如果这次诽谤的事不是这个被告做的,就显得很不正常, 那就是这个被告做的了。In Fabre v Arenales, Mahoney JA said:
“A factual inference (if A, B, C exists, Z exists), is open if, to quote the words of Knox CJ and Dixon J, ‘human experience would be contradicted if’ Z did not exist: see the cases referred to in Jones v Sutherland Shire Council (at 222 et seq). It follows that the inference will or may be drawn if general human experience (plain commonsense) will not become contradicted if the inference be drawn.”

在今年2月,在该案中,发生在一社团,Pan v Cheng; Zhou v Cheng [2021] NSWSC 30, 原告没有任何实质证据证明是被告发出的诽谤言论,但根据以前发生的事,如果是其他人发出的,就显得很不正常。新州高院法官采纳了这样的推理,认为是被告发出的诽谤言论。法庭判被告赔偿两位原告分别澳币28万和15万。

PAN v CHENG BC202100355

—————  2021-12-7  —————

王刚律师 7:14 pm
Website – Compensation

王刚律师 9:05 pm
以上是从2008年到2018年全澳范围大约200个诽谤案中法庭所判赔偿金额,平均值是$120,276。但这个平均值并不能说明什么,因为各案情况不一、赔偿不同,最高80多万澳币,最低几百澳币,只是一个平均数。赔偿金额并不包括赔付的律师费。请注意绝大多数的诽谤案是私了了而没有走到由法庭宣判。

—————  2021-12-9  —————

王刚律师 8:32 pm
【3】Google Review 上的诽谤者,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SEVEN CONSULTING PTY LTD v GOOGLE LLC BC202101572
在该案例中,原告在他的 Google Business Review中受到诽谤攻击,为找到真正的被告,原告首先进行诉前调查暂把Google列为被告,要求被告回答和提供相关问题。联邦法院法官认为原告的诉求符合条件,下了针对Google的调查令。只要从Google拿到发布者的电子邮件地址和IP地址,该发布者的身份不难确定。该判决是基于纸面上的,只需提交相关资料,不需出庭即可拿到法庭令。有受到同样诽谤攻击定群友如果想找到诽谤者,可联系我们。

—————  2021-12-16  —————

王刚律师 9:43 pm
[2018] NSWDC 274,又是社团诽谤案。原告认为在被告2015年的社团年会上诽谤了原告。原告是该社团的前会长, 被告是当时的现任会长。新州地区法庭,Mahony SC DCJ 法官最后认为被告的发言具有诽谤性质,如果诽谤罪名成立,被告应该赔偿原告7.5万澳币加律师费。但被告以有条件的特权 (Qualified Privilege) 作为辩护, 就是说被告认为他有必要把他的观点或事实告诉全体会员。斗争的焦点落在这些具有诽谤性质的言论是否具有恶意或不适当目的;如果有恶意或不适当动机,辩护则无效。是否有恶意或不适当的目的,这需要站在被告的角度考虑的,也就是说,是一个主观的判断;而不是从一个普通的澳洲人的角度考虑问题,那是客观的判断。经过多方举证,最后法庭认为,被告在发言时被告了解原告、有相关事实作为依据虽然可能不充分,说话有些唐突,但没有恶意和不适当动机,判原告输并付被告的律师费。虽然在此案中,原告输掉了此官司,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如果社团领导被诽谤,法官不会认为是小事,诽谤赔偿可能是5万以上,这还不包括其他商业损失。

王刚律师 9:45 pm

SUM YUEN v JUSTIN YAT-KUN CHAN BC201840527 (1)

—————  2021-12-17  —————

王刚律师 12:10 am
SUM CHOW v CHI KEONG UN BC201740515 (1)

王刚律师 12:10 am
在这个社团诽谤案中,原告和被告都是社团领导,原告控诉被告在年会上散布针对他的诽谤谣言,被告以有条件的特权作为对抗。法官确认被告的言论具有诽谤性质,但要看被告的对抗是否能过关。原告律师认为,被告几次否认是他发出的诽谤材料,法庭却允许被告用有条件的特权来作为对抗,这是很不正常的,因为有条件的特权只是用于被告承认是他发出的诽谤材料。最终被告承认是他发出的具有诽谤性质的材料。法官随即判断出被告的言论的不真实性,进行到被告是否对这些不真实的信息做过调查。Gibson DCJ 法官说,从被告的证据上看,被告虽然做了一些调查,但被告的信息很多都是从yum cha 中的闲言碎语中得到的, 是显然的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法官说,这样的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就发布信息,可以说是恶意了,是造成该对抗失败的原因。最终该法官判被告赔偿原告9.5万澳元, 律师费再判。这又是华人社团领导之间的诽谤案, 又是将近10万的赔偿,又是用有条件的特权进行对抗。似乎该法官 Gibson DCJ 对吃 yum cha 的闲聊环境很熟悉!

————— 2021-12-23 —————

王刚律师 15:06
@Linda Wang 请发几个普法视频在此群。

Linda Wang 15:07

追讨法庭判决的债务 【油管】【小红书】

Linda Wang 15:07

财产冻结令 【油管】【小红书】

————— 2021-12-27 —————

王刚律师 09:18

避免利益冲突 【油管】【小红书】

王刚律师 09:21

关于利益冲突,我在该视频中从以下方面做了说明:第一,利益冲突的概念;第二,常见利益冲突的形式;第三,检查利益冲突是必须环节;第四, 发现有潜在利益冲突时。希望微信好友观看、关注、收藏、转发!下面链接中含有各微信普法群的二维码,感兴趣的朋友欢迎加入!

https://heraldlegal.com.au/en/wechatgroups/

—————  2022-1-5 —————

Linda Wang 1-5 上午07:35:13

请关注我们的微信普法视频号,澳法先锋号,每天收听或收看一个法律常识,提高法律意识以及增强规避法律风险的能力!

Linda Wang 1-5 下午06:56:32

澳洲诉讼法系列-恶人先告状

2022年1月3号,王刚律师就对付恶人先告状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解释,并用实例做了说明。第一,恶人先告状的含义;第二,对付恶人先告状的法律原理;第三,举例说明;第四,脏手原则的现实意义。

请从下面链接浏览该视频, 请关注、点赞、转发该普法视频!

【油管】【小红书】

—————  2022-1-6 —————

Linda Wang 1-6 下午01:29:51

澳洲诉讼法系列-恶意诉讼

2022年1月5日, 王刚律师就如何对付原告的恶意诉讼,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解释和说明。第一,要求原告提供律师费押金;第二,法庭要考虑的因素;第三,对抗提供律师费押金的方法;

请从下面链接浏览该视频, 请关注、点赞、转发该普法视频!

【油管】【小红书】

—————  2022-1-10 —————

Linda Wang 1-10 下午02:30:55

在澳洲,人们经常遇到要寻找一个人或要调查一个人的资产情况。2022年1月6日王刚律师就通过司法途径寻找人或了解一个人的资产情况给与了十二种方法。

请从下面链接浏览该视频, 请关注、点赞、转发该普法视频!

【油管】 【小红书】

—————  2022-1-13 —————

Luke 1-13 下午09:31:06

王律师 问您个事情。 您帮忙分析一下 给点建议。

Luke 1-13 下午09:31:19

生意买卖

Luke 1-13 下午09:31:30

买方律师 建议买家与卖家沟通 要求其surrendered leases. 而且是在没有签署 Sales Contract 前提下。这种操作是否符合程序 是否有问题?

Luke 1-13 下午09:35:31

原定合伙人 在了解生意后 拒绝签署shareholder agreements &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该如何处理

—————  2022-1-15 —————

王刚律师 1-15 下午01:31:03

在不签署合同的请况下,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果卖家接受买家的意见,surrender the lease 之后,买家可以直接和房东再进入租约合同。

王刚律师 1-15 下午01:39:43

如果因为不签署这两个协议而导致经济损失或项目失败,你可以以你的合作伙伴先不履行责任为由,你单方面结束合作关系并追究该合作伙伴的经济责任和损失。

Luke 1-15 下午01:41:33

问题就在于 买家迟迟不签Sales Contract。买家律师出这样的建议。我觉得买方律师有些不够专业。 如果以公平为基础。就应该双方利益均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回头卖家Surrender Lease。然后买方还是不签 麻烦的会是卖家。而且 房东也说了 买方不签署Sales Contract(Lease proposal attached) 看不到买家是否是 genuine buyer

王刚律师 1-15 下午01:48:46

律师在代表客户时,只考虑自己的客户的最大利益,不会考虑是否对对方公平。如果你的律师考虑不周,而损失了你的利益,那是他的责任而不是对方律师不公平。

Luke 1-15 下午01:56:55

明白!也就是说 没有明确的行业准则。合理与否 拿人钱财 替人办事 就是唯一的准则?

王刚律师 1-15 下午02:01:20

律师不是公平的化身,而是为了客户利益最大化的化身。如果不愿客户利益最大化,就不是一个称职的律师,或应该立刻辞职。

理查 1-15 下午02:01:32

他的意思是对方律师不需要对你公平和负责@Luke

理查 1-15 下午02:01:42

这个是你的律师责任

王刚律师 1-15 下午02:01:50

以上虽然是商业法群中的讨论,但涉及人们对律师角色的理解,适合所有群友阅读。

—————  2022-2-8 —————

王刚律师 0430999888 2-8 10:02:46pm

关于宣称一个人在某岗位谋取私利是否为诽谤的问题。在此案的第20页,被告宣称原告在社团管理中谋取个人利益,但没有证据证明此事。被告认为虽然他没有证据证明此事,但他认为他的这个宣称并不构成对原告的诽谤。法官认为,把原告描述为在特定岗位上谋取私利在诽谤案中很常见,例如案例Marshall v Smith [2013] WASC 452 和案例 Singleton v Ffrench (1986) 5 NSWLR 425) 都非常典型, 因为一个人以公谋私会被澳洲一个普通人认为是需要被强烈批评的事, 很显然是属于诽谤。 法官宣布被告此项诽谤罪名成立。

王刚律师 0430999888 2-8 10:28:11pm

本案中,法官认为下面宣称都是诽谤:宣称一个人挪用公款、骗取钱财、欺骗会员、违法犯罪,粗暴对待会员、是另一个人的打手或傀儡。

[SUM CHOW v CHI KEONG UN BC201740515]

—————  2022-3-2 —————

Annie, 王刚律师助理 3-2  1:09pm

澳洲诽谤法系列-微信诽谤
2022年2月18日王刚律师就微信群内的诽谤做出解释,谢谢您的收看,敬请关注、订阅、转发我们的普法视频

【油管】【小红书】

—————  2022-3-3 —————

王刚律师 0430999888 3-3 7:36pm

这是一个在2021年打到澳洲联邦最高院的诽谤案例。被告在自己的脸书上转载一报纸文章后,有人在被告的脸书的评论区对该文章中涉及的原告进行了诽谤,而该报纸文章并没有对原告诽谤。原告无法找到评论的发布者,但起诉了被告,认为被告是诽谤法中所定义的发布者publisher, 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几次败诉后上到联邦高院。 联邦高院维持原判,认为被告是诽谤法定义的发布者,即使是第三方留下的评论,被告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尤其是说了这段话,
“Adopting the quotation in Webb v Bloch from Folkard, the Court
said that “all degrees of participation in the publication” of defamatory matter are
publication31. Far from supporting the appellants’ argument as to intention,
Trkulja v Google LLC confirms that the correct meaning of publication, which
was given in Webb v Bloch, is that any act of participation in the communication
of defamatory matter to a third party is sufficient to make a defendant a
publisher.“

该原则是说,任何参与该诽谤言论的一方都是诽谤的发布者,包括出谋划策的人,起草者,修改者,发布者,转发者,平台的提供者等。只要被定性为发布者,就需承担诽谤的责任,就要做出对诽谤的辩护。除非能辩护成功,否则要承担赔付原告的所有损失。附上案例以供参考。

Fairfax Media Publications Pty Ltd v Voller
Nationwide News Pty Limited v Voller
Australian News Channel Pty Ltd v Voller
[2021] HCA 27
Date of Hearing: 18 May 2021
Date of Judgment: 8 September 2021
S236/2020, S237/2020 & S238/2020

_au_cases_cth_HCA_2021_27 (1)

—————  2022-8-7 —————

王刚律师 0430999888 8-7 3:58pm

最近有网友提醒我,在我的微信普法群中有网络诈骗人员,加其他群友后大谈各类投资理财产品。以下是我的建议。第一,大家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投资建议。第二,不要轻易成为骗子的微信好友;第三,我无法判断哪位群成员是骗子;第四,即使我踢除此成员,他可能会以另一个微信进入。第五,微信群没有功能限制加群友。第六,请在自己的微信中设置成拒绝被加为微信好友。

—————  2022-9-13 —————

王刚律师 0430999888 9-13 8:34pm

最近为我们的南澳华联会客户在一系列诽谤案中拿到一个公开集体道歉。

王刚律师 0430999888 9-13 10:32pm

在南澳华联会会员之间的诽谤案中,我们为姚萌先生和刘燕女士恢复了名誉。

燕姐 9-13 10:49pm

谢谢王律师!

Mark姚萌 9-13 11:30pm

@王刚律师 0430999888 感谢王律师,所有被告人集体公开道歉,结果来之不易

—————  2023-11-19—————

王刚律师 11-19 12:54pm
拒绝回答双重问题 在法庭上如果在一个问话中你被问到两个问题,你要拒绝回答。在剑拔弩张的法庭问话情况下,要有能力识别在一个问话中有两个或多个问题,判断的关键是你的回答是否对一件你不承认的事做了承认,如果是的话,那就是双重问题。例如,你被问,当你开门时你是否看到受害人?无论你回答看到或没看到,你都间接承认了是你打开的门,但事实是门不是你打开的,是谁打开的门可能是该案的关键,因为是开门触发了凶器。

王刚律师 11-21 01:38pm

在诽谤诉讼中,Qualified Privilege 是涉及法律理论最复杂的一个对抗方法。首先要弄清楚概念,Privilege 是指被保护的特权,就是说某人在某岗位上可以公开讲这些话,应该不被视为进行诽谤;Qualified 是指具备一定的条件下的;合在一起就是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某人在某岗位上可以公开讲这些话,应该不被视为进行诽谤。

王刚律师 11-22 01:30pm

使用Qualified Privilege的条件

谁可以使用Qualified Privilege进行对抗
Qualified Privilege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具有责任维护公司职员、广大公众或会员利益的那些人,如公司董事或公职人员或协会负责人等。

涉嫌诽谤的言论传播范围
要想用此对抗,涉嫌诽谤的言论必须传播在相关人的范围内,超越合理的传播范围就不具备使用此对抗方法。如本是公司范围的事你却传播给了公司外的其他人。

发布者对涉嫌诽谤的言论的认识
要想用此对抗,发布者在发布时必须认为该言论是真实的。如果发布者在发布时就知道内容是不真实的,对抗即失败;如果发布者在发布时很任性,根本不顾该信息是否是真实的,也根本没有做任何调查研究,该对抗也失败。

王刚律师 11-22 01:38pm

诽谤群内有一些是当前澳洲各州法庭中诽谤案的原告或被告,我所发信息请仅仅作为参考,不要依赖我的信息采取行动。

—————  2023-11-30—————

王刚律师 11-30 00:33am

Bruce Lehrmann v Network Ten
最近引发关注的诽谤案是前自由党雇员Mr Bruce Lehrmann在联邦法院起诉Network Ten和电视著名主持人 Ms Lisa Wilkinson, 由于 Network Ten and Ms Lisa Wilkinson在2021 年2月在一个叫做The Project 电视节目中暗指Mr Lehrmann在2019年3月22日酒后在首都Canberra国会大厦在前上议院Linda Reynolds的办公室沙发上强奸了他的同事Ms Brittany Higgins。虽然该报道没有直接点名Mr Lehrmann, 但从其他辅助信息中可以推断出强奸Ms Higgins的人是指 Mr Lehrmann。

在这几天的听证会上,Mr Lehrmann 否认曾经和 Higgins 发生过任何性关系,也否认和 Ms Higgins有任何超越工作的亲密关系。 Ms Higgins 说事发当天她喝了很多酒,在她醒后她发现Mr Lehrmann在她身上。当天Ms Higgins并没有报警,只是第二天和她的同事说起此事但也没有说是强奸,后来此事逐渐升级。

被告的主要对抗是公众利益以及有条件的特权保护,宣称他们有责任把这些信息公布与众。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在播放此节目前 Mr Lehrmann知情这个报道并进行过评论。

Mr Lehrmann 说此诽谤彻底摧毁了他,使他失去经济赞助,失去朋友的信任, 失去家人的联系,使他完全孤立了。Mr Lehrmann 要求法庭对此诽谤审判实时在线播放与公众。链接是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ScG1ZWOY_E, 明天继续开庭。澳洲联邦法院公布了所有和此案相关的文件,公众可以从这个链接访问,https://www.fedcourt.gov.au/services/access-to-files-and-transcripts/online-files/lehrmann#103

我个人认为被告的两个主要对抗都不会成立,原告会赢此案。 首先,被告的对抗方法之一公众利益,不会成立,因为普通民众并不关心发生在国会大厦里的私情即使有的话,把工作干好即可;其次,被告的另一对抗方法即有条件的特权保护也不会成立,请见我前面总结的有条件的特权保护的适用条件,该电视10台和主持人在没有让原告评论的情况下是不能肯定就一定发生了强奸,所以电视10台和Ms Wilkinson都不能对一个听说的事就说此事一定发生了,那么在此情况下,就需要得到Mr Lehrmann 对此事的评论。其次在不明确强奸的情况下没有必要用电视节目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此事,因为此事涉及Mr Lehrmann的重大利益,那是要把一个人直接摧毁掉的方式;如果仅仅是性骚扰或不雅行为,那么相关利益方应是国会大厦中的人,不是公众,因为公众对国会中发生的调情之类的事没有兴趣;所以有条件的特权保护也不会成立。没有让Mr Lehrmann 进行评论是两被告的最大失误。这样一个诽谤可能毁了Mr Lehrmann的整个政治生涯,如果Mr Lehrmann 发挥正常,赔偿数额会在澳币30万以上加律师费。从目前的证据进入情况,我认为 Mr Lehrmann的证词可以被信赖。此次代表Ms Lisa Wilkinson 又是 Ms Sue Chrysanthou SC.

王刚律师 11-30 11:16am

如果您符合第一号群规,即可访问关于Bruce Lehrmann v Network Ten 案件的最新进展文件,该文件在不断更新中。【第一号群规】为避免由于和群友陌生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以及为了维护群主管理微信群的责任,请群友加群主澳洲王刚律师为微信为联系人。

—————  2024-01-19—————

FanFan 1-19 10:56:40AM
你好,我想问一下某人欠我钱,我可以在他inst留言还钱吗? 谢谢

澳洲王刚律师 1-19 11:49:53AM
可以。但要说明具体情况,如借款时间、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最好要事先和该人打招呼,通知他你要张贴什么,在哪里张贴,问他是否对这些事实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