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常见的问题是逝者的遗嘱可能受到挑战,遗嘱执行人有责任捍卫逝者的遗愿,并尽快执行遗嘱。这里谈的是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来自逝者家人的挑战, 其法律依据是澳新州继承法第三章家庭条款Family Provision.

逝者在立遗嘱时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没有考虑到立遗嘱之后发生的事情而忽略了一些人的利益,或逝者本想在去世之前修改以前所立遗嘱但未能如愿,  或逝者本意就不想留遗产给一个亲属, 或逝者只留了非常少的遗产给一个亲属, 或逝者有意或无意地把部分财产没有写在遗嘱中。在遗嘱执行时,被忽略的这部人的基本生活利益可能得不到保障。根据新州继承法,这部分被忽略的人可根据继承法的家庭条款在12个月之内向新州高院提出异议来争取自己的利益。

那么什么人可以提出异议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异议?

什么人可以对遗嘱提出异议

1. 逝者去世时的妻子或丈夫

2. 逝者去世时的事实同居妻子或事实同居丈夫

3. 逝者的孩子

4. 逝者去世时和逝者在一起生活的人

5. 逝者的前妻或前夫

6. 以前或当逝者去世时依靠逝者生活的人

7. 逝者的孙子或孙女

8. 在逝者的一生中和逝者曾经在一起居住过的人

9. 在逝者去世时和逝者在一起生活紧密的人

只有以上这些人可以对遗嘱提出异议,其他人不能够,也就是说法院没有灵活的权力。

什么情况下可以对遗嘱提出异议

只有当按照逝者的遗嘱去执行时,持异议人即申请人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发展不能够被维护的情况下,法庭才会考虑修改执行遗嘱。换句话说,如果该遗嘱分配给持异议人的遗产能够保证持异议人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发展,即使这部分遗嘱相对总遗产来说占比例很少,法庭也不会考虑修改执行遗嘱。关于怎样能够达到申请人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发展的需要是由法官根据逝者去世时申请人的生活情况以及当时社会标准来作判断。

如要修改执行遗嘱法庭会考虑哪些因素

1. 申请人和逝者之间的关系

2. 逝者对申请人的责任

3. 逝者的遗产是否有债务

4. 申请人的经济资源和经济能力

5. 如申请人已和另一人同居,另一人的经济能力

6. 申请人是否有残疾

7. 申请 人的年龄

8. 申请人对该遗产的贡献

9. 逝者以前是否给过申请人财产

10. 逝者在生前是否有动机给申请人遗产

11. 申请人是否在逝者去世时已在被逝者提供经济支持

12. 申请人在逝者去世前和去世后的行为和性格

遗嘱执行人必须全力为逝者的遗愿而辩护,向法庭提供尽可能全的相关证据来捍卫遗嘱受益人的利益。如申请人胜诉,法庭干涉遗嘱执行也并不是为达到公平的目的去重写遗嘱,而仅仅是使申请人可以得到适当的生活、教育和发展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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