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劳工法, Fair Work Act 2009 第385条规定,如果下面所有情况都满足,某一解雇行为则被认为是不公平解雇,该雇员可向其雇主要求经济赔偿或要求返还原公司工作。

  1. 该解雇是严厉的 (harsh), 或不公平的 (unjust),或不合理的 (unreasonable);
  2. 该解雇违反小生意公平解雇法;
  3. 该解雇不是真实的岗位冗余。

关于第2条小生意公平解雇法,和第3条岗位冗余,

请看我以往文章,小生意公平解雇法—劳工法系列 (2) 。

在澳洲劳工法中没有对严厉,不公平或不合理做直接的定义, 但有下面的一些基本原则:

  1. 如果该解雇对雇员的个人或经济情况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和影响,则该解雇被认为太严厉;
  2. 如果雇员的错误所造成的后果,不应该用解雇来惩罚,则该解雇被认为太严厉;
  3. 如果雇员对工作中出现的错误本不应承担责任,但被雇主单方面认为是该雇员的责任而解雇该雇员,则该解雇被认为是不公平。
  4. 如果雇主只是从一些现象主观地不合乎常理地做出推断并把错误的责任推给雇员,从而解雇该雇员,则该解雇被认为是不合理。

考虑某一解雇是否是太严厉,不公平或不合理时,澳公平工作委员会还要考虑下面因素:

  1. 雇员是否被告之被解雇的原因;
  2. 雇员是否被给予一个机会对解雇的原因做出解释;
  3. 雇员是否被给予一个警告或机会去提高工作表现;
  4. 雇员是否被允许有一个陪同人员来解释;
  5. 如以雇员的能力不足为由解雇员工,测评该雇员能力的方法是否合理;
  6. 从该企业的规模来看,该雇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做到公正公平;
  7. 该企业是否有专门的人力资源部门去按照澳劳工法执行;

雇员需要为一雇主工作一段时间后才能向澳公平工作委员会提交不公平解雇的申请。在一个小生意中 (被解雇时雇主的各类雇员数目总合少于15个),雇员需要工作满一年。在非小生意中,雇员需要工作6个月以上。满足以上时间后,如被不公平解雇, 则可以要求赔偿或经调解后返回原岗位或原公司的不同岗位。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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