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虚假文件定义

制作虚假文件是指一个人为了使自己或其他人达到经济上的目的,制作了一个新的虚假文件,或在一个现存的文件上制作了虚假信息。

制作虚假文件的惩罚

如被证实,根据新州刑法第253条,最高惩罚是入狱10年。

制作虚假文件罪名成立的条件

如满足下面所有条件,一个人,如张三,制作虚假文件罪名成立

  1. 张三做了一个虚假文件;
  2. 张三想利用这个文件;
  3. 让另一个人,如李四,接受这个虚假文件为真实文件;
  4. 由于李四认为该文件是真实文件而导致了下面的任何一个结果:
      • 张三取得了,或帮助他人取得了属于别人的财产;
      • 张三取得了,或帮助他人取得了经济上的优势,或造成其他人在经济上的劣势;
      • 张三干扰了正常公务的实施;

结束

在一些刑事案件的调查中,澳洲警察根据现有的信息不能起诉一个人, 为了得到更多的信息来决定是否要起诉这个人或其他关联人,这时警察可能会联系该嫌疑人或相关人,非强制要求他们来警察局接受询问。

如果警察, 以新州为例,要求你去警察局接受询问时,你需要知道下列事情:

  1. 警察不能因为仅仅是需要你接受询问而逮捕你;
  2. 除非你被逮捕,否则你不可能被强制去警察局接受询问。

通常来说, 当警察需要你接受询问时,说明警察还没有足够证据来起诉你。你在回答警察的问题时可能帮助警察做决定去起诉你或其他人。

在去警察局接受询问之前,你有权利要求警察回答下面问题:

  1. 接受这个询问是否能改变警察要起诉你的决定?
  2. 目前警察有什么不利于你的证据?并要求警察出示这个证据。
  3. 回答结束后,如果警察决定逮捕你,警察会给你保释吗?
  4. 在回答问题时,如拒绝回答某一个问题,会被起诉吗?

在警察回答这些问题以后你再做决定是否要接受对你的询问。如你拒绝接受询问,且警察认为你是某一案件的关键证人,那么警察会通过法庭途径强制你出庭接受询问并作证。

如果你接受了警察的要求去警察局接受询问,你被滞留的时间通常不应该超过4个小时。如警察申请延期,最多不能超过12小时。当警察提出问题,如果你拒绝回答某一个问题去试图隐瞒一个刑事犯罪,那么你可能最终被警察起诉。

结束

诉讼的目的

诉讼通常分民事和刑事。无论在哪里,诉讼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或为了解决问题而采用的手段,而不是为了诉讼而诉讼。例如某人欠了你的钱,你走司法程序诉讼他。这个诉讼是为了要回钱,或要回部分的钱; 如不诉讼他,钱就肯定要不回来,但走了司法程序,在听证会之前,钱就可以被还回来了,或双方已达成一个协议而解决了问题。对部公堂,需要律师费用,如律师费用比所欠的钱还多,从经济角度讲就不值得,就可能在听证会前达成一个协议而避免诉讼。在诉讼的过程中,如原告达到目的了,就应该立刻停止而不值得再继续耗人耗时。司法程序都和成本相关,走的法院不同,请的律师高低不同,诉讼理由不同,最终所产生的费用也会不同。在诉讼的过程中,情况变化很多,如一方承担不起律师费用了,或一方身体支持不下去了,或一方在精神上顶不住了, 原告和被告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发生随时做决定。这个决定是要在律师的辅助的情况下而做出,以达到减少诉讼的成本和达到最好的效果。

谁来付律师费?

如果双方在诉讼中不需要法官来判断谁触犯法律或违反合同的话,那就各付各的律师费。比如夫妻之前争夺财产,法院只做一个分配决定,那就各付各的律师费。如法官需要做出是哪方触犯了法律,那输方付赢方的律师费。比如,有人在网上发表言论,你认为是对你进行了诽谤,但他不认为是诽谤,你告了他。如法官裁定是诽谤,那他就付你的律师费外加诽谤赔偿; 如法官裁定不是诽谤,那你要付他的律师费。但这个赔付的律师费,不是按照100%而是按照70% 到80%而赔付的。如果在司法程序中,你没有按照法院的程序走,给对方及法院造成时间和人力方面的损失,那就要按照对方及法院实际产生的费用来赔付那个损失。

谁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需要什么程度的证据?

在民事纠纷中,原告有责任拿出证据说明事情确实发生了。比如,你告某人拿钱后拒绝付货,那么你要证明你们之间有一个合同,你付了钱,但你确实没有收到货。有些证据可以用实物来证明,如纸质的合同,付款凭据,而有的证据没有实物,如没有收到货,那就需要用宣誓的方式来证明你确实没有收到货。如被告反驳,那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那件事。如对方如说你收到货了,那他要提供你确实收到货的证据,如果他也没有实物证据,那也需要用宣誓的方式来提供证据。在法庭上,各自展示各自的证据和证词。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只要判断一件事发生的可能性比没有发生的可能性大 (balance of probability),就可以判这件事确实发生了。如法官在看过听过所有的证据证词后,认为没有收到货的可能性比收到货的可能性大,即使是51%对49%, 法官都有权利宣判对方没有付货。法官会命令被告付货或退款,以及付原告的律师费。如任何一方认为宣判有误,可以上诉。

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是警察起诉被告。警察是公诉人, 受害人是警察的证人。警察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事情发生了,这个证据的要求程度是超过合理的怀疑。(beyond of reasonable doubt), 基本是认定了的可能性, 比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要求高得多。比如直接的目击,A和B看到C打了D一个耳光,那A和B的证词就达到了基本是认定了是C打了D。另外一种情况,间接的推断,A被录像走进一个房间,该房间中只有另一个人B,在A走出后,C发现B被杀了,并看到A身上有B的血,虽然无人直接看见A杀了B, 但通过有证据的间接判断,基本也认定是A杀了B, 法官可以宣判A杀了B并对A判刑。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只需要提出质疑,警察就有必要用证据来推翻这种质疑,而这个证据也需要是基本认定了的程度; 比如被告说他当时不在场,但警察能找到多名证人看到他在场,那就达到了是基本认定的程度。如果被告拿出其他自身的理由或借口来减轻罪名,说是正当防卫,或有精神问题等,那被告有责任拿出证据,而这个证据的要求程度仅仅是有的可能性比没有的可能性大就可以。之所以在刑事中对证据的要求程度比在民事中的要求程度高,是因为在刑事中,一但判被告有罪,就可能坐牢,对被告影响很大,法院必须要特别谨慎。

用证据和规则说话

诉讼,没有人可以保证胜负。法院是根据证据说话的,即使原告再有理,但如果没有拿到有效的证据,或组织的证据不合理,也无济于事。即使法官本人私下认为原告有理,但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没有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件事,那也不得不按照规则,宣布被告无罪。律师的作用就是利用这些规则收集证据并恰当地运用证据而保护客户的最大利益。

结束

法庭判决书上的债务不一定能够追回。这和欠债方的资产相关。欠债方有资产则可能追回,否则可能追不回。有一系列追讨的方式可供选择,有快慢之分, 有程序复杂或简单之分,也有法律费用多少之分。如所选择的方式不对,欠债人则可能转移或挥霍资产,把本可能强制实施并收回债务的可能性变为不可能,所以通过法律途径决定追讨的方式很重要。

如果欠债方对法庭的判决不与理睬,或拒绝和债主商量如何分期分批还款,那债主可考虑的方式主要有,通过法院方式取得相应的命令,夺取已知欠债方所佣有的部分或全部土地和财产; 如有第三方有欠欠债人的钱,通过法院命令第三方还债主的钱; 冻结欠债人的股票,储蓄或公司股权等。

问题是当欠债人下决心不还钱的时候,欠债人已经把一些或全部资产转移,常用的司法系统已找不到欠债人的资产,如通过其名字找不到其拥有任何产业,也找不到他在担任任何公司董事或经理,或他已改名换姓, 或他已通过信托的方式把资产放在信托中,给债主造成他已无钱的印象,最多是申请他破产,而试图逃脱追讨。

针对这样的情况,债主可以通过法庭途径命令欠债人向法庭说明他的所有资产情况。如果这一命令拿到,当欠债人收到法院通知时,而欠债人确有财产,通常欠债人会提出还款方式而没有别的出路。如果欠债人向法庭说慌,立刻加罪蔑视法庭而受到刑事处罚。如果如实陈述,法庭必然命令如何还款。如果欠债人拒绝回答,法院可视之为蔑视法庭而批准逮捕欠债人从而上升到刑事责任。

如果法庭认为欠债人通过转移资产的方式回避债务,法庭可命令取消以前所有转移财产的交易而回到转移之前的状态。

结束

在澳洲的刑事案件中, 一个法官在给罪犯判刑时,主要考虑两方面的事情。一个是所犯罪的客观严肃性,一个罪犯犯罪时的个人因素。

所犯罪的客观严肃性是指这个犯罪有多重,什么是最大的惩罚,有哪些因素使犯罪更严重,有哪些因素可使刑期减少。个人因素是指罪犯的一些相关的个人情况。这些因素在Crime (Sentencing Procedure) Act 1999 (NSW) 中的s21A有列出。

在同一案件中,最大惩罚是按照最严重的犯罪以及最长刑期来定的。比如在一个斗殴事件中,一个人既打了人也抢劫人,如果抢劫事件判得更严重,法院就按照抢劫的刑期来执行。如果一个人在两个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犯了两个罪,那就刑期累加。

在判刑时,法官也考虑该罪犯在多大的程度上计划了这个犯罪。计划的越久参与程度越深,惩罚越重。是否知法犯法,如警察犯罪。如果一个只是在发生事故之后即时产生的犯罪,那刑期相对轻。如果一个罪犯违背了信任关系而做出犯罪,刑期相对重,比如老师对学生犯罪,医生对病人犯罪。同时法官也考虑被害人的受害程度,年龄等因素。

个人因素是指罪犯的一些和本事件相关的个人情况。如是否有前科,品质问题,年龄,是否有精神问题,是否有酒和药物作用等。

结束

法庭判决书上的债务不一定能够追回。这和欠债方的资产相关。欠债方有资产则可能追回,否则可能追不回。有一系列追讨的方式可供选择,有快慢之分, 有程序复杂或简单之分,也有法律费用多少之分。如所选择的方式不对,欠债人则可能转移或挥霍资产,把本可能强制实施并收回债务的可能性变为不可能,所以通过法律途径决定追讨的方式很重要。

如果欠债方对法庭的判决不与理睬,或拒绝和债主商量如何分期分批还款,那债主可考虑的方式主要有,通过法院方式取得相应的命令,夺取已知欠债方所佣有的部分或全部土地和财产; 如有第三方有欠欠债人的钱,通过法院命令第三方还债主的钱; 冻结欠债人的股票,储蓄或公司股权等。

问题是当欠债人下决心不还钱的时候,欠债人已经把一些或全部资产转移,常用的司法系统已找不到欠债人的资产,如通过其名字找不到其拥有任何产业,也找不到他在担任任何公司董事或经理,或他已改名换姓, 或他已通过信托的方式把资产放在信托中,给债主造成他已无钱的印象,最多是申请他破产,而试图逃脱追讨。

针对这样的情况,债主可以通过法庭途径命令欠债人向法庭说明他的所有资产情况。如果这一命令拿到,当欠债人收到法院通知时,而欠债人确有财产,通常欠债人会提出还款方式而没有别的出路。如果欠债人向法庭说慌,立刻加罪蔑视法庭而受到刑事处罚。如果如实陈述,法庭必然命令如何还款。如果欠债人拒绝回答,法院可视之为蔑视法庭而批准逮捕欠债人从而上升到刑事责任。

如果法庭认为欠债人通过转移资产的方式回避债务,法庭可命令取消以前所有转移财产的交易而回到转移之前的状态。

结束

在交通法系列(2)中谈到疏忽驾驶, 这次是危险驾驶。

危险驾驶比疏忽驾驶的门槛高,惩罚重。

一个人在酒精超过限度或在药物的作用下驾驶,或以一个对其他人有危险的速度,或以一个对其他人有危险的方式驾驶,则属于危险驾驶。

如已构成危险驾驶,进一步按照所产生的后果可分下列三种情况:

1. 危险驾驶,并造成死亡;

2. 危险驾驶,并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

3. 危险驾驶,但并未造成死亡或严重的身体伤害。

第一种情况,危险驾驶,并造成死亡,如证明有罪, 最高可判入狱14年和其他惩罚。

第二种情况,危险驾驶,并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如证明有罪, 最高可判入狱11年和其他惩罚。

第三种情况下有两类

1) 超速类的危险驾驶, 但并未造成死亡或严重的身体伤害,如证明有罪且是初犯,最大惩罚是,$2200或入狱3个月, 如是再犯,$3300或入狱9个月。

2) 驾驶异常类的危险驾驶, 但并未造成死亡或严重的身体伤害,

  如证明有罪且是初犯,下面的一项或多项惩罚会被法官采用:

  1. 罚款, 最多$2200;(可选)
  2. 入狱9个月;(可选)
  3. 无资格驾驶至少12个月;(强制)
  4. 无限期无资格驾驶;(可选)
  5. 无资格驾驶3年;(可选)

  如在五年内再犯,下面的一项或多项惩罚会被法官采用:

  1. 罚款, 最多$3300;(可选)
  2. 无资格驾驶至少24个月;(强制)
  3. 无限期无资格驾驶;(可选)
  4. 无资格驾驶5年;(可选)
  5. 入狱;(可选)

以上情况都是指肇事方在认罪或被证明有罪的情况下的量刑。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虽然造成伤亡,但肇事方仍然可获无罪。

需要提醒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使你认为你确有危险驾驶的嫌疑,但是在没有完全调查清楚事故原因的情况下,你不应承揽下所有责任,因为你并不知道对方是否也有错,如对方的头脑是否清醒,视力是否正常,是否受到酒精或药物的影响,是否是疲劳驾驶,身体状态是否正常等,

  1. 如果对方有错,对方的错可能是这次事故加重的原因;
  2. 如果对方有错,你就不应该受到以上的惩罚;
  3. 如果对方有错,你就可能拿到 Section 10, 即没有犯罪记录。

关于酒驾,在以后的文章中详细阐述。

谨记:遵守法规,安全驾驶。

结束

在澳新州,不同驾照有不同的可扣减分数,分别是

  1. 无限制执照,Unrestricted Licence, 一共13分。
  2. 有限制绿色执照,简称绿P, Provisional P2 Licence, 一共7分。
  3. 有限制红色执照,简称红P, Provisional P1 Licnece, 一共4分。
  4. 学车执照, 简称L牌,Learner Licence, 一共4分。

如果你在三年的时间内丢分超过以上相对应的分数,则会导致你的驾照被吊销或被拒绝重新申请驾照。

当扣减的分数达到相应界限,RTA 会通知你你的驾照被吊销的开始时间和阶段,或你在哪个期间你无权申请驾照。在没有收到RTA通知前,你可以持续开车,驾照仍然有效, 直到RTA指定的那一天你不能开车为止。

当收到RTA的吊销或拒绝通知时,如果你拥有无限制驾照,你无权仅为没有分数而向法院上诉求情。

吊销无限制驾照的时间段如下:

  1. 如果你在三年内已丢 14分到15分,则被吊销 3 个月;
  2. 如果你在三年内已丢 16分到19分,则被吊销 4个月;
  3. 如果你在三年内已丢 20分以上,则被吊销 5个月; (有些人可能在接近三年期限内连续违规丢分而导致扣分远远超过12分)

当收到RTA的吊销或拒绝通知后,如果你当时只是拥有红P或绿P或学, 你有权向法庭上诉求情, 争取看在驾驶不熟练或有个人原因的情况下能够继续驾驶。吊销红P, 绿P 和L牌的时间段是3个月。

无论驾驶者拥有哪一类驾照,若收到警察的违规和罚款通知,

  1. 如果你认为确有违规,可缴纳罚款,分数扣减则合法并备案。
  2. 如果你认为没有违规,可拒绝缴纳罚款,选择由法庭判决。
  3. 如果你认为没有违规,但考虑上诉会消耗时间和精力而选择缴纳罚款,就等于认可违规,分数扣减则合法并备案。

如选择由法庭判决,有如下几种可能:

  1. 法庭认为驾驶者无罪,则无扣分无罚款。
  2. 法庭认为驾驶者有罪,并有犯罪记录,则扣分并罚款。
  3. 法庭认为驾驶者有罪,但判决是 Section 10, 即好行为监守期,无犯罪记录,则不扣分,可能会有罚款。

结束

在澳新州,被认定疏忽驾驶的门槛相当低。只要你没有按照一个正常人的驾驶规则或技术去驾驶就可能被认定为疏忽驾驶。法庭在认定是否是属于疏忽驾驶时也会考虑影响驾驶技术的一些因素,如当时的天气,道路和交通条件等。

在疏忽驾驶类别下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疏忽驾驶但没有造成死亡或很严重的伤害;

第二种,疏忽驾驶并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第三种,疏忽驾驶并造成了死亡;

第一种情况,是指疏忽驾驶造成小的交通事故,对人的损伤不大,例如只是小伤口或淤青,不需要出庭, 对疏忽驾驶方扣三分。

第二种情况,是疏忽驾驶造成相对较大的交通事故,对人的损伤较大,且对一个正常人来说是一个相当严重的伤害,如骨头断裂。

如是初犯,

  1. 罚款 $2200,或
  2. 入狱 9个月, 或
  3. 既罚款 $2200 又入狱 9个月
  4. 强制一年最多三年不能驾驶

如是再犯或第三犯,

  1. 罚款 $3300,或
  2. 入狱 12个月, 或
  3. 既罚款 $3300 又入狱12个月
  4. 强制一年最多三年不能驾驶

第三情况,是指疏忽驾驶造成了人的死亡。

如是初犯,

  1. 罚款 $3300,或
  2. 入狱 18 个月, 或
  3. 既罚款 $3300 又入狱 18 个月
  4. 强制一年最多三年不能驾驶

如是再犯

  1. 罚款 $5500,或
  2. 入狱 24个月, 或
  3. 既罚款 $5500 又入狱 24 个月
  4. 强制一年最多三年不能驾驶。

 

以上情况都是指肇事方在认罪或被证明有罪的情况下的量刑。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虽然造成伤亡,但肇事方仍然可获无罪。

需要提醒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使你认为你确有疏忽的地方,但是在没有完全调查清楚事故原因的情况下,你不应承揽下所有责任,因为你并不知道对方是否也有错,

  1. 如果对方有错,对方的错可能是这次事故加重的原因;
  2. 如果对方有错,你就不应该受到以上的惩罚;
  3. 如果对方有错,你就可能拿到 Section 10, 即没有犯罪记录。

谨记: 遵守法规,安全驾驶。

结束

被告在2014年9月在一米的范围内向受害人开枪, 子弹打中受害人右侧脖子从右耳下部穿出,受害人没有死亡。在2016年1月28号,新州地区法院认为被告的心理动机和实际行动在开枪时同时存在,但因为精神病辩护成功,试图杀人罪名不成立,但需要被关在精神病收容所监管直至康复为止。如果试图杀人罪名成立,被告应被叛入狱至少20年。

在审判中,被告辩护他是射向受害人后面的墙壁,要吓唬受害人,打乱该小区业主会议。法院不接受这个辩护而认为在那个情况如果他只想吓唬或扰乱会议,在多人在场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他应只能朝天开枪。并基于被告和受害人以前发生的口角,法官认为他确有杀人动机。

被告律师进一步辩护,说他有精神病,而被告坚持他没有精神病, 被告对给他吃精神病类药物抵触很大。法官开始考虑被告是否有精神病。澳洲对用精神病做为辩护时对精神病的定义是,在精神疾病的作用下,被告在犯罪时不知道他或她在做什么,或者即使他知道他做什么,但他不知道他所做的事是不正当的。而是否有精神疾病是需要由精神疾病专家来鉴定。

被告认为受害者总是试图毒杀他,并认为被害者并没有很好地管理他们所在的楼房。被告认为他把受害人射杀后再自杀,同归于尽,这样就减少了受害人再去害人的可能性。虽然被告知道这样做其他人会认为不对,但他能够说服自己这样做是对的并且值得做,是为了大家都好。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知道他在在做什么,即杀人,但他不知道他所做的事是不正当的, 相反他认为是正当的。被告的这种有缺陷的推理是由于在狂想症的作用下产生的。本案件中有多位专家对被告在不同时间段做了疾病评估一致认为被告确有狂想精神病。

这个案件的现实意义是,并不是一个人装疯卖傻说他不知道他在做什么就可逃脱惩罚,有专家可以判断被告是否患有法律认可的精神病。同时,并不是一个人有精神病就可以用精神病来辩护,关键是是否在这个精神病的作用下这个人产生了错误的推理判断。进一步说,如果被告确有精神病但并没有影响他在犯罪时的推理判断,辩护无效。Case:R v Istudor [2016] NSWDC 1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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