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利益冲突是澳洲社会的基石。利益冲突 (Conflict of Interest),通俗地讲,就是一个被信任的人在履行职责时却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常见的利益冲突有下面几种形式。

第一种是直接的利益冲突。如一人同时为两家有竞争性的公司工作。

第二种是利用公众信任为他人谋取利益。如市长把一市政项目在不竞标的情况下交由其亲属建设。

第三种是利用职务之便对同事或下属施加不应有的压力或影响。如一公务员要求其下属审批其亲属的项目申请。

第四种是决策力和判断力受到决策对象的影响。如法官不允许在其亲属或相识是诉讼方的案件中作判断。

检查是否有利益冲突在澳洲的社会系统中时刻存在。在公务员或被信任方接受任何工作之前,自我检查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必须的程序。如发现有潜在的利益冲突必须向相关人员公开,如一方对潜在的利益冲突有顾虑,该公务员或被信任方则不便接受该工作。

如果有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被信任方能够说明如何避免利益冲突,以及如果发生利益冲突该如何处理,在双方可以接受的情况下,被信任方可以持续工作。

比如律师可以在一些非对抗性的案件中代表双方。律师可以代表离婚的夫妻提交双方都同意的离婚申请,但在办理程序中,如果发现有利益冲突,该律师必须全身退出,不能再代表任何一方。

再如,澳各州政府在授予证婚人(Marriage Celebrate) 资格时,会对申请人做严格的利益冲突检查,尤其是该证婚申请人同时又是移民中介时。可以想到有很多的利益冲突在里边。并不是说当了移民中介就不能再当证婚人,或当了证婚人就不能再当移民中介,而是需要证婚资格申请人对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有充分的了解并要有防范和处理机制。

如果您感到有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影响你的利益,在澳洲,您要说不!

结束

当一个人资不抵债即被认为破产。当一个人拒绝偿还债务,债权人可通过法律手段宣布其破产。当一个人想逃避债务,也可自行宣布破产。所以申请个人破产是一个把债务人的仅有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的法律过程。

申请个人破产是债权人对付债务人的一种方式,也是债务人解决债务问题的一项合法途径。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债务人重新开始的好机会。

申请破产的方法有两种,债务人申请或债权人申请。澳洲破产法规定,只要债务人拥有不少于$5000 的经过法庭裁决后的欠款,债权人或债务人便可以向破产管理署申请债务人破产。

在收到破产通知书后,如果债务人拒绝或无法偿还债务,则债务人破产。破产后,破产人的所有资产将交由法院委任的破产受托人管理。破产受托人必须在法律的范围下变卖破产人的绝大部分现有资产,但涉及破产人赖以生存或工作的工具不能变卖。不可变卖的资产包括破产人用于职业或贸易,价值不超过$3,700的器械工具,价值不超过$7,600的交通工具,各人用品等。

破产者会受到如下限制,

  1. 不可以成为公司董事;
  2. 不可以用自己名字以外的商业名称作生意;
  3. 不可以欠下超过$5,496的破产后债务;
  4. 超过$54,081.30以上部分的个人年薪必须交由破产受托人分配给债仅人,但年薪上限是由破产人的家庭状态不同而不同;
  5. 破产人必须把护照交给破产受托人,每次出境必须得到受托人的批准。

破产者如想修改以上限制,需要提出申请。

破产者的破产状态持续三年。三年后不再受以上限制,以前的债务一笔勾销,完全合法,无负担,重新开始。

结束

信托, 就是被信任的人在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为受益人管理资产或财务,并按照信托中所设立的内容来履行权利和责任。另一层意思是说,受益人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能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实施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多情况下,信托都是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然后被信任人履行责任。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并没有以书面正式形式确定,或由实际情况而造成了信托,这样的信托也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受到认可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这一类信托我们称暗含的信托(Implied Trust)。

这种暗含的信托,就是法院认为,财产法律上的主人不应该完全拥有这个财产或部分财产而强制性的定义为信托, 并命令这个法律上财产的主人归还财产给受害人并履行一定的责任。这里谈到的人指个人或公司。

例1,     如甲让乙保管钱,这钱不是甲给乙的贷款或礼物,但乙在没有征求甲同意的情况下用这个钱为丙买了房子,产权落在了丙头上。甲可通过法院, 申请信托构成,命令丙为甲暂时持有该房产直到过度到甲头上。如该房产升值了,丙一分钱也拿不到, 全部过度给甲;如贬值了,乙和丙负责亏损那部分。

例2,     如甲偷了乙的车,赠给了丙。乙可通过法院, 申请信托构成,命令丙为甲暂时持有该汽车直到过度到甲头上。如甲偷了乙的车,并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丙,而丙完全不知道这是一个被盗的车,那不构成信托。

例3,     如甲让乙保管钱,这钱不是甲给乙的贷款或礼物,但乙在没有征求甲同意的情况下用这个钱进行了其他用途,比如投资于股票挣了钱。甲可通过法院, 申请信托构成,命令乙还给甲本金以及所有赢利。

例4,     如甲传给乙重要信息,如一个数据库,并约定这个信息不可泄露,但乙无论出于什么目的把这个信息给了丙。甲可通过法院, 申请信托构成,命令丙不能使用该信息不能泄露给任何其他人。至于甲和乙的关系,那是乙违法泄露机密,Breach of Confidence而受相应处罚。

结束

联邦宪法对某些领域有专有立法权,如家庭法,移民法和公司法,必须由联邦制定。其他领域, 澳大利亚各州都能独立决定各自的法律条规。昆士兰州和两个自治领地,首领地和北领地采用一院制,而澳联邦政府和其他各州,如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南澳州,西澳州的立法机构,都采用两院制的系统, 即上议院和下议院。

澳大利亚也采用英国的传统普通法律制度 (Common Law)也称案件法 (Case Law)来进行立法。案件法是澳洲的法官们在裁决案件时立下的法规,经过长年累月的累积和改进而形成的一套法律。案件法原则对所有英国的前殖民, 包括澳洲,都有深远的影响。案件法不仅是英澳社会的基本法律原则,也是理解立法的一个基础。

设置两个议院的主要目的是互相有牵制,被代表的区域或领域多,所制定出来的法律质量高,而缺点由于上下议院的不同意见可能出现僵局以及速度慢。

新法案有两种, 一种是公共法案,另一种是私人法案。公共法案设计的范围很广,可以由政府部门的部长或独立议员提议。私人法案的范围狭窄,只适用于和该法案的相关人士(包括公司和政府机构),所以非常少用。

任何其中一个议院都有权提议新法案。只有在两个议院都通过的情况下,支持票数超过一个议院委员的一半, 一议案才能成为法律。如上下两院出现两次对抗,僵局出现,根据澳联邦宪法第57条, 澳总督有权解散上下两院,再重新组合上议院和下议院 (Double Resolution).举例来说,如上议院提出法案,先讨论修改,如通过,就传到下议院,下议院讨论投票,如通过,就算通过,如没有通过,就算第一次没有通过,下议院则提出修改方案,再传回上议院。上议院讨论投票,如通过则通过,如没有通过,则上议院再提出修改方案,再传给下议院,下议院讨论投票,如通过则通过,如又没通过,算二次没有通过, 僵局出现。在1975年Whitlam 政府就因为预算案而解散了上下两院。重组上下两院后,如再提出该法案,两院又一次没有通过,总督可让两院议员坐在一起同时投票 (Joint Sitting)如超过半数则通过如没有超过半数则放弃该法案。

澳总理根据上下两院作息时间,安排并监督着每一项议案,分散风险,避免出现僵局,否则面临解散上下两院的风险。

结束

 

在澳洲的日常生活中,契约或合同关系无处不在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形成并履行, 例如,购票停车就是合同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在停车场外我们能看到的只是价格,当停车买票之后,我们会在票面上或停车场出口处看到各种约定或免责条款。那么这些买票之后才看到的约定或条款对消费者是否有约束力呢?简单的回答是没有。换句话说,只有在买票之前看到的条款对停车者有效力, 在买票后才看到的条款不能算作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如果在入口没有付钱只是领取一个票,停车后可明显看到相关条款,这时停车者若不同意一些条款, 可在不买票的情况下立刻开出停车场, 那么合同关系没有形成; 如果停车者不同意一些条款,但在不买票的情况下开不出停车场, 如付费无人把守停车场, 或不允许开出停车场,那么合同关系已被形成。

Thornton v Shoe Lane Parking Ltd 是英澳合同法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桑顿先生去Shoe Lane 停车场停车。在停车场门口告示牌上写着“在此停车,风险自负” 桑顿先生在自动售票机买票后进入停车场停车。停车票上写道买此票意味着停车人接受本停车场内的条款, 具体内容在停车场内的告示牌上。其中一条是若停车人在停车场内受伤,停车场概不负责。桑顿先生没有仔细阅读告示牌上的内容。当他取车时,出现了意外事故,受了重伤。

桑顿先生要求停车场对他受伤一事负责。在一审判决中法官判停车场老板负部分责任并赔偿桑顿的一半损失。停车场老板以停车场有免责条款但桑顿没有阅读为由提出上诉。在上诉庭,法官维持原判决, 法庭认为停车场内的免责条款不能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和桑顿是否阅读无关。

该案例给出的一个法律原则是,停车场的免责条款如果要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必须在买票之前,即合同成立之前引起相关当事人的充分注意。换言之, 相关当事人必须在进入合同前已被告知免责条款的存在,并同意将免责条款加入到合同条款中。双方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进入合同,免责条款才能真正免责。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即使桑顿先生没有阅读告示牌上的条款,停车场老板也不能被免责,因为那些免责条款是在合同已经进入后才告知当事人桑顿先生。

该案例也告诉我们,合同条款的获悉时间点就成为该条款是否约束合同当事人的区分点,消费者可以在形成合同之前,如买票之前,有意识地留意是否有任何条款的约束,例如,安置在游乐场售票处的详细声明就有对拟购票的顾客具有约束力。而在买票之后才看到的安置在游乐场内的此类声明对顾客就不存在约束力,原因是顾客知道这些条款之前合同就已经成立,因此这些条款不能再加入到已经形成的合同中去。

结束

在澳洲购买房产,无论是购买现房还是楼花,在进入合同时,买方要交房产价格的10%作为定金。该定金要由合同中所定义的持定金方来保管,通常是房产中介或卖方律师。买方所关心的问题是定金的安全性。

这里讲一下澳新州的防范机制。其他州也都有相关机制,只是名称不同。

如定金交给了房产中介,  防范机制澳新州公平交易委员会Fair Trading下的房产服务赔偿基金,Property Services Compensation Fund。 当购房者把订金交给该中介时,该定金就是被托管资金 trust money,  必须放在该中介的信托帐户中。这个被托管定金不是该中介的运行资金,和该中介的生意运行无关。如果该中介资金紧张,存在信用帐户中的定金也不能拿出来使用。凡是违规的,都属于不诚实行为。而该基金就是为了防范这些不诚实行为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最多赔偿额是澳帀$500,000.

如定金是由卖方律师保管, 防范机制是新州律师协会下的律师信任基金,Legal Practitioners Fidelity Fund。保管的原则和由中介保管一样。即使该律师行濒临破产,存在信用帐户的中订金也不能拿出来使用。如果律师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动用了定金则是不诚实行为。而该基金就是为了防范这些不诚实行为而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最多赔偿额是澳帀$1,000,000.

总之,在澳洲的法律体制下,由注册房产中介或律师行来保存的定金是有保障机制的。

结束

澳洲拍卖房产的规则如下:

  1. 在拍卖前每个竞标者需要进行登记并分配一个竞标号码,一小册子 Bidder’s Guide。竞标者必须年满18周岁。
  2. 卖家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拍卖师该房产的保留价格。
  3. 除非拍卖师在拍卖之前就宣布卖家要为自己出价竞标的次数,如一次或两次,否则卖家或卖家代表不得出价竞标。如果拍卖师为卖家出价,拍卖师必须明确说明这个出价是为卖家出价。这个为卖家的出价通常被限制于在保留价格以内的情况。
  4. 除非在竞标之前,拍卖师被给与一个书面通知,一个出价竞标者是为别人而出价,否则竞标者本人被认为是买家。
  5. 在拍卖时,拍卖师给一个建议开始价。竞标者可以从低于建议开始价出价也可以从高于建议开始价出价。只要出价,如卖家同意,拍卖师有权接受任何价格而落锤。
  6. 在拍卖过程中,如果竞标者少或出价不理想,拍卖师可以暂时停止拍卖去寻求卖家的意见,商讨如何进行。
  7. 如竞标出价已超过保留价格,拍卖师会和卖家确认是否要按照最高出价出售该房产,如卖家同意,拍卖师则说该房产已是 on the market。
  8. 如出现有争议的竞标,拍卖师是唯一的仲裁者,拍卖师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
  9. 为保护卖家的利益,拍卖师有权拒绝接受任何出价。
  10. 落锤之后不能再竞标。
  11. 落锤之后买家要立刻签合同并付合同价格的10%。通常用个人支票来付。
  12. 落锤之后已绑定买家,买家在合同上签字只是形式。
  13. 签署合同后,对于买家来说没有冷静期,不能反悔。买家需要在竞标前做好所有的房产调查事宜。
  14. 竞标者如需要申请FIRB, 需要在竞标前就申请好。 FIRB可颁发一个证书允许买家竞拍在一定价格范围内的任何房产。
  15. 如没有拍卖成功,拍卖师可以和出价最高的竞标者讨价还价以试图在低于保留价格的范围内成交。

拍卖规则并非固定不变。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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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外国人投资监管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简写为FIRB) 正在日益加强对澳洲农业领域外商投资监管。关于外国人的定义请见文章FIRB对外国人的定义。

澳大利亚农业领域的投资主要包括对农业用地农商企业的投资。

农业用地

是指现在被用于初级生产业务的土地,或那些将来可用于初级生产业务的土地。初级生产活动是指农耕、畜牧、园艺、渔业、林业、葡萄种植或乳品业等。需注意的是,在澳大利亚,有一些土地虽然现在没有进行初级生产活动,如生活型休闲农场,但如果该土地以前被用于初级生产活动或将来可用于初级生产活动,那么这个土地仍然可能属于农业用地。

外国人投资超过澳帀15百万的农业土地需要申请FIRB.

农商企业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成为FIRB规范的农商企业

一是这个企业从事与初级生产相关的商业活动,包括屠宰加工、家禽饲养、海鲜处理、乳制品加工、水果蔬菜加工、食用油生产、谷物加工和食糖生产等。

二是如果该企业用于农产品加工或生产的资产超过该公司总资产额的25%,或者在上一个财政年度,农产品加工生产的税前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的25%。

外国人对农商企业的投资额如超过澳帀55百万需要申请FI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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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外国人投资监管委员会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简写为FIRB) 正在日益加强对商业地产的外商投资监管。这里外国人是指非澳公民,非澳永居,和非新西兰公民。

​商业地产包括商业空地, (即仅是土地, 上面没有建筑),和非商业空地 (即土地上面有建筑,也称商业建筑) 。

外国人购买任何商业空地,无论价格是多少,必须向FIRB提出申请,购买之后,需要在5年之内建好申请时所提出的建筑,并只有在建好之后才能够出售该土地及建筑。

外国人购买非商业空地,即商业建筑,如不超过澳帀2亿5千2百万,就不需要向FIRB申请,但如果所买建筑或部分建筑涉及到敏感领域,比如涉及到和政府有租约的建筑,涉及到国家数据安全,政府办公,军事办公,  能源开采等,如价格超过澳帀5千5百万则需要向FIRB提出申请。

哪些空地被认为是商业空地呢?

FIRB认为只要不是下面的空地就是商业空地:

1. 这个空地是适合做初级生产活动的空地。关于什么是适合做初级生产活动的空地,请看我以前写的文章,FIRB对外商投资农业用地和农商企业的要求。

2. 这个空地上可以建不少于10个普通居民住宅。这一条是FIRB对外国人购买商业空地规模的一个限制。

3. 在这个土地上已有一个住宅,但不是商业居住性住宅  (具体说明见下),即如果上面有一个或多个住宅,但那是商业居住性住宅,也算做商业空地。

商业居住性住宅包括下面建筑:

1. 各类酒店, 旅馆

2. 给学校学生提供住宿的住宅

3. 给船员提供住宿的带泊位的码头

4. 旅游房车停车场,或露营场地

5. 以及其他商业居住性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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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外国人投资监管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简写为FIRB) 对外国人的定义可根据时代的不同而变化。现今FIRB对外国人的定义如下。

  1. 非澳洲公民 (不含澳永居和新西兰公民)
  2. 通常不居住在澳洲的澳洲永居或新西兰公民。通常不居住在澳洲的定义是在过去的12个月内在澳没有住满200天。
  3. 一个公司,在这个公司中,有一个通常不居住在澳洲的个人股东持有不少于20%的股份,或有一个外国公司或外国政府持有不少于20%的股份。
  4. 一个公司,在这个公司中有两个或多个通常不生活在澳洲的个人股东,他们和一个外国公司股东或外国政府股东合计在该公司中持有不少于40%的股份。
  5. 一个受托人 (Trustee),  这个受托人是一个通常不生活在澳洲的个人,或者是一个外国公司,或者是一个外国政府,且这个受托人在这个信托中做为受益人持有不少于20%的利益。
  6. 一个受托人 (Trustee), 这个受托人是由两个或多个通常不生活在澳洲的个人,和一个外国公司或者是一个外国政府组成,且他们在这个信托中同时做为受益人合计持有不少于40%的利益。
  7. 一个外国政府。

关于FIRB的其他文章如下,请查阅微信公众号获得。

1. 关于外国人在澳购买居住性物业时申请FIRB的常见问题

2. FIRB对外商投资商业地产的要求

3. FIRB对外商投资农业用地和农商企业的要求

4. FIRB 对外商投资在商业实体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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