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10月,新洲立法委员会通过了对物业管理的一些新法令。其中对解散一个物业管理的要求做了变更。该法令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解散一个物业管理,事实上就是要将该建筑买断后推倒重建。目前的要求是必须争得所有业主的同意; 在新法下,只需要75%的业主同意,但对于只包含两个或三个业主的物业管理,还需要所有业主的同意。

该新法令不是自动适用于所有物业管理,而是需要一个业主投票的过程。提出该新法令是否适用于某一特定物业,要求该物业的业主们投票的人可以是任何人,即可以是其中一个业主,也可以是一个开发商。只要有50%的业主同意该新法令适用于该建筑则通过。

该法令的现实意义是

业主, 尤其是那些不太可能再换住所的人,需要重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议程。如果有人提议投票是否适用新法,只要争取有一半的业主不同意该新法令适用于业主所在建筑,该法令则不会适用于该建筑。

如果做到了新法不适用于一建筑,就意味着,必须是所有业主同意才能推倒该建筑,或者说, 只要有一家不同意推倒,该建筑就不会被整体收购并推倒。

如果经过投票,新法可以适用于该建筑,那么只要有75%的业主同意即可推翻该建筑。只要不是需要所有业主同意,75%的门槛对于开发商并不高。法律无情,一旦通过75%,业主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搬出住所。被强行收购的业主会被按照该单元的当时的市场价格来赔偿。同时新州会给不满意的业主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新州之所以为此设立免费的法律援助,就是考虑到一些弱势群体很难对抗实力雄厚的开发商。可以预测到,会有更多的无家可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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