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宪法对某些领域有专有立法权,如家庭法,移民法和公司法,必须由联邦制定。其他领域, 澳大利亚各州都能独立决定各自的法律条规。昆士兰州和两个自治领地,首领地和北领地采用一院制,而澳联邦政府和其他各州,如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南澳州,西澳州的立法机构,都采用两院制的系统, 即上议院和下议院。

澳大利亚也采用英国的传统普通法律制度 (Common Law)也称案件法 (Case Law)来进行立法。案件法是澳洲的法官们在裁决案件时立下的法规,经过长年累月的累积和改进而形成的一套法律。案件法原则对所有英国的前殖民, 包括澳洲,都有深远的影响。案件法不仅是英澳社会的基本法律原则,也是理解立法的一个基础。

设置两个议院的主要目的是互相有牵制,被代表的区域或领域多,所制定出来的法律质量高,而缺点由于上下议院的不同意见可能出现僵局以及速度慢。

新法案有两种, 一种是公共法案,另一种是私人法案。公共法案设计的范围很广,可以由政府部门的部长或独立议员提议。私人法案的范围狭窄,只适用于和该法案的相关人士(包括公司和政府机构),所以非常少用。

任何其中一个议院都有权提议新法案。只有在两个议院都通过的情况下,支持票数超过一个议院委员的一半, 一议案才能成为法律。如上下两院出现两次对抗,僵局出现,根据澳联邦宪法第57条, 澳总督有权解散上下两院,再重新组合上议院和下议院 (Double Resolution).举例来说,如上议院提出法案,先讨论修改,如通过,就传到下议院,下议院讨论投票,如通过,就算通过,如没有通过,就算第一次没有通过,下议院则提出修改方案,再传回上议院。上议院讨论投票,如通过则通过,如没有通过,则上议院再提出修改方案,再传给下议院,下议院讨论投票,如通过则通过,如又没通过,算二次没有通过, 僵局出现。在1975年Whitlam 政府就因为预算案而解散了上下两院。重组上下两院后,如再提出该法案,两院又一次没有通过,总督可让两院议员坐在一起同时投票 (Joint Sitting)如超过半数则通过如没有超过半数则放弃该法案。

澳总理根据上下两院作息时间,安排并监督着每一项议案,分散风险,避免出现僵局,否则面临解散上下两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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