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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洲范围内,各州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法都有基本相同的标准。新州的 Work Health and Safety Act 2011 要求雇主确保员工在工作场合不会有危险。这意味着雇主有责任采用相应的步骤去评估、识别和消除潜在危险。 在2011年5月维州的一次安全事故中,(DPP v Vibro-Pile (Aust) Pty Ltd & Frankipile Australia Pty Ltd), 一名建筑工人从40米的高空从打地桩机器上堕落而死,原因是在该机器的高空保护装置上少安装了一个螺栓。公诉人认为, 该雇主本可以发现该危险。 该雇主没有把该机器的正确的起落程序文字化并执行。 该雇主对工人的培训不充分。 该雇主没有派相关人员监控打桩机的起落程序。 被告,即雇主,持不同意见,认为无罪。经过17天的审判,维州地区法院宣判被告有罪并罚款45万澳币。被告不认罪且认为罚款数额高而上诉。公诉人认为罚款数额少也不认同判决,因此双方上诉到维州高等法院。 在2016年3月,维州高院宣布维持被告有罪并加重了罚款,从45万上升到150万。维高院认为, 该雇主违反了安全条例,没有消除对工人的安全隐患。 工人的死亡或受伤就是足够的证据。 违反职业健康和安全法的程度并不是用由于违反所造成的后果来衡量。一个很严重的违反,可能最后没有造成伤害,或只造成很小的伤害,但一个很小的违反,却可能造成一个工人的死亡。 维州高院加重处罚的判决先例,维州的各级法院都需要遵守。其他州的各级法庭可以借鉴该判决,虽然不强制跟随,但有说服力。 以上案例以及处罚给澳洲雇主一个明确的信号,雇主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步骤去消除安全隐患,切莫违反职业健康和安全法,否则会受到重罚。违反的程度和是否发生事故无关,也和违反大小无关,因为小违反也可能造成大事故。 更多内容关于 Work Health and Safety Act 2011,我会在后续的文章中讲述, 这对雇主和雇员都极为重要。请继续关注澳法先锋! 结束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要产生律师费。通常是输方付赢方的律师费。在法庭的程序中,被告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申请,要求原告先拿出押金再对部公堂,目的是为了防止原告在输了的情况下无钱赔付被告的律师费。 如果原告在无钱的情况下明知诉讼成功的可能性小却恶意起诉被告,试图在失败的情况下一走了之,而使被告背负大量的律师费用,这样则对被告不公。因此澳洲法院可以考虑被告的申请,在一些情况下要求原告先拿出钱来做为抵押才能开始或继续诉讼程序。 如果法庭同意了这个申请,原告可能被要求拿出澳币大约1万到7万做抵押。如果原告拿不出这些钱来,该起诉会被搁置下来直到原告满足条件。 当被告提出这个申请,法庭要考虑下面这些因素: 原告是否有经济能力; 原告是否是挂名,是否在原告背后有真正的原告; 该起诉是否有成功的可能性;是否属于恶意起诉; 原告在失败情况下被告能否找到并追诉原告; 如果同意这个申请是否会因为原告无钱而直接结束这个官司; 在什么阶段被告做这样的申请;被告的真正意图是什么; 如果同意这个申请而使该起诉停止或使原告被动,是否会影响公众利益; 这种机制可成功阻止一些恶意诉讼。用相同的方法,也可能使一些经济力量处于弱势却正义的一方产生被动。但如果运用该法律到位,即使原告经济紧张无钱做为抵押,在下面情况下, 能够说服法庭该起诉的成功性大; 能够出示给法庭原告有资产或信用在输的情况下可以还被告的律师费; 能够说服法庭如果同意这个申请可能导致原告无法进行下去进而影响公众利益; 能够服法庭该诉讼如果成功对公众有教育意义;等 被告的申请可被法庭驳回。 结束  

避免利益冲突是澳洲社会的基石。利益冲突 (Conflict of Interest),通俗地讲,就是一个被信任的人在履行职责时却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常见的利益冲突有下面几种形式。 第一种是直接的利益冲突。如一人同时为两家有竞争性的公司工作。 第二种是利用公众信任为他人谋取利益。如市长把一市政项目在不竞标的情况下交由其亲属建设。 第三种是利用职务之便对同事或下属施加不应有的压力或影响。如一公务员要求其下属审批其亲属的项目申请。 第四种是决策力和判断力受到决策对象的影响。如法官不允许在其亲属或相识是诉讼方的案件中作判断。 检查是否有利益冲突在澳洲的社会系统中时刻存在。在公务员或被信任方接受任何工作之前,自我检查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必须的程序。如发现有潜在的利益冲突必须向相关人员公开,如一方对潜在的利益冲突有顾虑,该公务员或被信任方则不便接受该工作。 如果有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被信任方能够说明如何避免利益冲突,以及如果发生利益冲突该如何处理,在双方可以接受的情况下,被信任方可以持续工作。 比如律师可以在一些非对抗性的案件中代表双方。律师可以代表离婚的夫妻提交双方都同意的离婚申请,但在办理程序中,如果发现有利益冲突,该律师必须全身退出,不能再代表任何一方。 再如,澳各州政府在授予证婚人(Marriage Celebrate) 资格时,会对申请人做严格的利益冲突检查,尤其是该证婚申请人同时又是移民中介时。可以想到有很多的利益冲突在里边。并不是说当了移民中介就不能再当证婚人,或当了证婚人就不能再当移民中介,而是需要证婚资格申请人对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有充分的了解并要有防范和处理机制。 如果您感到有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影响你的利益,在澳洲,您要说不! 结束

避免利益冲突是澳洲社会的基石。利益冲突 (Conflict of Interest),通俗地讲,就是一个被信任的人在履行职责时却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常见的利益冲突有下面几种形式。 第一种是直接的利益冲突。如一人同时为两家有竞争性的公司工作。 第二种是利用公众信任为他人谋取利益。如市长把一市政项目在不竞标的情况下交由其亲属建设。 第三种是利用职务之便对同事或下属施加不应有的压力或影响。如一公务员要求其下属审批其亲属的项目申请。 第四种是决策力和判断力受到决策对象的影响。如法官不允许在其亲属或相识是诉讼方的案件中作判断。 检查是否有利益冲突在澳洲的社会系统中时刻存在。在公务员或被信任方接受任何工作之前,自我检查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必须的程序。如发现有潜在的利益冲突必须向相关人员公开,如一方对潜在的利益冲突有顾虑,该公务员或被信任方则不便接受该工作。 如果有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被信任方能够说明如何避免利益冲突,以及如果发生利益冲突该如何处理,在双方可以接受的情况下,被信任方可以持续工作。 比如律师可以在一些非对抗性的案件中代表双方。律师可以代表离婚的夫妻提交双方都同意的离婚申请,但在办理程序中,如果发现有利益冲突,该律师必须全身退出,不能再代表任何一方。 再如,澳各州政府在授予证婚人(Marriage Celebrate) 资格时,会对申请人做严格的利益冲突检查,尤其是该证婚申请人同时又是移民中介时。可以想到有很多的利益冲突在里边。并不是说当了移民中介就不能再当证婚人,或当了证婚人就不能再当移民中介,而是需要证婚资格申请人对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有充分的了解并要有防范和处理机制。 如果您感到有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影响你的利益,在澳洲,您要说不! 结束

为了防止 “自己的信息被泄露还不知道” 的现象重复发生,澳洲政府加大了隐私法规范力度。 立法生效的时间 从2018年2月22日起,针对数据泄露事件,澳大利亚隐私法要求特定信息泄露者在泄密的30天内必须通知澳大利亚信息专员以及信息被泄露者。 必须通知的条件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会被视为必须通知的数据泄露事件: 1. 发现数据被未经授权访问或数据被未经授权纰漏或数据被丢失; 2. 非常有可能对一人或多人造成严重伤害; 及 3. 数据泄露者还没有能力阻止可能对信息被泄露者的伤害。 立法适用的范围 该法令适用于澳洲隐私法所规范的所有公司或个人。主要包括: 1. 澳洲政府部门; 2. 年销售额在3百万澳币以上的公司或非盈利组织; 3. 信用报告机构; 4. 健康服务提供机构; 5. 税号收取机构;等。 违反该法的惩罚 如果被规范的机构没有在泄密的30天内通知澳大利亚信息专员以及信息被泄露者, 对于公司来讲可能面临最高210万澳元的罚款,对于个人来讲可能面临最高42万澳元的罚款。 公司董事的责任 1. 制定负责人制度; 2. 制定数据使用规范和程序; 3. 实施数据安全机制; 4. 制定数据泄漏后补救方法; 如果公司董事明知此法令而故意不履行相关责任该董事个人可能承担部分或全部数据泄漏责任。 结束

诉讼的目的 诉讼通常分民事和刑事。无论在哪里,诉讼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或为了解决问题而采用的手段,而不是为了诉讼而诉讼。例如某人欠了你的钱,你走司法程序诉讼他。这个诉讼是为了要回钱,或要回部分的钱; 如不诉讼他,钱就肯定要不回来,但走了司法程序,在听证会之前,钱就可以被还回来了,或双方已达成一个协议而解决了问题。对部公堂,需要律师费用,如律师费用比所欠的钱还多,从经济角度讲就不值得,就可能在听证会前达成一个协议而避免诉讼。在诉讼的过程中,如原告达到目的了,就应该立刻停止而不值得再继续耗人耗时。司法程序都和成本相关,走的法院不同,请的律师高低不同,诉讼理由不同,最终所产生的费用也会不同。在诉讼的过程中,情况变化很多,如一方承担不起律师费用了,或一方身体支持不下去了,或一方在精神上顶不住了, 原告和被告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发生随时做决定。这个决定是要在律师的辅助的情况下而做出,以达到减少诉讼的成本和达到最好的效果。 谁来付律师费? 如果双方在诉讼中不需要法官来判断谁触犯法律或违反合同的话,那就各付各的律师费。比如夫妻之前争夺财产,法院只做一个分配决定,那就各付各的律师费。如法官需要做出是哪方触犯了法律,那输方付赢方的律师费。比如,有人在网上发表言论,你认为是对你进行了诽谤,但他不认为是诽谤,你告了他。如法官裁定是诽谤,那他就付你的律师费外加诽谤赔偿; 如法官裁定不是诽谤,那你要付他的律师费。但这个赔付的律师费,不是按照100%而是按照70% 到80%而赔付的。如果在司法程序中,你没有按照法院的程序走,给对方及法院造成时间和人力方面的损失,那就要按照对方及法院实际产生的费用来赔付那个损失。 谁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需要什么程度的证据? 在民事纠纷中,原告有责任拿出证据说明事情确实发生了。比如,你告某人拿钱后拒绝付货,那么你要证明你们之间有一个合同,你付了钱,但你确实没有收到货。有些证据可以用实物来证明,如纸质的合同,付款凭据,而有的证据没有实物,如没有收到货,那就需要用宣誓的方式来证明你确实没有收到货。如被告反驳,那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那件事。如对方如说你收到货了,那他要提供你确实收到货的证据,如果他也没有实物证据,那也需要用宣誓的方式来提供证据。在法庭上,各自展示各自的证据和证词。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只要判断一件事发生的可能性比没有发生的可能性大 (balance of probability),就可以判这件事确实发生了。如法官在看过听过所有的证据证词后,认为没有收到货的可能性比收到货的可能性大,即使是51%对49%, 法官都有权利宣判对方没有付货。法官会命令被告付货或退款,以及付原告的律师费。如任何一方认为宣判有误,可以上诉。 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是警察起诉被告。警察是公诉人, 受害人是警察的证人。警察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事情发生了,这个证据的要求程度是超过合理的怀疑。(beyond of reasonable doubt), 基本是认定了的可能性, 比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要求高得多。比如直接的目击,A和B看到C打了D一个耳光,那A和B的证词就达到了基本是认定了是C打了D。另外一种情况,间接的推断,A被录像走进一个房间,该房间中只有另一个人B,在A走出后,C发现B被杀了,并看到A身上有B的血,虽然无人直接看见A杀了B, 但通过有证据的间接判断,基本也认定是A杀了B, 法官可以宣判A杀了B并对A判刑。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只需要提出质疑,警察就有必要用证据来推翻这种质疑,而这个证据也需要是基本认定了的程度; 比如被告说他当时不在场,但警察能找到多名证人看到他在场,那就达到了是基本认定的程度。如果被告拿出其他自身的理由或借口来减轻罪名,说是正当防卫,或有精神问题等,那被告有责任拿出证据,而这个证据的要求程度仅仅是有的可能性比没有的可能性大就可以。之所以在刑事中对证据的要求程度比在民事中的要求程度高,是因为在刑事中,一但判被告有罪,就可能坐牢,对被告影响很大,法院必须要特别谨慎。 用证据和规则说话 诉讼,没有人可以保证胜负。法院是根据证据说话的,即使原告再有理,但如果没有拿到有效的证据,或组织的证据不合理,也无济于事。即使法官本人私下认为原告有理,但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没有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件事,那也不得不按照规则,宣布被告无罪。律师的作用就是利用这些规则收集证据并恰当地运用证据而保护客户的最大利益。 结束

法庭判决书上的债务不一定能够追回。这和欠债方的资产相关。欠债方有资产则可能追回,否则可能追不回。有一系列追讨的方式可供选择,有快慢之分, 有程序复杂或简单之分,也有法律费用多少之分。如所选择的方式不对,欠债人则可能转移或挥霍资产,把本可能强制实施并收回债务的可能性变为不可能,所以通过法律途径决定追讨的方式很重要。 如果欠债方对法庭的判决不与理睬,或拒绝和债主商量如何分期分批还款,那债主可考虑的方式主要有,通过法院方式取得相应的命令,夺取已知欠债方所佣有的部分或全部土地和财产; 如有第三方有欠欠债人的钱,通过法院命令第三方还债主的钱; 冻结欠债人的股票,储蓄或公司股权等。 问题是当欠债人下决心不还钱的时候,欠债人已经把一些或全部资产转移,常用的司法系统已找不到欠债人的资产,如通过其名字找不到其拥有任何产业,也找不到他在担任任何公司董事或经理,或他已改名换姓, 或他已通过信托的方式把资产放在信托中,给债主造成他已无钱的印象,最多是申请他破产,而试图逃脱追讨。 针对这样的情况,债主可以通过法庭途径命令欠债人向法庭说明他的所有资产情况。如果这一命令拿到,当欠债人收到法院通知时,而欠债人确有财产,通常欠债人会提出还款方式而没有别的出路。如果欠债人向法庭说慌,立刻加罪蔑视法庭而受到刑事处罚。如果如实陈述,法庭必然命令如何还款。如果欠债人拒绝回答,法院可视之为蔑视法庭而批准逮捕欠债人从而上升到刑事责任。 如果法庭认为欠债人通过转移资产的方式回避债务,法庭可命令取消以前所有转移财产的交易而回到转移之前的状态。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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