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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常见的问题是逝者的遗嘱可能受到挑战,遗嘱执行人有责任捍卫逝者的遗愿,并尽快执行遗嘱。这里谈的是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来自逝者家人的挑战, 其法律依据是澳新州继承法第三章家庭条款Family Provision. 逝者在立遗嘱时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没有考虑到立遗嘱之后发生的事情而忽略了一些人的利益,或逝者本想在去世之前修改以前所立遗嘱但未能如愿,  或逝者本意就不想留遗产给一个亲属, 或逝者只留了非常少的遗产给一个亲属, 或逝者有意或无意地把部分财产没有写在遗嘱中。在遗嘱执行时,被忽略的这部人的基本生活利益可能得不到保障。根据新州继承法,这部分被忽略的人可根据继承法的家庭条款在12个月之内向新州高院提出异议来争取自己的利益。 那么什么人可以提出异议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异议? 什么人可以对遗嘱提出异议 1. 逝者去世时的妻子或丈夫 2. 逝者去世时的事实同居妻子或事实同居丈夫 3. 逝者的孩子 4. 逝者去世时和逝者在一起生活的人 5. 逝者的前妻或前夫 6. 以前或当逝者去世时依靠逝者生活的人 7. 逝者的孙子或孙女 8. 在逝者的一生中和逝者曾经在一起居住过的人 9. 在逝者去世时和逝者在一起生活紧密的人 只有以上这些人可以对遗嘱提出异议,其他人不能够,也就是说法院没有灵活的权力。 ​ 什么情况下可以对遗嘱提出异议 只有当按照逝者的遗嘱去执行时,持异议人即申请人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发展不能够被维护的情况下,法庭才会考虑修改执行遗嘱。换句话说,如果该遗嘱分配给持异议人的遗产能够保证持异议人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发展,即使这部分遗嘱相对总遗产来说占比例很少,法庭也不会考虑修改执行遗嘱。关于怎样能够达到申请人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发展的需要是由法官根据逝者去世时申请人的生活情况以及当时社会标准来作判断。 如要修改执行遗嘱法庭会考虑哪些因素 1. 申请人和逝者之间的关系 2. 逝者对申请人的责任 3. 逝者的遗产是否有债务 4. 申请人的经济资源和经济能力 5. 如申请人已和另一人同居,另一人的经济能力 6. 申请人是否有残疾 7. 申请 人的年龄 8. 申请人对该遗产的贡献 9. 逝者以前是否给过申请人财产 10. 逝者在生前是否有动机给申请人遗产 11. 申请人是否在逝者去世时已在被逝者提供经济支持…

在澳洲范围内,各州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法都有基本相同的标准。新州的 Work Health and Safety Act 2011 要求雇主确保员工在工作场合不会有危险。这意味着雇主有责任采用相应的步骤去评估、识别和消除潜在危险。 在2011年5月维州的一次安全事故中,(DPP v Vibro-Pile (Aust) Pty Ltd & Frankipile Australia Pty Ltd), 一名建筑工人从40米的高空从打地桩机器上堕落而死,原因是在该机器的高空保护装置上少安装了一个螺栓。公诉人认为, 该雇主本可以发现该危险。 该雇主没有把该机器的正确的起落程序文字化并执行。 该雇主对工人的培训不充分。 该雇主没有派相关人员监控打桩机的起落程序。 被告,即雇主,持不同意见,认为无罪。经过17天的审判,维州地区法院宣判被告有罪并罚款45万澳币。被告不认罪且认为罚款数额高而上诉。公诉人认为罚款数额少也不认同判决,因此双方上诉到维州高等法院。 在2016年3月,维州高院宣布维持被告有罪并加重了罚款,从45万上升到150万。维高院认为, 该雇主违反了安全条例,没有消除对工人的安全隐患。 工人的死亡或受伤就是足够的证据。 违反职业健康和安全法的程度并不是用由于违反所造成的后果来衡量。一个很严重的违反,可能最后没有造成伤害,或只造成很小的伤害,但一个很小的违反,却可能造成一个工人的死亡。 维州高院加重处罚的判决先例,维州的各级法院都需要遵守。其他州的各级法庭可以借鉴该判决,虽然不强制跟随,但有说服力。 以上案例以及处罚给澳洲雇主一个明确的信号,雇主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步骤去消除安全隐患,切莫违反职业健康和安全法,否则会受到重罚。违反的程度和是否发生事故无关,也和违反大小无关,因为小违反也可能造成大事故。 更多内容关于 Work Health and Safety Act 2011,我会在后续的文章中讲述, 这对雇主和雇员都极为重要。请继续关注澳法先锋! 结束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要产生律师费。通常是输方付赢方的律师费。在法庭的程序中,被告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申请,要求原告先拿出押金再对部公堂,目的是为了防止原告在输了的情况下无钱赔付被告的律师费。 如果原告在无钱的情况下明知诉讼成功的可能性小却恶意起诉被告,试图在失败的情况下一走了之,而使被告背负大量的律师费用,这样则对被告不公。因此澳洲法院可以考虑被告的申请,在一些情况下要求原告先拿出钱来做为抵押才能开始或继续诉讼程序。 如果法庭同意了这个申请,原告可能被要求拿出澳币大约1万到7万做抵押。如果原告拿不出这些钱来,该起诉会被搁置下来直到原告满足条件。 当被告提出这个申请,法庭要考虑下面这些因素: 原告是否有经济能力; 原告是否是挂名,是否在原告背后有真正的原告; 该起诉是否有成功的可能性;是否属于恶意起诉; 原告在失败情况下被告能否找到并追诉原告; 如果同意这个申请是否会因为原告无钱而直接结束这个官司; 在什么阶段被告做这样的申请;被告的真正意图是什么; 如果同意这个申请而使该起诉停止或使原告被动,是否会影响公众利益; 这种机制可成功阻止一些恶意诉讼。用相同的方法,也可能使一些经济力量处于弱势却正义的一方产生被动。但如果运用该法律到位,即使原告经济紧张无钱做为抵押,在下面情况下, 能够说服法庭该起诉的成功性大; 能够出示给法庭原告有资产或信用在输的情况下可以还被告的律师费; 能够说服法庭如果同意这个申请可能导致原告无法进行下去进而影响公众利益; 能够服法庭该诉讼如果成功对公众有教育意义;等 被告的申请可被法庭驳回。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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