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劳工法, Fair Work Act 2009 第385条规定,如果下面所有情况都满足,某一解雇行为则被认为是不公平解雇,该雇员可向其雇主要求经济赔偿或要求返还原公司工作。 该解雇是严厉的 (harsh), 或不公平的 (unjust),或不合理的 (unreasonable); 该解雇违反小生意公平解雇法; 该解雇不是真实的岗位冗余。 关于第2条小生意公平解雇法,和第3条岗位冗余, 请看我以往文章,小生意公平解雇法—劳工法系列 (2) 。 在澳洲劳工法中没有对严厉,不公平或不合理做直接的定义, 但有下面的一些基本原则: 如果该解雇对雇员的个人或经济情况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和影响,则该解雇被认为太严厉; 如果雇员的错误所造成的后果,不应该用解雇来惩罚,则该解雇被认为太严厉; 如果雇员对工作中出现的错误本不应承担责任,但被雇主单方面认为是该雇员的责任而解雇该雇员,则该解雇被认为是不公平。 如果雇主只是从一些现象主观地不合乎常理地做出推断并把错误的责任推给雇员,从而解雇该雇员,则该解雇被认为是不合理。 考虑某一解雇是否是太严厉,不公平或不合理时,澳公平工作委员会还要考虑下面因素: 雇员是否被告之被解雇的原因; 雇员是否被给予一个机会对解雇的原因做出解释; 雇员是否被给予一个警告或机会去提高工作表现; 雇员是否被允许有一个陪同人员来解释; 如以雇员的能力不足为由解雇员工,测评该雇员能力的方法是否合理; 从该企业的规模来看,该雇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做到公正公平; 该企业是否有专门的人力资源部门去按照澳劳工法执行; 雇员需要为一雇主工作一段时间后才能向澳公平工作委员会提交不公平解雇的申请。在一个小生意中 (被解雇时雇主的各类雇员数目总合少于15个),雇员需要工作满一年。在非小生意中,雇员需要工作6个月以上。满足以上时间后,如被不公平解雇, 则可以要求赔偿或经调解后返回原岗位或原公司的不同岗位。 结束
无罪辩护的含义 做无罪辩护并不是律师认为他无罪,而是认为他不一定有罪,需要警方来证明他的罪名。如果警方无法证明他有罪,则无罪辩护成功,法庭需要当场释放犯罪嫌疑人。 已知涉嫌犯罪,仍可做无罪辩护 既使一犯罪嫌疑人告知他的律师他有罪,他的律师,如果看到警方没有足够的证据,仍可以为他做无罪辩护。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坦白,可能已构成事实上的罪名,但还不构成法律上的罪名。 事实罪名不同与法律罪名 第一 他有可能为另一个人说谎,试图承担责任。 第二 即使是他做的,或许只是另一罪名有罪而不是当前罪名有罪; 第三 即使是他做的,或许仅仅是一定程度的有罪,而非全部责任; 第四 即使是他做的,或许警察无法证明。 明知涉嫌有罪,在警方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还可以,甚至需要做无罪辩护,是律师的工作职责,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部分。 结束
刑事罪名成立的条件 在澳各州,法庭要证明一个人的罪名成立,要考虑两方面的事情,第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思想动机,第二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实际行动。这两方面必须同时发生,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 犯罪嫌疑人的行动可能并不够成犯罪,因为 犯罪嫌疑人可能没有相应的思想动机; 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机在发生实际行动时已经改变;或 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机和实际行动没有在同一时刻发生。 下面围绕刑事罪名成立的条件,就刑法辩护方法做一概括 对某一财产有权利 否认有偷窃的思想动机。例如,开走被盗的自己的车辆不算偷。 酒后行为 用酒后行为否认当时的思想动机,并不适用于大多数辩护,只适于,例如,用于辩护自己当时并没有把对方伤害到那个严重程度的动机。 对事实的一个错误判断 例如,自己本以为当时的车速是每小时80公里,但事实上是100公里,超过了限速每小时80公里。这是用否认有意超速的思想动机来辩护。这里要强调的是,对法律的错误判断不能成为辩护,如你以为限速是每小时100公里,而实际限速是每小时80公里。 精神疾病 这里犯罪嫌疑人用否认思想动机来辩护。犯罪嫌疑人需要证明,他不知道他的行动的本质。也就是说,他需要证明,当时他不知道他在做什么,或者他知道他在做什么但他不知道他在做错误的事情。一旦辩护成功,犯罪嫌疑人无罪,但是要被关到精神病康复中心,所被关押的时间可能要比被判有罪而被关押的时间还要长。 正当防卫 如果犯罪嫌疑人说是正当防卫,那么责任在于公诉人证明犯罪嫌疑人不是在正当防卫。犯罪嫌疑人需要说明他的所作所为是必要的,而且他有一个合理的原因去相信需要那样做。正当防卫可以是对自己防卫,对他人防卫,或对财产防卫。 必要性 如果不那样做,就会产生更严重的后果,所以有必要那样做。但是必要做的事必须和要保护的事相称,不能不成比例,例如,为防止偷窃而杀了人,就不能用必要性做辩护。 被压迫而做 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而不得不去做。该辩护不适用于致他人死亡的罪名,为保护自己的命也不能牺牲他人的命。 在同意的情况下所做 该辩护否认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机。该辩护常使用在性骚扰的案例中。即使是同意的情况下,一个人也不能至另一个人死亡或严重伤害,但在同意的情况下被吓唬,被轻微击打,被性行为,则可做为一个辩护。 被激怒 该辩护仅适用于被控杀人罪名。犯罪嫌疑人要证明任何一个正常的人在此情况下都会做出和他一样的事。如果辩护成功,可以减刑而不会无罪释放。 短暂精神异常 该辩护否认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机,仅适用于被控杀人罪名。犯罪嫌疑人要证明在犯罪时他由于疾病而使他的精神短暂不正常。如果辩护成功,可以减刑而不会无罪释放。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有酒精或兴奋类药物的作用,该辩护不允许被使用。 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不建议犯罪嫌疑人接受警方的询问,因为 犯罪嫌疑人并不了解思想动机和实际行动必须同时发生的要求; 犯罪嫌疑人可能过度延伸了自己的思想动机; 犯罪嫌疑人可能认可了一些需要警察去证明的事; 如果回答有误,犯罪嫌疑人可能失去以上辩护的机会。 结束
盗窃的定义 如果下面四个条件在拿走东西时全部满足即可达到盗窃, 你拿走了东西 这个东西属于别人 拿走东西时没有经过该东西持有人的同意 你想永远地拿走这个东西,永不归还 在澳洲新州,盗窃可判最多5年入狱。 如果盗窃的价值并不高,且在当地法院来审判,那么 如果偷的价值超过$5000, 最大惩罚是2年入狱,同时法官决定是否另加罚款最多$11000。 如果偷的价值不超过$5000, 最大惩罚是2年入狱,同时法官决定是否另加罚款最多$5500。 如果偷的价值超过$2000, 最大惩罚是2年入狱,同时法官决定是否另加罚款最多$2200。 辩护 如果有任何一项辩护成功,盗窃不会成立。 拿走的必须是可触摸到的东西且有价值。比如,这个东西可以是支票,书,首饰,但不包括信息,因为信息不可触摸。 这个东西必须属于另一个人。属于是指持有而不一定是东西的主人。例如,从别人那里偷一个被偷的东西也是盗窃。 拿走东西后使用了或受益了,再说要归还,不能成为辩护。 如拿走东西时确实是想要归还的,但后来决定不归还了,可做为一个辩护。但被告需要说服法官为什么拿走东西时是被告是要归还的。 如果你认为这个东西是你的,你有权利拿走它,这是一个辩护。这里,你必须认为整个这个东西是你的, 而不是部分东西是你的。也就是说如果你拿走了一些不属于你东西,就不能成为一个辩护。 结束
制作虚假文件定义 制作虚假文件是指一个人为了使自己或其他人达到经济上的目的,制作了一个新的虚假文件,或在一个现存的文件上制作了虚假信息。 制作虚假文件的惩罚 如被证实,根据新州刑法第253条,最高惩罚是入狱10年。 制作虚假文件罪名成立的条件 如满足下面所有条件,一个人,如张三,制作虚假文件罪名成立 张三做了一个虚假文件; 张三想利用这个文件; 让另一个人,如李四,接受这个虚假文件为真实文件; 由于李四认为该文件是真实文件而导致了下面的任何一个结果: 张三取得了,或帮助他人取得了属于别人的财产; 张三取得了,或帮助他人取得了经济上的优势,或造成其他人在经济上的劣势; 张三干扰了正常公务的实施; 结束
在一些刑事案件的调查中,澳洲警察根据现有的信息不能起诉一个人, 为了得到更多的信息来决定是否要起诉这个人或其他关联人,这时警察可能会联系该嫌疑人或相关人,非强制要求他们来警察局接受询问。 如果警察, 以新州为例,要求你去警察局接受询问时,你需要知道下列事情: 警察不能因为仅仅是需要你接受询问而逮捕你; 除非你被逮捕,否则你不可能被强制去警察局接受询问。 通常来说, 当警察需要你接受询问时,说明警察还没有足够证据来起诉你。你在回答警察的问题时可能帮助警察做决定去起诉你或其他人。 在去警察局接受询问之前,你有权利要求警察回答下面问题: 接受这个询问是否能改变警察要起诉你的决定? 目前警察有什么不利于你的证据?并要求警察出示这个证据。 回答结束后,如果警察决定逮捕你,警察会给你保释吗? 在回答问题时,如拒绝回答某一个问题,会被起诉吗? 在警察回答这些问题以后你再做决定是否要接受对你的询问。如你拒绝接受询问,且警察认为你是某一案件的关键证人,那么警察会通过法庭途径强制你出庭接受询问并作证。 如果你接受了警察的要求去警察局接受询问,你被滞留的时间通常不应该超过4个小时。如警察申请延期,最多不能超过12小时。当警察提出问题,如果你拒绝回答某一个问题去试图隐瞒一个刑事犯罪,那么你可能最终被警察起诉。 结束
在澳洲的刑事案件中, 一个法官在给罪犯判刑时,主要考虑两方面的事情。一个是所犯罪的客观严肃性,一个罪犯犯罪时的个人因素。 所犯罪的客观严肃性是指这个犯罪有多重,什么是最大的惩罚,有哪些因素使犯罪更严重,有哪些因素可使刑期减少。个人因素是指罪犯的一些相关的个人情况。这些因素在Crime (Sentencing Procedure) Act 1999 (NSW) 中的s21A有列出。 在同一案件中,最大惩罚是按照最严重的犯罪以及最长刑期来定的。比如在一个斗殴事件中,一个人既打了人也抢劫人,如果抢劫事件判得更严重,法院就按照抢劫的刑期来执行。如果一个人在两个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犯了两个罪,那就刑期累加。 在判刑时,法官也考虑该罪犯在多大的程度上计划了这个犯罪。计划的越久参与程度越深,惩罚越重。是否知法犯法,如警察犯罪。如果一个只是在发生事故之后即时产生的犯罪,那刑期相对轻。如果一个罪犯违背了信任关系而做出犯罪,刑期相对重,比如老师对学生犯罪,医生对病人犯罪。同时法官也考虑被害人的受害程度,年龄等因素。 个人因素是指罪犯的一些和本事件相关的个人情况。如是否有前科,品质问题,年龄,是否有精神问题,是否有酒和药物作用等。 结束
在交通法系列(2)中谈到疏忽驾驶, 这次是危险驾驶。 危险驾驶比疏忽驾驶的门槛高,惩罚重。 一个人在酒精超过限度或在药物的作用下驾驶,或以一个对其他人有危险的速度,或以一个对其他人有危险的方式驾驶,则属于危险驾驶。 如已构成危险驾驶,进一步按照所产生的后果可分下列三种情况: 1. 危险驾驶,并造成死亡; 2. 危险驾驶,并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 3. 危险驾驶,但并未造成死亡或严重的身体伤害。 第一种情况,危险驾驶,并造成死亡,如证明有罪, 最高可判入狱14年和其他惩罚。 第二种情况,危险驾驶,并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如证明有罪, 最高可判入狱11年和其他惩罚。 第三种情况下有两类 1) 超速类的危险驾驶, 但并未造成死亡或严重的身体伤害,如证明有罪且是初犯,最大惩罚是,$2200或入狱3个月, 如是再犯,$3300或入狱9个月。 2) 驾驶异常类的危险驾驶, 但并未造成死亡或严重的身体伤害, 如证明有罪且是初犯,下面的一项或多项惩罚会被法官采用: 罚款, 最多$2200;(可选) 入狱9个月;(可选) 无资格驾驶至少12个月;(强制) 无限期无资格驾驶;(可选) 无资格驾驶3年;(可选) 如在五年内再犯,下面的一项或多项惩罚会被法官采用: 罚款, 最多$3300;(可选) 无资格驾驶至少24个月;(强制) 无限期无资格驾驶;(可选) 无资格驾驶5年;(可选) 入狱;(可选) 以上情况都是指肇事方在认罪或被证明有罪的情况下的量刑。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虽然造成伤亡,但肇事方仍然可获无罪。 需要提醒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使你认为你确有危险驾驶的嫌疑,但是在没有完全调查清楚事故原因的情况下,你不应承揽下所有责任,因为你并不知道对方是否也有错,如对方的头脑是否清醒,视力是否正常,是否受到酒精或药物的影响,是否是疲劳驾驶,身体状态是否正常等, 如果对方有错,对方的错可能是这次事故加重的原因; 如果对方有错,你就不应该受到以上的惩罚; 如果对方有错,你就可能拿到 Section 10, 即没有犯罪记录。 关于酒驾,在以后的文章中详细阐述。 谨记:遵守法规,安全驾驶。 结束
在澳新州,不同驾照有不同的可扣减分数,分别是 无限制执照,Unrestricted Licence, 一共13分。 有限制绿色执照,简称绿P, Provisional P2 Licence, 一共7分。 有限制红色执照,简称红P, Provisional P1 Licnece, 一共4分。 学车执照, 简称L牌,Learner Licence, 一共4分。 如果你在三年的时间内丢分超过以上相对应的分数,则会导致你的驾照被吊销或被拒绝重新申请驾照。 当扣减的分数达到相应界限,RTA 会通知你你的驾照被吊销的开始时间和阶段,或你在哪个期间你无权申请驾照。在没有收到RTA通知前,你可以持续开车,驾照仍然有效, 直到RTA指定的那一天你不能开车为止。 当收到RTA的吊销或拒绝通知时,如果你拥有无限制驾照,你无权仅为没有分数而向法院上诉求情。 吊销无限制驾照的时间段如下: 如果你在三年内已丢 14分到15分,则被吊销 3 个月; 如果你在三年内已丢 16分到19分,则被吊销 4个月; 如果你在三年内已丢 20分以上,则被吊销 5个月; (有些人可能在接近三年期限内连续违规丢分而导致扣分远远超过12分) 当收到RTA的吊销或拒绝通知后,如果你当时只是拥有红P或绿P或学, 你有权向法庭上诉求情, 争取看在驾驶不熟练或有个人原因的情况下能够继续驾驶。吊销红P, 绿P 和L牌的时间段是3个月。 无论驾驶者拥有哪一类驾照,若收到警察的违规和罚款通知, 如果你认为确有违规,可缴纳罚款,分数扣减则合法并备案。 如果你认为没有违规,可拒绝缴纳罚款,选择由法庭判决。 如果你认为没有违规,但考虑上诉会消耗时间和精力而选择缴纳罚款,就等于认可违规,分数扣减则合法并备案。 如选择由法庭判决,有如下几种可能: 法庭认为驾驶者无罪,则无扣分无罚款。 法庭认为驾驶者有罪,并有犯罪记录,则扣分并罚款。 法庭认为驾驶者有罪,但判决是 Section 10, 即好行为监守期,无犯罪记录,则不扣分,可能会有罚款。 结束
在澳新州,被认定疏忽驾驶的门槛相当低。只要你没有按照一个正常人的驾驶规则或技术去驾驶就可能被认定为疏忽驾驶。法庭在认定是否是属于疏忽驾驶时也会考虑影响驾驶技术的一些因素,如当时的天气,道路和交通条件等。 在疏忽驾驶类别下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疏忽驾驶但没有造成死亡或很严重的伤害; 第二种,疏忽驾驶并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第三种,疏忽驾驶并造成了死亡; 第一种情况,是指疏忽驾驶造成小的交通事故,对人的损伤不大,例如只是小伤口或淤青,不需要出庭, 对疏忽驾驶方扣三分。 第二种情况,是疏忽驾驶造成相对较大的交通事故,对人的损伤较大,且对一个正常人来说是一个相当严重的伤害,如骨头断裂。 如是初犯, 罚款 $2200,或 入狱 9个月, 或 既罚款 $2200 又入狱 9个月 强制一年最多三年不能驾驶 如是再犯或第三犯, 罚款 $3300,或 入狱 12个月, 或 既罚款 $3300 又入狱12个月 强制一年最多三年不能驾驶 第三情况,是指疏忽驾驶造成了人的死亡。 如是初犯, 罚款 $3300,或 入狱 18 个月, 或 既罚款 $3300 又入狱 18 个月 强制一年最多三年不能驾驶 如是再犯 罚款 $5500,或 入狱 24个月, 或 既罚款 $5500 又入狱 24 个月…
被告在2014年9月在一米的范围内向受害人开枪, 子弹打中受害人右侧脖子从右耳下部穿出,受害人没有死亡。在2016年1月28号,新州地区法院认为被告的心理动机和实际行动在开枪时同时存在,但因为精神病辩护成功,试图杀人罪名不成立,但需要被关在精神病收容所监管直至康复为止。如果试图杀人罪名成立,被告应被叛入狱至少20年。 在审判中,被告辩护他是射向受害人后面的墙壁,要吓唬受害人,打乱该小区业主会议。法院不接受这个辩护而认为在那个情况如果他只想吓唬或扰乱会议,在多人在场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他应只能朝天开枪。并基于被告和受害人以前发生的口角,法官认为他确有杀人动机。 被告律师进一步辩护,说他有精神病,而被告坚持他没有精神病, 被告对给他吃精神病类药物抵触很大。法官开始考虑被告是否有精神病。澳洲对用精神病做为辩护时对精神病的定义是,在精神疾病的作用下,被告在犯罪时不知道他或她在做什么,或者即使他知道他做什么,但他不知道他所做的事是不正当的。而是否有精神疾病是需要由精神疾病专家来鉴定。 被告认为受害者总是试图毒杀他,并认为被害者并没有很好地管理他们所在的楼房。被告认为他把受害人射杀后再自杀,同归于尽,这样就减少了受害人再去害人的可能性。虽然被告知道这样做其他人会认为不对,但他能够说服自己这样做是对的并且值得做,是为了大家都好。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知道他在在做什么,即杀人,但他不知道他所做的事是不正当的, 相反他认为是正当的。被告的这种有缺陷的推理是由于在狂想症的作用下产生的。本案件中有多位专家对被告在不同时间段做了疾病评估一致认为被告确有狂想精神病。 这个案件的现实意义是,并不是一个人装疯卖傻说他不知道他在做什么就可逃脱惩罚,有专家可以判断被告是否患有法律认可的精神病。同时,并不是一个人有精神病就可以用精神病来辩护,关键是是否在这个精神病的作用下这个人产生了错误的推理判断。进一步说,如果被告确有精神病但并没有影响他在犯罪时的推理判断,辩护无效。Case:R v Istudor [2016] NSWDC 1 结束
在澳英法律系统下,所有用不法手段得到的证据,通常是不可以呈上公堂当证据使用的,除非得到法庭的允许。在新州监控设备法第7条 (SurveillanceDevices Act NSW 2007) 下,在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录音或录相设备监听或监视他人的私人对话或自己和他人的对话是违法的行为。 但是法律也在特定的情况下容许违法录音录相做为呈堂证供。 第一种情况是执法人员在经过批准去录音录相的。 第二种情况是在担心个人利益受伤害的情况下,对话中的一方可以用录音器录下对话内容,当成证据使用。 第三种情况是法官在证据法下第138条有权利决定是否采用该非法所得的证据。法官在做决定前须考录以下因素: 1. 该违法所得证据是否能解决争议性的问题。 2. 该违法证据在案子中的重要性 3. 该违法行动的严重性 4. 该违法行动是否触犯了公民及政治权力国际公约 5. 该违法行动能否可能被起诉 6. 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能否得到同样证据 法律在说,非法所得的录音或录相可能会受到起诉,同时未经许可的录音录相只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是可以成为法庭证据的。 结束
澳新州刑法第192J条规定凡涉及身份造假并有企图或已经用身份造假的方式进行刑事犯罪,最多入狱10年。 涉及身份造假包括制作、提供和使用假身份。 假身份是指下列信息,人们可以根据这些信息辨识到一个公司或一个个人,无论是一个活人或一个死人。 名字和地址 出生日和地址,婚姻状态 驾照信息 护照信息 生物信息,如声音和指纹 信用卡信息 账户信息和密码 数字签名 身份证号 澳生意号码ABN 其他可辨识身份的信息 这里要强调的是,不仅是制作,而且提供和使用假身份的人都受到第192J条的规范,而且是为达到刑事犯罪的目的而制作、提供或使用假身份的事件才适用此条款。 举例来说, 李四在澳洲买了一个假驾照,相片是李四的,但身份是别人的。在一次搜查中警察发现此假驾照,但没有证据证明李四曾经使用过或要使用此假驾照,则此条可能不适用,因为不能证明李四用此假驾照做过或想要去做任何刑事犯罪活动。 李四在澳洲买了一个假驾照,冒充此人并出示此驾照给警察,则此条适用,因为李四向警察出示了假证件属于刑事犯罪。 张三在澳洲买了一个假信用卡,冒充持卡人在网上购物或缴费,则此条适用,因为张三盗刷了此假信用卡属于刑事犯罪。 在澳洲的环境下,常见到的是制作、提供和使用假信用卡、假护照、假驾照、假医疗卡等。新州已加强在这方面的打击力度,在Chen v R [2015] NSWCCA 277 这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制作并出售假信用卡、假驾照和假医疗卡而被判入狱8年,6年之内不得保释。 法律无情,知法守法! 结束
当你弄错了法律,你没有辩解的机会。但当你弄错了事实,你或许可以一辩。 当动机是关键时 当你被检查你是否有动机去做某事时,而你是否有动机是决定你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因素,并且你也不确定你当时的真实动机,那么请认真思考下面这个问题后再回答。 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或对事实的错误认识 这个问题是,什么是一个对法律的错误认识,什么是对一个事实的错误认识。如果你的回答符合了对法律的错误认识,即你弄错了法律,那么不懂法不是借口,你有责任或有罪。如果你的回答符合了对一个事实的错误认识,即你弄错了事实,那么你张冠李戴了,你没有动机,无责任或无罪。 举例说明 你在超市出口被拦住,发现你未付一份澳洲新报,拦者问你为什么未付这份报纸。 如果你说你以为放在地上都是免费的,这份报纸放在地上,所以你没付,那你是对法律的一个错误认识,因为放在地上的东西并不都是免费的,法律上认为你有动机拿走别人有价值的东西,不懂法不是借口,盗窃罪名辩护无效。 如果你说你认为你拿的是报纸看中国,不是澳洲新报,那你就是对一个事实的错误认识,法律上认为你没有动机去拿走别人有价值的东西,因为你把澳洲新报当成看中国了,是由于两者长得很像,且看中国是免费的,你认为你拿走的是免费的看中国,所以你没付,盗窃罪名辩护有效。 结束
在澳新州,法律上并没有说父母不能惩戒孩子,但是对惩戒力度和被惩戒的身体部位做出了违法或不违法的说明。如父母惩戒孩子不适当,该父母可能被警察起诉。 如一父亲打了孩子之后被告上法庭,根据新州刑法第61AA (1) & (2), 该父亲需要证明下列这些事实来辩护无罪: 1. 打孩子是为了惩戒孩子,而不是故意伤害孩子。 2. 打孩子所使用的力量对于孩子的身体情况,精神状态以及孩子所做的事来说是在合理的范围内。 在下列情况下就一定不属于合理范围内: 1. 打孩子脖子或头部,除非用力极小。 2. 打孩子的力量和方式非常有可能伤害孩子。 父母在教育孩子时需要有法律意识, 切莫违法。 结束
见证人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的权利 在法庭上,见证人有权利拒绝回答某一问题或保持沉默。除非法官认为该问题至关重大,命令见证人回答。如果见证人被命令回答,见证人则有权利要求,说出实情后不受到警察对该见证人的控告,法庭根据见证人的法律责任免疫原则,必须予以考虑,给与放行。 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的原因 这个回答可能带来对见证人自身的起诉。在这个回答中见证人要说出该见证人所做的一些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事实。如果在法庭说慌,见证人可能会有更严厉的后果,那么最好的策略是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 如果见证人被命令回答 如果法官认为该问题至关重大,涉及关键证据和司法公正,那么法官可以命令见证人必须回答。见证人在回答问题之前,如果认为这个回答可能带来对该见证人的控告,那么见证人需要和法庭申请证据法中第128条所赋予见证人的证书, 称 Section 128 Certificate, 该证书可阻止警察事后对见证人的控告,做到见证人的法律责任免疫。为了让见证人说出实情,配合司法审判,法庭也会提示见证人可以申请该证书以达到法律责任免除。 见证人的法律责任免疫原则是确保见证人说出实情,澳洲法庭能够做到司法公正的基石。 结束
在澳洲,轻微违法如果处理不当也可能上法庭并可能留下犯罪记录。盗窃价值不足$300,轻微的冒犯行为或语言,短暂阻碍交通,或逃票等情节不严重的,警察会给一个罚款单,叫 Criminal Infringement Notice, 简称是, CIN. 如交了罚款,就不会有刑事犯罪记录; 如不交罚款,认为无错,则需要上庭澄清; 如法官确认有罪,那就可能会有刑事犯罪记录。 如被告 (为描述方便,下面简称为你)涉被告罪被带到警察局, 这就是已经在履行司法程序。这个问题以一个例子来说明容易理解。比如你和张三发生了争执并动了手打了他。张三把你告到警察局。这个时候,你叫做被告 (accused),张三叫做被害者 (victim)或证人, 警察则成为诉讼方 (Prosecutor) 并把你交由法院判决。不是很严重的刑事犯罪由警察来起诉,如是严重的,那就由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简称是DPP 来起诉。当张三把事件交由警察处理,张三就不是诉讼的一方而只是警察的证人,他控制不了诉讼的过程和结果。如张三不想通过警察处理,可以向法院提出个人刑事诉讼,那他就可成为诉讼的一方, 就可以控制诉讼的过程。因考虑到警察的力量和诉讼成本, 受害者通常是报告警察并由警察处理。 把你来到警察局后,警察会告诉你下面要问话并录口供,并告诉你有权利找律师来帮助。如果你被澳洲警察逮捕,拘留或传讯,如果你确有过违法行为,为保护你的利益,应该找律师。警察不允许仅仅是为了询问而轻易逮捕或拘留一个人。警察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原因去相信一个人触犯了刑法才能逮捕或拘留一个人。在澳新州, 警察可拘留一个人最多数小时, 在这期间,要做一个问话,并录音或录相, 这个录音或录相以及回答都可做为法庭证据。 如你要求律师来警察局帮助你, 警察必须延期这个问询直到你的律师到来。如果你不是澳公民或永居,你可有权联系驻澳使领馆, 如果你英语不好,可要求警察请翻译员。 你有一个最重要的权利就是沉默。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如果你沉默,这个沉默不会造成对你不利的影响。在有律师的情况下,如果你对一些事实选择沉默,法庭有可能不认可对你有利的事实。你有权利去联系你的亲属或律师。警察有义务给你提供电话去联系你的亲属或律师。你的律师可以来到警察局建议你如何回答警察的问题。 警察要证明一个人的罪名是否成立,要考虑两方面的事情。第一方面是被告是否有思想动机,第二是被告是否有实际行动。这两方面必须同时发生,才能证明被告有罪。你的任何回答都可能被用作法院证据。相同的事件,回答或描述的方式不同,你的责任就可能不同。警察的问话就是围绕你的思想动机和实际行动来问。如你的回答不合适,你可能就失去了辩护的机会,会加重法官对你的量刑。律师会建议你如何回答问题而最大化地保证你的利益。同时律师可监督警察是否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如果有违反,警察所收集的全部或部分信息则可能不能成为证据进入法庭。 问话之后,如果警察认为你涉嫌犯罪,会给你发一个出庭通知,Court Attendance Notice, 简称CAN以及录音或录相材料。这个CAN上有警察起诉被告的罪名,事件经过,被告信息,受害人信息,警察信息,法院信息以及出庭时间和地址。之后,警察会把这个CAN以及录音或录相材料上报到当地法院。如果警察允许你离开,说明警察已给你一个不需要进行申请的保释; 反之, 你被告知已被逮捕,并送你到拘留所,如想在拘留所外等待审判,要进行保释申请 (Bail)。这个时候,被告要联系律师去进行保释申请。如保释申请成功,你可获得人身自由在外等待出庭。如果你的保释申请被拒,你则需在拘留所里等待出庭,但你会在最可能短的时间内被带到法院,交由法院审理。 所有刑事案件都要从当地法院 (Local Court) 开始,当地法官 (Magistrate)先要做一个基本判断和审理。如是在当地法官职权范围内的,就在当地法院做判决,如不在当地法官的范围内,就交由上一级的法院来判,如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或高级法院Supreme Court。 下一个问题就是法院要如何审判你打人事件,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由当地法院来审,不需要陪审团 (Summarily); 另一种是由地区法院或州高院来审判,并由陪审团出席 (Indictment) 。不需要陪审团的审判,是一种简化形式,主要是针对犯罪事实不严重且没有较大事实争议的案件。由陪审团出席的案件,主要是针对重大案件, 并有争议的事实,且法官一旦做决定就会严重影响被告人身自由的案件。比如你把张三打至残疾,而且你说你是在被激怒的情况下打了张三,而张三说他根本没有激怒你,那陪审团的任务是来判断这个有争议的事实,你到底是不是在被张三激怒的情况下打了张三,以及这个激怒是如何产生的,在一个普通人的身上是否会产生激怒等。如陪审团认为你是在被张三激怒的情况下打了他,那在量刑上与在非激怒的情况就会有很大的差别。 一些量刑在入狱两年左右的案件中,被告可以选择要不要用地区法院的陪审团,这关系到由谁来定有争议的事实,同时也涉及到量刑的问题。如不用陪审团,就由当地法官来对有争议的事实做判断并量刑; 如一旦宣判有罪,那最大量刑就受到当地法院的限制,一般对每个罪名最多判坐牢两年。如需要陪审团来定有争议的事实,那就要到地区法院或州高级法院,每个罪名的最大量刑就可能会超过两年。如被告的罪名很严重,当地法官认为每个罪名的量刑一定要超过两年,那被告单方面想在当地法院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审判也是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