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讲解关于在澳境内同时申请多个签证, 以及一人拥有多个过桥签证的一些常见问题。 澳洲签证的类别 澳洲有两类签证,一类是实质签证 (Substantive Visa) ,如学生签证,工作签证,各种临时或永居签证等。另一类是过桥签证 (Bridging Visa) 。过桥签证主要分A, B, C, D, 和E, 越靠后,限制越多, 如不能工作,不能出境等。 设立过桥签证的目的 设立过桥签证的目的是给在澳境内的签证申请人一个合法状态去等待一个实质签证的申请结果。换句话说, 只有在澳境内提交的申请人才会有过桥签证,而在澳境外提交的签证申请人没有过桥签证。 一个申请人可同时申请多个实质签证 例如,同时申请毕业生签证485,技术移民签证189 以及工作签证457等。但每个申请人在同一时间只能拿一个实质签证。后授予的实质签证会把前一个实质覆盖掉。如两个实质签证同时批下,如485和189,那么对申请人最有利的签证占上风,覆盖掉另一个签证。 在澳境内每申请一个实质签证,就会有一个相应的过桥签证 例如,一持有旅游签证的申请人在澳同时申请了另两个实质签证,如工作签证和学生签证,那么该申请人就会有两个过桥签证A。 过桥签证A只在澳境内有效,出澳境就自动失效 持过桥签证A的申请人如需要出澳境,需要申请过桥签证B。 过桥签证何时起作用 如一申请人有一个实质签证,那么不管该申请人有多少个过桥签证,过桥签证都不起作用。直到申请人的实质签证过期后,过桥签证才起作用。例如,一工作签证457持有者在申请了雇主担保签证186后,会有一个过桥签证A。只要该457签证不过期,那么该申请人的过桥签证就不会生效;当457过期时,该过桥签证自动生效。 持实质签证去申请另一实质签证 通常来讲,在澳境内持实质签证的申请人才能申请另一个实质签证。在澳境内持已生效的过桥签证的申请人如要申请另一个实质签证会受到限制;持过桥签证的申请人必须拿出合理的原因来解释为什么不得不在持过桥签证的情况下在澳境内提交签证申请; 如解释不充分,签证申请会被拒绝。 持过桥签证时申请另一实质签证 如一人在澳境内持有过桥签证A, 并且提交了其他签证申请,那么也会有一个过桥签证跟随该提交的申请,但这个过桥签证是类别C, 而不是A。过桥签证C不能打工,离境后不能再回澳。 持过桥签证出澳境 如一人在澳境内持一个实质签证,如学生签证,同时申请了技术移 民永居签证189,即有了一个过桥签证A。当该申请人的实质签证即将过期时,该申请人需要离澳境后再入境。这时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如该申请人回澳的时间在实质签证过期之前,那该申请人在出境前不用做任何事,直接用现有的实质签证出境再入境;回澳洲后,需要到移民局再要回过桥签证A,因为当出澳境后,该申请人的过桥签证A失效,回澳后必须在实质签证过期前再拿回过桥A以能够合法地过度到过桥签证上去。如果忘记要回过桥签证A, 当实质签证过期时,由于没有合法签证,该申请人会变成澳境内的非法居民。虽然最终可能拿到其他实质签证,但这段非法居民的历史会影响以后澳洲公民的申请。第二种情况,如该申请人回澳的时间是在他或她实质签证过期之后,那么需要申请过桥签证B。当他出境后,过桥签证A立刻失效,再当他的实质签证过期时,过桥签证B生效。过桥签证B允许他顺利进入澳境,入境后过桥签证B持续有效,不需要另行通知移民局。 过桥签证的优先权 如一在澳申请人已没有实质签证,但有多个过桥签证,如A和C. 这种情况,过桥签证A占优先权起作用,过桥签证C不起作用。 例如,一学生在学生签证到期之前申请了一个毕业生签证,即有了一个过桥签证A, 后来学生签证过期,过桥签证A生效,在持有过桥签证A时该学生又提交了一个永居签证189,那么该学生就会又有一个过桥签证C。 持两个过桥签证时如果一签证申请被拒,可继续在澳境内等待 当一在澳申请人没有实质签证,但有多个过桥签证,如A和C或两个A等,有几个过桥签证就说明该人申请了几个签证并在等待结果,如其中一个签证申请被拒签了,那么该申请人还可以用其他的过桥签证在澳等待其他签证申请的结果。 如果签证申请被拒可否在澳境内再申请签证 如一在澳申请人持有实质签证时,当他的一个签证申请被拒绝,他可再提交其他签证申请。如他只持有过桥签证的情况下,当有一个签证申请被拒签,那么他就不被允许在澳再申请绝大多数签证类别了,只有几个签证类别例外,如申请难民或子女移民等。 结束
为了防止 “自己的信息被泄露还不知道” 的现象重复发生,澳洲政府加大了隐私法规范力度。 立法生效的时间 从2018年2月22日起,针对数据泄露事件,澳大利亚隐私法要求特定信息泄露者在泄密的30天内必须通知澳大利亚信息专员以及信息被泄露者。 必须通知的条件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会被视为必须通知的数据泄露事件: 1. 发现数据被未经授权访问或数据被未经授权纰漏或数据被丢失; 2. 非常有可能对一人或多人造成严重伤害; 及 3. 数据泄露者还没有能力阻止可能对信息被泄露者的伤害。 立法适用的范围 该法令适用于澳洲隐私法所规范的所有公司或个人。主要包括: 1. 澳洲政府部门; 2. 年销售额在3百万澳币以上的公司或非盈利组织; 3. 信用报告机构; 4. 健康服务提供机构; 5. 税号收取机构;等。 违反该法的惩罚 如果被规范的机构没有在泄密的30天内通知澳大利亚信息专员以及信息被泄露者, 对于公司来讲可能面临最高210万澳元的罚款,对于个人来讲可能面临最高42万澳元的罚款。 公司董事的责任 1. 制定负责人制度; 2. 制定数据使用规范和程序; 3. 实施数据安全机制; 4. 制定数据泄漏后补救方法; 如果公司董事明知此法令而故意不履行相关责任该董事个人可能承担部分或全部数据泄漏责任。 结束
离婚申请人首要考虑的问题是离婚是否对永居签证造成影响。答案是只要是合法离婚,永居签证不会有任何影响,担保人在离婚后没有对被担保人有任何制约。 在澳合法离婚的首要条件是分居一年,也就是说至少是拿到永居一年之后才能离婚,否则说明离婚申请人在拿到永居之前就已经分居,离婚申请人的签证可被取消。 结束
无罪辩护的含义 做无罪辩护并不是律师认为他无罪,而是认为他不一定有罪,需要警方来证明他的罪名。如果警方无法证明他有罪,则无罪辩护成功,法庭需要当场释放犯罪嫌疑人。 已知涉嫌犯罪,仍可做无罪辩护 既使一犯罪嫌疑人告知他的律师他有罪,他的律师,如果看到警方没有足够的证据,仍可以为他做无罪辩护。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坦白,可能已构成事实上的罪名,但还不构成法律上的罪名。 事实罪名不同与法律罪名 第一 他有可能为另一个人说谎,试图承担责任。 第二 即使是他做的,或许只是另一罪名有罪而不是当前罪名有罪; 第三 即使是他做的,或许仅仅是一定程度的有罪,而非全部责任; 第四 即使是他做的,或许警察无法证明。 明知涉嫌有罪,在警方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还可以,甚至需要做无罪辩护,是律师的工作职责,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部分。 结束
刑事罪名成立的条件 在澳各州,法庭要证明一个人的罪名成立,要考虑两方面的事情,第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思想动机,第二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实际行动。这两方面必须同时发生,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 犯罪嫌疑人的行动可能并不够成犯罪,因为 犯罪嫌疑人可能没有相应的思想动机; 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机在发生实际行动时已经改变;或 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机和实际行动没有在同一时刻发生。 下面围绕刑事罪名成立的条件,就刑法辩护方法做一概括 对某一财产有权利 否认有偷窃的思想动机。例如,开走被盗的自己的车辆不算偷。 酒后行为 用酒后行为否认当时的思想动机,并不适用于大多数辩护,只适于,例如,用于辩护自己当时并没有把对方伤害到那个严重程度的动机。 对事实的一个错误判断 例如,自己本以为当时的车速是每小时80公里,但事实上是100公里,超过了限速每小时80公里。这是用否认有意超速的思想动机来辩护。这里要强调的是,对法律的错误判断不能成为辩护,如你以为限速是每小时100公里,而实际限速是每小时80公里。 精神疾病 这里犯罪嫌疑人用否认思想动机来辩护。犯罪嫌疑人需要证明,他不知道他的行动的本质。也就是说,他需要证明,当时他不知道他在做什么,或者他知道他在做什么但他不知道他在做错误的事情。一旦辩护成功,犯罪嫌疑人无罪,但是要被关到精神病康复中心,所被关押的时间可能要比被判有罪而被关押的时间还要长。 正当防卫 如果犯罪嫌疑人说是正当防卫,那么责任在于公诉人证明犯罪嫌疑人不是在正当防卫。犯罪嫌疑人需要说明他的所作所为是必要的,而且他有一个合理的原因去相信需要那样做。正当防卫可以是对自己防卫,对他人防卫,或对财产防卫。 必要性 如果不那样做,就会产生更严重的后果,所以有必要那样做。但是必要做的事必须和要保护的事相称,不能不成比例,例如,为防止偷窃而杀了人,就不能用必要性做辩护。 被压迫而做 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而不得不去做。该辩护不适用于致他人死亡的罪名,为保护自己的命也不能牺牲他人的命。 在同意的情况下所做 该辩护否认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机。该辩护常使用在性骚扰的案例中。即使是同意的情况下,一个人也不能至另一个人死亡或严重伤害,但在同意的情况下被吓唬,被轻微击打,被性行为,则可做为一个辩护。 被激怒 该辩护仅适用于被控杀人罪名。犯罪嫌疑人要证明任何一个正常的人在此情况下都会做出和他一样的事。如果辩护成功,可以减刑而不会无罪释放。 短暂精神异常 该辩护否认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机,仅适用于被控杀人罪名。犯罪嫌疑人要证明在犯罪时他由于疾病而使他的精神短暂不正常。如果辩护成功,可以减刑而不会无罪释放。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有酒精或兴奋类药物的作用,该辩护不允许被使用。 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不建议犯罪嫌疑人接受警方的询问,因为 犯罪嫌疑人并不了解思想动机和实际行动必须同时发生的要求; 犯罪嫌疑人可能过度延伸了自己的思想动机; 犯罪嫌疑人可能认可了一些需要警察去证明的事; 如果回答有误,犯罪嫌疑人可能失去以上辩护的机会。 结束
盗窃的定义 如果下面四个条件在拿走东西时全部满足即可达到盗窃, 你拿走了东西 这个东西属于别人 拿走东西时没有经过该东西持有人的同意 你想永远地拿走这个东西,永不归还 在澳洲新州,盗窃可判最多5年入狱。 如果盗窃的价值并不高,且在当地法院来审判,那么 如果偷的价值超过$5000, 最大惩罚是2年入狱,同时法官决定是否另加罚款最多$11000。 如果偷的价值不超过$5000, 最大惩罚是2年入狱,同时法官决定是否另加罚款最多$5500。 如果偷的价值超过$2000, 最大惩罚是2年入狱,同时法官决定是否另加罚款最多$2200。 辩护 如果有任何一项辩护成功,盗窃不会成立。 拿走的必须是可触摸到的东西且有价值。比如,这个东西可以是支票,书,首饰,但不包括信息,因为信息不可触摸。 这个东西必须属于另一个人。属于是指持有而不一定是东西的主人。例如,从别人那里偷一个被偷的东西也是盗窃。 拿走东西后使用了或受益了,再说要归还,不能成为辩护。 如拿走东西时确实是想要归还的,但后来决定不归还了,可做为一个辩护。但被告需要说服法官为什么拿走东西时是被告是要归还的。 如果你认为这个东西是你的,你有权利拿走它,这是一个辩护。这里,你必须认为整个这个东西是你的, 而不是部分东西是你的。也就是说如果你拿走了一些不属于你东西,就不能成为一个辩护。 结束
制作虚假文件定义 制作虚假文件是指一个人为了使自己或其他人达到经济上的目的,制作了一个新的虚假文件,或在一个现存的文件上制作了虚假信息。 制作虚假文件的惩罚 如被证实,根据新州刑法第253条,最高惩罚是入狱10年。 制作虚假文件罪名成立的条件 如满足下面所有条件,一个人,如张三,制作虚假文件罪名成立 张三做了一个虚假文件; 张三想利用这个文件; 让另一个人,如李四,接受这个虚假文件为真实文件; 由于李四认为该文件是真实文件而导致了下面的任何一个结果: 张三取得了,或帮助他人取得了属于别人的财产; 张三取得了,或帮助他人取得了经济上的优势,或造成其他人在经济上的劣势; 张三干扰了正常公务的实施; 结束
在一些刑事案件的调查中,澳洲警察根据现有的信息不能起诉一个人, 为了得到更多的信息来决定是否要起诉这个人或其他关联人,这时警察可能会联系该嫌疑人或相关人,非强制要求他们来警察局接受询问。 如果警察, 以新州为例,要求你去警察局接受询问时,你需要知道下列事情: 警察不能因为仅仅是需要你接受询问而逮捕你; 除非你被逮捕,否则你不可能被强制去警察局接受询问。 通常来说, 当警察需要你接受询问时,说明警察还没有足够证据来起诉你。你在回答警察的问题时可能帮助警察做决定去起诉你或其他人。 在去警察局接受询问之前,你有权利要求警察回答下面问题: 接受这个询问是否能改变警察要起诉你的决定? 目前警察有什么不利于你的证据?并要求警察出示这个证据。 回答结束后,如果警察决定逮捕你,警察会给你保释吗? 在回答问题时,如拒绝回答某一个问题,会被起诉吗? 在警察回答这些问题以后你再做决定是否要接受对你的询问。如你拒绝接受询问,且警察认为你是某一案件的关键证人,那么警察会通过法庭途径强制你出庭接受询问并作证。 如果你接受了警察的要求去警察局接受询问,你被滞留的时间通常不应该超过4个小时。如警察申请延期,最多不能超过12小时。当警察提出问题,如果你拒绝回答某一个问题去试图隐瞒一个刑事犯罪,那么你可能最终被警察起诉。 结束
诉讼的目的 诉讼通常分民事和刑事。无论在哪里,诉讼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或为了解决问题而采用的手段,而不是为了诉讼而诉讼。例如某人欠了你的钱,你走司法程序诉讼他。这个诉讼是为了要回钱,或要回部分的钱; 如不诉讼他,钱就肯定要不回来,但走了司法程序,在听证会之前,钱就可以被还回来了,或双方已达成一个协议而解决了问题。对部公堂,需要律师费用,如律师费用比所欠的钱还多,从经济角度讲就不值得,就可能在听证会前达成一个协议而避免诉讼。在诉讼的过程中,如原告达到目的了,就应该立刻停止而不值得再继续耗人耗时。司法程序都和成本相关,走的法院不同,请的律师高低不同,诉讼理由不同,最终所产生的费用也会不同。在诉讼的过程中,情况变化很多,如一方承担不起律师费用了,或一方身体支持不下去了,或一方在精神上顶不住了, 原告和被告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发生随时做决定。这个决定是要在律师的辅助的情况下而做出,以达到减少诉讼的成本和达到最好的效果。 谁来付律师费? 如果双方在诉讼中不需要法官来判断谁触犯法律或违反合同的话,那就各付各的律师费。比如夫妻之前争夺财产,法院只做一个分配决定,那就各付各的律师费。如法官需要做出是哪方触犯了法律,那输方付赢方的律师费。比如,有人在网上发表言论,你认为是对你进行了诽谤,但他不认为是诽谤,你告了他。如法官裁定是诽谤,那他就付你的律师费外加诽谤赔偿; 如法官裁定不是诽谤,那你要付他的律师费。但这个赔付的律师费,不是按照100%而是按照70% 到80%而赔付的。如果在司法程序中,你没有按照法院的程序走,给对方及法院造成时间和人力方面的损失,那就要按照对方及法院实际产生的费用来赔付那个损失。 谁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需要什么程度的证据? 在民事纠纷中,原告有责任拿出证据说明事情确实发生了。比如,你告某人拿钱后拒绝付货,那么你要证明你们之间有一个合同,你付了钱,但你确实没有收到货。有些证据可以用实物来证明,如纸质的合同,付款凭据,而有的证据没有实物,如没有收到货,那就需要用宣誓的方式来证明你确实没有收到货。如被告反驳,那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那件事。如对方如说你收到货了,那他要提供你确实收到货的证据,如果他也没有实物证据,那也需要用宣誓的方式来提供证据。在法庭上,各自展示各自的证据和证词。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只要判断一件事发生的可能性比没有发生的可能性大 (balance of probability),就可以判这件事确实发生了。如法官在看过听过所有的证据证词后,认为没有收到货的可能性比收到货的可能性大,即使是51%对49%, 法官都有权利宣判对方没有付货。法官会命令被告付货或退款,以及付原告的律师费。如任何一方认为宣判有误,可以上诉。 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是警察起诉被告。警察是公诉人, 受害人是警察的证人。警察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事情发生了,这个证据的要求程度是超过合理的怀疑。(beyond of reasonable doubt), 基本是认定了的可能性, 比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要求高得多。比如直接的目击,A和B看到C打了D一个耳光,那A和B的证词就达到了基本是认定了是C打了D。另外一种情况,间接的推断,A被录像走进一个房间,该房间中只有另一个人B,在A走出后,C发现B被杀了,并看到A身上有B的血,虽然无人直接看见A杀了B, 但通过有证据的间接判断,基本也认定是A杀了B, 法官可以宣判A杀了B并对A判刑。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只需要提出质疑,警察就有必要用证据来推翻这种质疑,而这个证据也需要是基本认定了的程度; 比如被告说他当时不在场,但警察能找到多名证人看到他在场,那就达到了是基本认定的程度。如果被告拿出其他自身的理由或借口来减轻罪名,说是正当防卫,或有精神问题等,那被告有责任拿出证据,而这个证据的要求程度仅仅是有的可能性比没有的可能性大就可以。之所以在刑事中对证据的要求程度比在民事中的要求程度高,是因为在刑事中,一但判被告有罪,就可能坐牢,对被告影响很大,法院必须要特别谨慎。 用证据和规则说话 诉讼,没有人可以保证胜负。法院是根据证据说话的,即使原告再有理,但如果没有拿到有效的证据,或组织的证据不合理,也无济于事。即使法官本人私下认为原告有理,但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没有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件事,那也不得不按照规则,宣布被告无罪。律师的作用就是利用这些规则收集证据并恰当地运用证据而保护客户的最大利益。 结束
法庭判决书上的债务不一定能够追回。这和欠债方的资产相关。欠债方有资产则可能追回,否则可能追不回。有一系列追讨的方式可供选择,有快慢之分, 有程序复杂或简单之分,也有法律费用多少之分。如所选择的方式不对,欠债人则可能转移或挥霍资产,把本可能强制实施并收回债务的可能性变为不可能,所以通过法律途径决定追讨的方式很重要。 如果欠债方对法庭的判决不与理睬,或拒绝和债主商量如何分期分批还款,那债主可考虑的方式主要有,通过法院方式取得相应的命令,夺取已知欠债方所佣有的部分或全部土地和财产; 如有第三方有欠欠债人的钱,通过法院命令第三方还债主的钱; 冻结欠债人的股票,储蓄或公司股权等。 问题是当欠债人下决心不还钱的时候,欠债人已经把一些或全部资产转移,常用的司法系统已找不到欠债人的资产,如通过其名字找不到其拥有任何产业,也找不到他在担任任何公司董事或经理,或他已改名换姓, 或他已通过信托的方式把资产放在信托中,给债主造成他已无钱的印象,最多是申请他破产,而试图逃脱追讨。 针对这样的情况,债主可以通过法庭途径命令欠债人向法庭说明他的所有资产情况。如果这一命令拿到,当欠债人收到法院通知时,而欠债人确有财产,通常欠债人会提出还款方式而没有别的出路。如果欠债人向法庭说慌,立刻加罪蔑视法庭而受到刑事处罚。如果如实陈述,法庭必然命令如何还款。如果欠债人拒绝回答,法院可视之为蔑视法庭而批准逮捕欠债人从而上升到刑事责任。 如果法庭认为欠债人通过转移资产的方式回避债务,法庭可命令取消以前所有转移财产的交易而回到转移之前的状态。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