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法

当一个人资不抵债即被认为破产。当一个人拒绝偿还债务,债权人可通过法律手段宣布其破产。当一个人想逃避债务,也可自行宣布破产。所以申请个人破产是一个把债务人的仅有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的法律过程。 申请个人破产是债权人对付债务人的一种方式,也是债务人解决债务问题的一项合法途径。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债务人重新开始的好机会。 申请破产的方法有两种,债务人申请或债权人申请。澳洲破产法规定,只要债务人拥有不少于$5000 的经过法庭裁决后的欠款,债权人或债务人便可以向破产管理署申请债务人破产。 在收到破产通知书后,如果债务人拒绝或无法偿还债务,则债务人破产。破产后,破产人的所有资产将交由法院委任的破产受托人管理。破产受托人必须在法律的范围下变卖破产人的绝大部分现有资产,但涉及破产人赖以生存或工作的工具不能变卖。不可变卖的资产包括破产人用于职业或贸易,价值不超过$3,700的器械工具,价值不超过$7,600的交通工具,各人用品等。 破产者会受到如下限制, 不可以成为公司董事; 不可以用自己名字以外的商业名称作生意; 不可以欠下超过$5,496的破产后债务; 超过$54,081.30以上部分的个人年薪必须交由破产受托人分配给债仅人,但年薪上限是由破产人的家庭状态不同而不同; 破产人必须把护照交给破产受托人,每次出境必须得到受托人的批准。 破产者如想修改以上限制,需要提出申请。 破产者的破产状态持续三年。三年后不再受以上限制,以前的债务一笔勾销,完全合法,无负担,重新开始。 结束

在澳洲的日常生活中,契约或合同关系无处不在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形成并履行, 例如,购票停车就是合同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在停车场外我们能看到的只是价格,当停车买票之后,我们会在票面上或停车场出口处看到各种约定或免责条款。那么这些买票之后才看到的约定或条款对消费者是否有约束力呢?简单的回答是没有。换句话说,只有在买票之前看到的条款对停车者有效力, 在买票后才看到的条款不能算作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如果在入口没有付钱只是领取一个票,停车后可明显看到相关条款,这时停车者若不同意一些条款, 可在不买票的情况下立刻开出停车场, 那么合同关系没有形成; 如果停车者不同意一些条款,但在不买票的情况下开不出停车场, 如付费无人把守停车场, 或不允许开出停车场,那么合同关系已被形成。 Thornton v Shoe Lane Parking Ltd 是英澳合同法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桑顿先生去Shoe Lane 停车场停车。在停车场门口告示牌上写着“在此停车,风险自负” 桑顿先生在自动售票机买票后进入停车场停车。停车票上写道买此票意味着停车人接受本停车场内的条款, 具体内容在停车场内的告示牌上。其中一条是若停车人在停车场内受伤,停车场概不负责。桑顿先生没有仔细阅读告示牌上的内容。当他取车时,出现了意外事故,受了重伤。 桑顿先生要求停车场对他受伤一事负责。在一审判决中法官判停车场老板负部分责任并赔偿桑顿的一半损失。停车场老板以停车场有免责条款但桑顿没有阅读为由提出上诉。在上诉庭,法官维持原判决, 法庭认为停车场内的免责条款不能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和桑顿是否阅读无关。 该案例给出的一个法律原则是,停车场的免责条款如果要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必须在买票之前,即合同成立之前引起相关当事人的充分注意。换言之, 相关当事人必须在进入合同前已被告知免责条款的存在,并同意将免责条款加入到合同条款中。双方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进入合同,免责条款才能真正免责。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即使桑顿先生没有阅读告示牌上的条款,停车场老板也不能被免责,因为那些免责条款是在合同已经进入后才告知当事人桑顿先生。 该案例也告诉我们,合同条款的获悉时间点就成为该条款是否约束合同当事人的区分点,消费者可以在形成合同之前,如买票之前,有意识地留意是否有任何条款的约束,例如,安置在游乐场售票处的详细声明就有对拟购票的顾客具有约束力。而在买票之后才看到的安置在游乐场内的此类声明对顾客就不存在约束力,原因是顾客知道这些条款之前合同就已经成立,因此这些条款不能再加入到已经形成的合同中去。 结束

澳大利亚外国人投资监管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简写为FIRB) 正在日益加强对商业实体的外商投资监管。关于外国人的定义请见文章FIRB对外国人的定义。 一外国人如果要取得一个澳洲生意实体的不少于20%的股份,且这部分股份的价值不少于澳帀2亿5千2百万,则需要向FIRB申请。对于中国投资者,如中国和澳洲的自由贸易协议进入实施阶段,所投资生意取得股份的总价值如达到澳帀10亿9千4百万, 则需要向FIRB提出申请。 外国政府对任何商业实体的投资,无论投资额多少,都必须向FIRB 提出申请。澳财政部长有权拒绝任何有害于澳洲国家利益的投资。 结束

诉讼的目的 诉讼通常分民事和刑事。无论在哪里,诉讼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或为了解决问题而采用的手段,而不是为了诉讼而诉讼。例如某人欠了你的钱,你走司法程序诉讼他。这个诉讼是为了要回钱,或要回部分的钱; 如不诉讼他,钱就肯定要不回来,但走了司法程序,在听证会之前,钱就可以被还回来了,或双方已达成一个协议而解决了问题。对部公堂,需要律师费用,如律师费用比所欠的钱还多,从经济角度讲就不值得,就可能在听证会前达成一个协议而避免诉讼。在诉讼的过程中,如原告达到目的了,就应该立刻停止而不值得再继续耗人耗时。司法程序都和成本相关,走的法院不同,请的律师高低不同,诉讼理由不同,最终所产生的费用也会不同。在诉讼的过程中,情况变化很多,如一方承担不起律师费用了,或一方身体支持不下去了,或一方在精神上顶不住了, 原告和被告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发生随时做决定。这个决定是要在律师的辅助的情况下而做出,以达到减少诉讼的成本和达到最好的效果。 谁来付律师费? 如果双方在诉讼中不需要法官来判断谁触犯法律或违反合同的话,那就各付各的律师费。比如夫妻之前争夺财产,法院只做一个分配决定,那就各付各的律师费。如法官需要做出是哪方触犯了法律,那输方付赢方的律师费。比如,有人在网上发表言论,你认为是对你进行了诽谤,但他不认为是诽谤,你告了他。如法官裁定是诽谤,那他就付你的律师费外加诽谤赔偿; 如法官裁定不是诽谤,那你要付他的律师费。但这个赔付的律师费,不是按照100%而是按照70% 到80%而赔付的。如果在司法程序中,你没有按照法院的程序走,给对方及法院造成时间和人力方面的损失,那就要按照对方及法院实际产生的费用来赔付那个损失。 谁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需要什么程度的证据? 在民事纠纷中,原告有责任拿出证据说明事情确实发生了。比如,你告某人拿钱后拒绝付货,那么你要证明你们之间有一个合同,你付了钱,但你确实没有收到货。有些证据可以用实物来证明,如纸质的合同,付款凭据,而有的证据没有实物,如没有收到货,那就需要用宣誓的方式来证明你确实没有收到货。如被告反驳,那被告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那件事。如对方如说你收到货了,那他要提供你确实收到货的证据,如果他也没有实物证据,那也需要用宣誓的方式来提供证据。在法庭上,各自展示各自的证据和证词。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只要判断一件事发生的可能性比没有发生的可能性大 (balance of probability),就可以判这件事确实发生了。如法官在看过听过所有的证据证词后,认为没有收到货的可能性比收到货的可能性大,即使是51%对49%, 法官都有权利宣判对方没有付货。法官会命令被告付货或退款,以及付原告的律师费。如任何一方认为宣判有误,可以上诉。 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是警察起诉被告。警察是公诉人, 受害人是警察的证人。警察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事情发生了,这个证据的要求程度是超过合理的怀疑。(beyond of reasonable doubt), 基本是认定了的可能性, 比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要求高得多。比如直接的目击,A和B看到C打了D一个耳光,那A和B的证词就达到了基本是认定了是C打了D。另外一种情况,间接的推断,A被录像走进一个房间,该房间中只有另一个人B,在A走出后,C发现B被杀了,并看到A身上有B的血,虽然无人直接看见A杀了B, 但通过有证据的间接判断,基本也认定是A杀了B, 法官可以宣判A杀了B并对A判刑。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只需要提出质疑,警察就有必要用证据来推翻这种质疑,而这个证据也需要是基本认定了的程度; 比如被告说他当时不在场,但警察能找到多名证人看到他在场,那就达到了是基本认定的程度。如果被告拿出其他自身的理由或借口来减轻罪名,说是正当防卫,或有精神问题等,那被告有责任拿出证据,而这个证据的要求程度仅仅是有的可能性比没有的可能性大就可以。之所以在刑事中对证据的要求程度比在民事中的要求程度高,是因为在刑事中,一但判被告有罪,就可能坐牢,对被告影响很大,法院必须要特别谨慎。 用证据和规则说话 诉讼,没有人可以保证胜负。法院是根据证据说话的,即使原告再有理,但如果没有拿到有效的证据,或组织的证据不合理,也无济于事。即使法官本人私下认为原告有理,但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没有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件事,那也不得不按照规则,宣布被告无罪。律师的作用就是利用这些规则收集证据并恰当地运用证据而保护客户的最大利益。 结束

法庭判决书上的债务不一定能够追回。这和欠债方的资产相关。欠债方有资产则可能追回,否则可能追不回。有一系列追讨的方式可供选择,有快慢之分, 有程序复杂或简单之分,也有法律费用多少之分。如所选择的方式不对,欠债人则可能转移或挥霍资产,把本可能强制实施并收回债务的可能性变为不可能,所以通过法律途径决定追讨的方式很重要。 如果欠债方对法庭的判决不与理睬,或拒绝和债主商量如何分期分批还款,那债主可考虑的方式主要有,通过法院方式取得相应的命令,夺取已知欠债方所佣有的部分或全部土地和财产; 如有第三方有欠欠债人的钱,通过法院命令第三方还债主的钱; 冻结欠债人的股票,储蓄或公司股权等。 问题是当欠债人下决心不还钱的时候,欠债人已经把一些或全部资产转移,常用的司法系统已找不到欠债人的资产,如通过其名字找不到其拥有任何产业,也找不到他在担任任何公司董事或经理,或他已改名换姓, 或他已通过信托的方式把资产放在信托中,给债主造成他已无钱的印象,最多是申请他破产,而试图逃脱追讨。 针对这样的情况,债主可以通过法庭途径命令欠债人向法庭说明他的所有资产情况。如果这一命令拿到,当欠债人收到法院通知时,而欠债人确有财产,通常欠债人会提出还款方式而没有别的出路。如果欠债人向法庭说慌,立刻加罪蔑视法庭而受到刑事处罚。如果如实陈述,法庭必然命令如何还款。如果欠债人拒绝回答,法院可视之为蔑视法庭而批准逮捕欠债人从而上升到刑事责任。 如果法庭认为欠债人通过转移资产的方式回避债务,法庭可命令取消以前所有转移财产的交易而回到转移之前的状态。 结束

法庭判决书上的债务不一定能够追回。这和欠债方的资产相关。欠债方有资产则可能追回,否则可能追不回。有一系列追讨的方式可供选择,有快慢之分, 有程序复杂或简单之分,也有法律费用多少之分。如所选择的方式不对,欠债人则可能转移或挥霍资产,把本可能强制实施并收回债务的可能性变为不可能,所以通过法律途径决定追讨的方式很重要。 如果欠债方对法庭的判决不与理睬,或拒绝和债主商量如何分期分批还款,那债主可考虑的方式主要有,通过法院方式取得相应的命令,夺取已知欠债方所佣有的部分或全部土地和财产; 如有第三方有欠欠债人的钱,通过法院命令第三方还债主的钱; 冻结欠债人的股票,储蓄或公司股权等。 问题是当欠债人下决心不还钱的时候,欠债人已经把一些或全部资产转移,常用的司法系统已找不到欠债人的资产,如通过其名字找不到其拥有任何产业,也找不到他在担任任何公司董事或经理,或他已改名换姓, 或他已通过信托的方式把资产放在信托中,给债主造成他已无钱的印象,最多是申请他破产,而试图逃脱追讨。 针对这样的情况,债主可以通过法庭途径命令欠债人向法庭说明他的所有资产情况。如果这一命令拿到,当欠债人收到法院通知时,而欠债人确有财产,通常欠债人会提出还款方式而没有别的出路。如果欠债人向法庭说慌,立刻加罪蔑视法庭而受到刑事处罚。如果如实陈述,法庭必然命令如何还款。如果欠债人拒绝回答,法院可视之为蔑视法庭而批准逮捕欠债人从而上升到刑事责任。 如果法庭认为欠债人通过转移资产的方式回避债务,法庭可命令取消以前所有转移财产的交易而回到转移之前的状态。 结束

虽然有些条款并没有在合同中注明,但通过商业有效性规则理解,那些条款一样需要被遵守,就像在合同中一样,比如合同双方都需要要有真诚的态度去履约。买了生意后发现不赚钱就用各种借口不想完成租约手续,就至少违反了暗含的条款,即用真诚的态度去履约。请见我所蒋律师的见解,根据事实而判定的隐含条款。 Sydney Office: 306/370 Pitt Street, Sydney NSW 2000 Telephone: (02) 9283 8098 Fax: (02) 8005 4485 Email: info@heraldlegal.com.au Post address: PO BOX 20585, World Square, NSW 2002 Australia DX address: DX 11538, Sydney Downtown Melbourne Office: Level 40, 140 William Street, Melbourne VIC 3000 Telephone: (03) 9008 8666 Email: info.vic@heraldlegal.com.au Brisbane Office: Level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