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决书上的债务不一定能够追回。这和欠债方的资产相关。欠债方有资产则可能追回,否则可能追不回。有一系列追讨的方式可供选择,有快慢之分, 有程序复杂或简单之分,也有法律费用多少之分。如所选择的方式不对,欠债人则可能转移或挥霍资产,把本可能强制实施并收回债务的可能性变为不可能,所以通过法律途径决定追讨的方式很重要。
如果欠债方对法庭的判决不与理睬,或拒绝和债主商量如何分期分批还款,那债主可考虑的方式主要有,通过法院方式取得相应的命令,夺取已知欠债方所佣有的部分或全部土地和财产; 如有第三方有欠欠债人的钱,通过法院命令第三方还债主的钱; 冻结欠债人的股票,储蓄或公司股权等。
问题是当欠债人下决心不还钱的时候,欠债人已经把一些或全部资产转移,常用的司法系统已找不到欠债人的资产,如通过其名字找不到其拥有任何产业,也找不到他在担任任何公司董事或经理,或他已改名换姓, 或他已通过信托的方式把资产放在信托中,给债主造成他已无钱的印象,最多是申请他破产,而试图逃脱追讨。
针对这样的情况,债主可以通过法庭途径命令欠债人向法庭说明他的所有资产情况。如果这一命令拿到,当欠债人收到法院通知时,而欠债人确有财产,通常欠债人会提出还款方式而没有别的出路。如果欠债人向法庭说慌,立刻加罪蔑视法庭而受到刑事处罚。如果如实陈述,法庭必然命令如何还款。如果欠债人拒绝回答,法院可视之为蔑视法庭而批准逮捕欠债人从而上升到刑事责任。
如果法庭认为欠债人通过转移资产的方式回避债务,法庭可命令取消以前所有转移财产的交易而回到转移之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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