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英法律系统下,所有用不法手段得到的证据,通常是不可以呈上公堂当证据使用的,除非得到法庭的允许。在新州监控设备法第7条 (SurveillanceDevices Act NSW 2007) 下,在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录音或录相设备监听或监视他人的私人对话或自己和他人的对话是违法的行为。
但是法律也在特定的情况下容许违法录音录相做为呈堂证供。
第一种情况是执法人员在经过批准去录音录相的。
第二种情况是在担心个人利益受伤害的情况下,对话中的一方可以用录音器录下对话内容,当成证据使用。
第三种情况是法官在证据法下第138条有权利决定是否采用该非法所得的证据。法官在做决定前须考录以下因素:
1. 该违法所得证据是否能解决争议性的问题。
2. 该违法证据在案子中的重要性
3. 该违法行动的严重性
4. 该违法行动是否触犯了公民及政治权力国际公约
5. 该违法行动能否可能被起诉
6. 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能否得到同样证据
法律在说,非法所得的录音或录相可能会受到起诉,同时未经许可的录音录相只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是可以成为法庭证据的。
结束
遗嘱执行人常见的问题是逝者的遗嘱可能受到挑战,遗嘱执行人有责任捍卫逝者的遗愿,并尽快执行遗嘱。这里谈的是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来自逝者家人的挑战, 其法律依据是澳新州继承法第三章家庭条款Family Provision. 逝者在立遗嘱时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没有考虑到立遗嘱之后发生的事情而忽略了一些人的利益,或逝者本想在去世之前修改以前所立遗嘱但未能如愿, 或逝者本意就不想留遗产给一个亲属, 或逝者只留了非常少的遗产给一个亲属, 或逝者有意或无意地把部分财产没有写在遗嘱中。在遗嘱执行时,被忽略的这部人的基本生活利益可能得不到保障。根据新州继承法,这部分被忽略的人可根据继承法的家庭条款在12个月之内向新州高院提出异议来争取自己的利益。 那么什么人可以提出异议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异议? 什么人可以对遗嘱提出异议 1. 逝者去世时的妻子或丈夫 2. 逝者去世时的事实同居妻子或事实同居丈夫 3. 逝者的孩子…
在澳洲范围内,各州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法都有基本相同的标准。新州的 Work Health and Safety Act 2011 要求雇主确保员工在工作场合不会有危险。这意味着雇主有责任采用相应的步骤去评估、识别和消除潜在危险。 在2011年5月维州的一次安全事故中,(DPP v Vibro-Pile (Aust) Pty Ltd & Frankipile…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要产生律师费。通常是输方付赢方的律师费。在法庭的程序中,被告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申请,要求原告先拿出押金再对部公堂,目的是为了防止原告在输了的情况下无钱赔付被告的律师费。 如果原告在无钱的情况下明知诉讼成功的可能性小却恶意起诉被告,试图在失败的情况下一走了之,而使被告背负大量的律师费用,这样则对被告不公。因此澳洲法院可以考虑被告的申请,在一些情况下要求原告先拿出钱来做为抵押才能开始或继续诉讼程序。 如果法庭同意了这个申请,原告可能被要求拿出澳币大约1万到7万做抵押。如果原告拿不出这些钱来,该起诉会被搁置下来直到原告满足条件。 当被告提出这个申请,法庭要考虑下面这些因素: 原告是否有经济能力; 原告是否是挂名,是否在原告背后有真正的原告; 该起诉是否有成功的可能性;是否属于恶意起诉; 原告在失败情况下被告能否找到并追诉原告; 如果同意这个申请是否会因为原告无钱而直接结束这个官司; 在什么阶段被告做这样的申请;被告的真正意图是什么; 如果同意这个申请而使该起诉停止或使原告被动,是否会影响公众利益; 这种机制可成功阻止一些恶意诉讼。用相同的方法,也可能使一些经济力量处于弱势却正义的一方产生被动。但如果运用该法律到位,即使原告经济紧张无钱做为抵押,在下面情况下, 能够说服法庭该起诉的成功性大; 能够出示给法庭原告有资产或信用在输的情况下可以还被告的律师费; 能够说服法庭如果同意这个申请可能导致原告无法进行下去进而影响公众利益;…
在澳洲,结束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有三种情况,辞职,解雇与放弃。 辞职,是雇员自愿结束这个雇佣关系,可能因为雇员找到了新的工作或只是想停止目前的工作。解雇是雇主主动结束这个雇佣关系,原因可能是雇员工作表现不佳或不能胜任或雇主不再需要这个岗位等。放弃是指雇员在不请假的情况下长期不来工作,则被认为放弃。 这里主要谈一下被迫辞职。 Fair Work Act 2009 (Cth) 第386(1)(b)规定,虽然一雇员辞职但这个辞职是由于雇主的行为而被迫辞职,那么该辞职被认为是解雇。 如果发生下面情况,雇员不得不辞职,那么该辞职被算作不公平解雇,雇员可要求雇主经济赔偿。 该发工资时不发工资; 工作场所中的骚扰和侮辱; 单方面地严重地改变雇员的工作岗位或工资; 在很短时间的通知下严重改变雇员的工作地理位置; 对雇员不适当的降级或惩罚; 给雇员分配不适当的工作职责; 雇员通过什么渠道要求赔偿以及雇主如何避免被认为是不公平解雇,将会在后面的系列中讲到。…
小生意公平解雇法, Small Business Fair Dismissal Code 在2009年7月1日之后开始实施,适用于雇佣少于15个雇员的企业,这里15个雇员指各类当前雇员的总和,包括永久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该法就小生意主解雇员工作出如下规定, 1. 小生意主可以在生意不好导致冗余员工的情况下解雇员工,然而员工冗余必须是真实的。这里要强调的是,冗余是指员工冗余而不是岗位冗余。 Fair Work Act 2009 的第389条规定了雇员冗余的定义,该条强调,只有在雇主不再需要一雇员的所在岗位,而且该雇主也不能在现企业或和其相关联的企业中,把该雇员安排在相同或相关或任何该雇员可以接受的岗位,该雇员才算做是冗余的。 如员工确实多余而被解雇,该雇员无权向Fair…
在澳洲,如果一个人非法强行占有另一个人的土地,包括房产,超过一定的年限,那么强占者可合法拥有该土地。各州的占有年限如下, 维州,15年 新州,12年 南澳,15年 西澳,12年 塔州,12年 昆州,12年 以上年限仅是针对强行占有个人土地,不是政府土地。强行占有政府土地需要更高的年限,至少30年,因为政府较难监管每一片土地。 以新州为例, 反向占有,并不是仅仅占有,而且要做到使用。占有者需要证明在整个12年内,占有者违反该土地所有者的意愿,持续地,不间断地占有并使用了该土地。 如果占有者拥有任何形式的土地使用许可,如租约,那么则不构成反向占有,因为可以看出该土地持有者并没有意愿把土地白给占有者。 为了证明是反向占有,占有者需要 公开树立告示牌,要求人们不要侵犯私人土地,或把该土地围住。 为该土地付市政管理费和各种税务。 向土地机关说明,该土地产权登记者没有尝试驱逐,或没有成功驱逐该占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