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的刑事案件中, 一个法官在给罪犯判刑时,主要考虑两方面的事情。一个是所犯罪的客观严肃性,一个罪犯犯罪时的个人因素。
所犯罪的客观严肃性是指这个犯罪有多重,什么是最大的惩罚,有哪些因素使犯罪更严重,有哪些因素可使刑期减少。个人因素是指罪犯的一些相关的个人情况。这些因素在Crime (Sentencing Procedure) Act 1999 (NSW) 中的s21A有列出。
在同一案件中,最大惩罚是按照最严重的犯罪以及最长刑期来定的。比如在一个斗殴事件中,一个人既打了人也抢劫人,如果抢劫事件判得更严重,法院就按照抢劫的刑期来执行。如果一个人在两个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犯了两个罪,那就刑期累加。
在判刑时,法官也考虑该罪犯在多大的程度上计划了这个犯罪。计划的越久参与程度越深,惩罚越重。是否知法犯法,如警察犯罪。如果一个只是在发生事故之后即时产生的犯罪,那刑期相对轻。如果一个罪犯违背了信任关系而做出犯罪,刑期相对重,比如老师对学生犯罪,医生对病人犯罪。同时法官也考虑被害人的受害程度,年龄等因素。
个人因素是指罪犯的一些和本事件相关的个人情况。如是否有前科,品质问题,年龄,是否有精神问题,是否有酒和药物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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