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轻微违法如果处理不当也可能上法庭并可能留下犯罪记录。盗窃价值不足$300,轻微的冒犯行为或语言,短暂阻碍交通,或逃票等情节不严重的,警察会给一个罚款单,叫 Criminal Infringement Notice, 简称是, CIN. 如交了罚款,就不会有刑事犯罪记录; 如不交罚款,认为无错,则需要上庭澄清; 如法官确认有罪,那就可能会有刑事犯罪记录。
如被告 (为描述方便,下面简称为你)涉被告罪被带到警察局, 这就是已经在履行司法程序。这个问题以一个例子来说明容易理解。比如你和张三发生了争执并动了手打了他。张三把你告到警察局。这个时候,你叫做被告 (accused),张三叫做被害者 (victim)或证人, 警察则成为诉讼方 (Prosecutor) 并把你交由法院判决。不是很严重的刑事犯罪由警察来起诉,如是严重的,那就由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简称是DPP 来起诉。当张三把事件交由警察处理,张三就不是诉讼的一方而只是警察的证人,他控制不了诉讼的过程和结果。如张三不想通过警察处理,可以向法院提出个人刑事诉讼,那他就可成为诉讼的一方, 就可以控制诉讼的过程。因考虑到警察的力量和诉讼成本, 受害者通常是报告警察并由警察处理。
把你来到警察局后,警察会告诉你下面要问话并录口供,并告诉你有权利找律师来帮助。如果你被澳洲警察逮捕,拘留或传讯,如果你确有过违法行为,为保护你的利益,应该找律师。警察不允许仅仅是为了询问而轻易逮捕或拘留一个人。警察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原因去相信一个人触犯了刑法才能逮捕或拘留一个人。在澳新州, 警察可拘留一个人最多数小时, 在这期间,要做一个问话,并录音或录相, 这个录音或录相以及回答都可做为法庭证据。
如你要求律师来警察局帮助你, 警察必须延期这个问询直到你的律师到来。如果你不是澳公民或永居,你可有权联系驻澳使领馆, 如果你英语不好,可要求警察请翻译员。
你有一个最重要的权利就是沉默。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如果你沉默,这个沉默不会造成对你不利的影响。在有律师的情况下,如果你对一些事实选择沉默,法庭有可能不认可对你有利的事实。你有权利去联系你的亲属或律师。警察有义务给你提供电话去联系你的亲属或律师。你的律师可以来到警察局建议你如何回答警察的问题。
警察要证明一个人的罪名是否成立,要考虑两方面的事情。第一方面是被告是否有思想动机,第二是被告是否有实际行动。这两方面必须同时发生,才能证明被告有罪。你的任何回答都可能被用作法院证据。相同的事件,回答或描述的方式不同,你的责任就可能不同。警察的问话就是围绕你的思想动机和实际行动来问。如你的回答不合适,你可能就失去了辩护的机会,会加重法官对你的量刑。律师会建议你如何回答问题而最大化地保证你的利益。同时律师可监督警察是否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如果有违反,警察所收集的全部或部分信息则可能不能成为证据进入法庭。
问话之后,如果警察认为你涉嫌犯罪,会给你发一个出庭通知,Court Attendance Notice, 简称CAN以及录音或录相材料。这个CAN上有警察起诉被告的罪名,事件经过,被告信息,受害人信息,警察信息,法院信息以及出庭时间和地址。之后,警察会把这个CAN以及录音或录相材料上报到当地法院。如果警察允许你离开,说明警察已给你一个不需要进行申请的保释; 反之, 你被告知已被逮捕,并送你到拘留所,如想在拘留所外等待审判,要进行保释申请 (Bail)。这个时候,被告要联系律师去进行保释申请。如保释申请成功,你可获得人身自由在外等待出庭。如果你的保释申请被拒,你则需在拘留所里等待出庭,但你会在最可能短的时间内被带到法院,交由法院审理。
所有刑事案件都要从当地法院 (Local Court) 开始,当地法官 (Magistrate)先要做一个基本判断和审理。如是在当地法官职权范围内的,就在当地法院做判决,如不在当地法官的范围内,就交由上一级的法院来判,如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或高级法院Supreme Court。
下一个问题就是法院要如何审判你打人事件,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由当地法院来审,不需要陪审团 (Summarily); 另一种是由地区法院或州高院来审判,并由陪审团出席 (Indictment) 。不需要陪审团的审判,是一种简化形式,主要是针对犯罪事实不严重且没有较大事实争议的案件。由陪审团出席的案件,主要是针对重大案件, 并有争议的事实,且法官一旦做决定就会严重影响被告人身自由的案件。比如你把张三打至残疾,而且你说你是在被激怒的情况下打了张三,而张三说他根本没有激怒你,那陪审团的任务是来判断这个有争议的事实,你到底是不是在被张三激怒的情况下打了张三,以及这个激怒是如何产生的,在一个普通人的身上是否会产生激怒等。如陪审团认为你是在被张三激怒的情况下打了他,那在量刑上与在非激怒的情况就会有很大的差别。
一些量刑在入狱两年左右的案件中,被告可以选择要不要用地区法院的陪审团,这关系到由谁来定有争议的事实,同时也涉及到量刑的问题。如不用陪审团,就由当地法官来对有争议的事实做判断并量刑; 如一旦宣判有罪,那最大量刑就受到当地法院的限制,一般对每个罪名最多判坐牢两年。如需要陪审团来定有争议的事实,那就要到地区法院或州高级法院,每个罪名的最大量刑就可能会超过两年。如被告的罪名很严重,当地法官认为每个罪名的量刑一定要超过两年,那被告单方面想在当地法院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审判也是不允许的。
如果是在当地法院审判,不需要陪审团,第一次出庭, 基本是讲一下事情经过,被告的律师要告诉法院被告是否承认有罪(Plea of guilty or Plea of not guilty)。如果承认有罪,那就陈述犯罪的原因以及可能得到法院同情的各种因素并请求宽恕或减刑。当地法官可能会当天就判刑或定下一个判刑的日子;如果被告不承认有罪,那律师需要讲一下无罪的辩护,如你打张三是为了正当防卫,法官会定听证会的时间,双方出庭,双方拿各自的证据,请法官判决。
如果犯罪超过当地法庭的量刑范围,是需要在地区或州高等法院来审判并要有陪审团,那当地法院也需要做进一步的调查,看警察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已有的证据是否是合法所得以及能否被法院认可等。当地法庭只能送那些确实有可能定罪或有争议的那些案件到上一级法院, 而不是那些不可能定罪的案件。如果当地法官认为证据不足,不足以使上一级法院给被告定罪,那就释放被告。如果在有效证据面前,被告承认有罪,那当地法院就送被告到上级法院去接受量刑。如果在有效证据面前,被告不承认有罪,那当地法院就送被告到上级法院去接受审判,当然最终结果可能是无罪释放或判刑。
在当地法院所做的判决,如被告或警察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上诉到地区法院或州高等法院。上诉的方法待续。
结束
遗嘱执行人常见的问题是逝者的遗嘱可能受到挑战,遗嘱执行人有责任捍卫逝者的遗愿,并尽快执行遗嘱。这里谈的是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来自逝者家人的挑战, 其法律依据是澳新州继承法第三章家庭条款Family Provision. 逝者在立遗嘱时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没有考虑到立遗嘱之后发生的事情而忽略了一些人的利益,或逝者本想在去世之前修改以前所立遗嘱但未能如愿, 或逝者本意就不想留遗产给一个亲属, 或逝者只留了非常少的遗产给一个亲属, 或逝者有意或无意地把部分财产没有写在遗嘱中。在遗嘱执行时,被忽略的这部人的基本生活利益可能得不到保障。根据新州继承法,这部分被忽略的人可根据继承法的家庭条款在12个月之内向新州高院提出异议来争取自己的利益。 那么什么人可以提出异议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异议? 什么人可以对遗嘱提出异议 1. 逝者去世时的妻子或丈夫 2. 逝者去世时的事实同居妻子或事实同居丈夫 3. 逝者的孩子…
在澳洲范围内,各州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法都有基本相同的标准。新州的 Work Health and Safety Act 2011 要求雇主确保员工在工作场合不会有危险。这意味着雇主有责任采用相应的步骤去评估、识别和消除潜在危险。 在2011年5月维州的一次安全事故中,(DPP v Vibro-Pile (Aust) Pty Ltd & Frankipile…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要产生律师费。通常是输方付赢方的律师费。在法庭的程序中,被告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申请,要求原告先拿出押金再对部公堂,目的是为了防止原告在输了的情况下无钱赔付被告的律师费。 如果原告在无钱的情况下明知诉讼成功的可能性小却恶意起诉被告,试图在失败的情况下一走了之,而使被告背负大量的律师费用,这样则对被告不公。因此澳洲法院可以考虑被告的申请,在一些情况下要求原告先拿出钱来做为抵押才能开始或继续诉讼程序。 如果法庭同意了这个申请,原告可能被要求拿出澳币大约1万到7万做抵押。如果原告拿不出这些钱来,该起诉会被搁置下来直到原告满足条件。 当被告提出这个申请,法庭要考虑下面这些因素: 原告是否有经济能力; 原告是否是挂名,是否在原告背后有真正的原告; 该起诉是否有成功的可能性;是否属于恶意起诉; 原告在失败情况下被告能否找到并追诉原告; 如果同意这个申请是否会因为原告无钱而直接结束这个官司; 在什么阶段被告做这样的申请;被告的真正意图是什么; 如果同意这个申请而使该起诉停止或使原告被动,是否会影响公众利益; 这种机制可成功阻止一些恶意诉讼。用相同的方法,也可能使一些经济力量处于弱势却正义的一方产生被动。但如果运用该法律到位,即使原告经济紧张无钱做为抵押,在下面情况下, 能够说服法庭该起诉的成功性大; 能够出示给法庭原告有资产或信用在输的情况下可以还被告的律师费; 能够说服法庭如果同意这个申请可能导致原告无法进行下去进而影响公众利益;…
在澳洲,结束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有三种情况,辞职,解雇与放弃。 辞职,是雇员自愿结束这个雇佣关系,可能因为雇员找到了新的工作或只是想停止目前的工作。解雇是雇主主动结束这个雇佣关系,原因可能是雇员工作表现不佳或不能胜任或雇主不再需要这个岗位等。放弃是指雇员在不请假的情况下长期不来工作,则被认为放弃。 这里主要谈一下被迫辞职。 Fair Work Act 2009 (Cth) 第386(1)(b)规定,虽然一雇员辞职但这个辞职是由于雇主的行为而被迫辞职,那么该辞职被认为是解雇。 如果发生下面情况,雇员不得不辞职,那么该辞职被算作不公平解雇,雇员可要求雇主经济赔偿。 该发工资时不发工资; 工作场所中的骚扰和侮辱; 单方面地严重地改变雇员的工作岗位或工资; 在很短时间的通知下严重改变雇员的工作地理位置; 对雇员不适当的降级或惩罚; 给雇员分配不适当的工作职责; 雇员通过什么渠道要求赔偿以及雇主如何避免被认为是不公平解雇,将会在后面的系列中讲到。…
小生意公平解雇法, Small Business Fair Dismissal Code 在2009年7月1日之后开始实施,适用于雇佣少于15个雇员的企业,这里15个雇员指各类当前雇员的总和,包括永久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该法就小生意主解雇员工作出如下规定, 1. 小生意主可以在生意不好导致冗余员工的情况下解雇员工,然而员工冗余必须是真实的。这里要强调的是,冗余是指员工冗余而不是岗位冗余。 Fair Work Act 2009 的第389条规定了雇员冗余的定义,该条强调,只有在雇主不再需要一雇员的所在岗位,而且该雇主也不能在现企业或和其相关联的企业中,把该雇员安排在相同或相关或任何该雇员可以接受的岗位,该雇员才算做是冗余的。 如员工确实多余而被解雇,该雇员无权向Fair…
在澳洲,如果一个人非法强行占有另一个人的土地,包括房产,超过一定的年限,那么强占者可合法拥有该土地。各州的占有年限如下, 维州,15年 新州,12年 南澳,15年 西澳,12年 塔州,12年 昆州,12年 以上年限仅是针对强行占有个人土地,不是政府土地。强行占有政府土地需要更高的年限,至少30年,因为政府较难监管每一片土地。 以新州为例, 反向占有,并不是仅仅占有,而且要做到使用。占有者需要证明在整个12年内,占有者违反该土地所有者的意愿,持续地,不间断地占有并使用了该土地。 如果占有者拥有任何形式的土地使用许可,如租约,那么则不构成反向占有,因为可以看出该土地持有者并没有意愿把土地白给占有者。 为了证明是反向占有,占有者需要 公开树立告示牌,要求人们不要侵犯私人土地,或把该土地围住。 为该土地付市政管理费和各种税务。 向土地机关说明,该土地产权登记者没有尝试驱逐,或没有成功驱逐该占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