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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常见的问题是逝者的遗嘱可能受到挑战,遗嘱执行人有责任捍卫逝者的遗愿,并尽快执行遗嘱。这里谈的是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来自逝者家人的挑战, 其法律依据是澳新州继承法第三章家庭条款Family Provision. 逝者在立遗嘱时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没有考虑到立遗嘱之后发生的事情而忽略了一些人的利益,或逝者本想在去世之前修改以前所立遗嘱但未能如愿,  或逝者本意就不想留遗产给一个亲属, 或逝者只留了非常少的遗产给一个亲属, 或逝者有意或无意地把部分财产没有写在遗嘱中。在遗嘱执行时,被忽略的这部人的基本生活利益可能得不到保障。根据新州继承法,这部分被忽略的人可根据继承法的家庭条款在12个月之内向新州高院提出异议来争取自己的利益。 那么什么人可以提出异议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异议? 什么人可以对遗嘱提出异议 1. 逝者去世时的妻子或丈夫 2. 逝者去世时的事实同居妻子或事实同居丈夫 3. 逝者的孩子 4. 逝者去世时和逝者在一起生活的人 5. 逝者的前妻或前夫 6. 以前或当逝者去世时依靠逝者生活的人 7. 逝者的孙子或孙女 8. 在逝者的一生中和逝者曾经在一起居住过的人 9. 在逝者去世时和逝者在一起生活紧密的人 只有以上这些人可以对遗嘱提出异议,其他人不能够,也就是说法院没有灵活的权力。 ​ 什么情况下可以对遗嘱提出异议 只有当按照逝者的遗嘱去执行时,持异议人即申请人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发展不能够被维护的情况下,法庭才会考虑修改执行遗嘱。换句话说,如果该遗嘱分配给持异议人的遗产能够保证持异议人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发展,即使这部分遗嘱相对总遗产来说占比例很少,法庭也不会考虑修改执行遗嘱。关于怎样能够达到申请人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发展的需要是由法官根据逝者去世时申请人的生活情况以及当时社会标准来作判断。 如要修改执行遗嘱法庭会考虑哪些因素 1. 申请人和逝者之间的关系 2. 逝者对申请人的责任 3. 逝者的遗产是否有债务 4. 申请人的经济资源和经济能力 5. 如申请人已和另一人同居,另一人的经济能力 6. 申请人是否有残疾 7. 申请 人的年龄 8. 申请人对该遗产的贡献 9. 逝者以前是否给过申请人财产 10. 逝者在生前是否有动机给申请人遗产 11. 申请人是否在逝者去世时已在被逝者提供经济支持…

信托, 就是被信任的人在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为受益人管理资产或财务,并按照信托中所设立的内容来履行权利和责任。另一层意思是说,受益人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能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实施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多情况下,信托都是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然后被信任人履行责任。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并没有以书面正式形式确定,或由实际情况而造成了信托,这样的信托也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受到认可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这一类信托我们称暗含的信托(Implied Trust)。 这种暗含的信托,就是法院认为,财产法律上的主人不应该完全拥有这个财产或部分财产而强制性的定义为信托, 并命令这个法律上财产的主人归还财产给受害人并履行一定的责任。这里谈到的人指个人或公司。 例1,     如甲让乙保管钱,这钱不是甲给乙的贷款或礼物,但乙在没有征求甲同意的情况下用这个钱为丙买了房子,产权落在了丙头上。甲可通过法院, 申请信托构成,命令丙为甲暂时持有该房产直到过度到甲头上。如该房产升值了,丙一分钱也拿不到, 全部过度给甲;如贬值了,乙和丙负责亏损那部分。 例2,     如甲偷了乙的车,赠给了丙。乙可通过法院, 申请信托构成,命令丙为甲暂时持有该汽车直到过度到甲头上。如甲偷了乙的车,并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丙,而丙完全不知道这是一个被盗的车,那不构成信托。 例3,     如甲让乙保管钱,这钱不是甲给乙的贷款或礼物,但乙在没有征求甲同意的情况下用这个钱进行了其他用途,比如投资于股票挣了钱。甲可通过法院, 申请信托构成,命令乙还给甲本金以及所有赢利。 例4,     如甲传给乙重要信息,如一个数据库,并约定这个信息不可泄露,但乙无论出于什么目的把这个信息给了丙。甲可通过法院, 申请信托构成,命令丙不能使用该信息不能泄露给任何其他人。至于甲和乙的关系,那是乙违法泄露机密,Breach of Confidence而受相应处罚。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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