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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洲,结束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有三种情况,辞职,解雇与放弃。 辞职,是雇员自愿结束这个雇佣关系,可能因为雇员找到了新的工作或只是想停止目前的工作。解雇是雇主主动结束这个雇佣关系,原因可能是雇员工作表现不佳或不能胜任或雇主不再需要这个岗位等。放弃是指雇员在不请假的情况下长期不来工作,则被认为放弃。 这里主要谈一下被迫辞职。 Fair Work Act 2009 (Cth) 第386(1)(b)规定,虽然一雇员辞职但这个辞职是由于雇主的行为而被迫辞职,那么该辞职被认为是解雇。 如果发生下面情况,雇员不得不辞职,那么该辞职被算作不公平解雇,雇员可要求雇主经济赔偿。 该发工资时不发工资; 工作场所中的骚扰和侮辱; 单方面地严重地改变雇员的工作岗位或工资; 在很短时间的通知下严重改变雇员的工作地理位置; 对雇员不适当的降级或惩罚; 给雇员分配不适当的工作职责; 雇员通过什么渠道要求赔偿以及雇主如何避免被认为是不公平解雇,将会在后面的系列中讲到。 结束  

小生意公平解雇法, Small Business Fair Dismissal Code 在2009年7月1日之后开始实施,适用于雇佣少于15个雇员的企业,这里15个雇员指各类当前雇员的总和,包括永久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该法就小生意主解雇员工作出如下规定, 1. 小生意主可以在生意不好导致冗余员工的情况下解雇员工,然而员工冗余必须是真实的。这里要强调的是,冗余是指员工冗余而不是岗位冗余。 Fair Work Act 2009 的第389条规定了雇员冗余的定义,该条强调,只有在雇主不再需要一雇员的所在岗位,而且该雇主也不能在现企业或和其相关联的企业中,把该雇员安排在相同或相关或任何该雇员可以接受的岗位,该雇员才算做是冗余的。 如员工确实多余而被解雇,该雇员无权向Fair Work Commissioner 投诉要求雇主赔偿。如员工不属于冗余却被解雇,该雇员可向Fair Work Commissioner 投诉要求雇主赔偿。 2. 如果小生意雇员工作时间不到12个月,该雇员不能向Fair Work Commissioner 提出不公平解雇的赔偿要求。 3. 在解雇小生意雇员之前,小生意主必须给雇员一个书面警告,提醒该雇员如果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再不改进或提高就会被解雇。这个警告必须是合理的,是基于该雇员的工作表现或工作能力。否则该雇员可向Fair Work Commissioner 提出不公平解雇的赔偿要求。 4. 如果出现下面的情况,雇主可以在没有事先通知或警告雇员的情况下解雇员工,并向警察报告以备案。 偷窃; 作假; 暴力; 违反职业健康和安全程序; 其他违法行为; 结束  

当雇员行使工作权利或进行一项行业活动时,雇主做损害雇员的行为则被认为是报复。 ​ 雇员的工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下面权利: 正常休假; 和雇主协商涨工资; 拒绝不合理的加班; 参与解决工作上的纠纷; 向相关部门投诉雇主; 拒绝在公众假日工作;等 行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面活动: 为工会招募会员; 寻求工会意见; 加入工会; 参加工会培训;等 报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面行为: 解雇; 在工作中伤害雇员; 降级; 为此而区别对待该雇员与其他雇员; 因为雇员工作表现好,本该提升该雇员但拒绝提升该雇员; 因为雇员工作表现好,虽然提升了该雇员但在待遇上歧视该雇员;等 如发生以上情况,该雇员可通过法律途径纠正雇主错误并要求经济赔偿。 Fair Work Act 2009 第361条要求,如果一雇员向相关机构投诉被报复并要求雇主经济赔偿,该雇主有责任去证明报复没有发生,而不是要求雇员去证明雇主进行了报复,但该雇员也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去支持这个诉状。如果雇主确实没有证据证明没有进行报复,那么一个或几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第三方的证明或许可以弥补该雇主的证据不足。 结束  

澳洲劳工法, Fair Work Act 2009 第385条规定,如果下面所有情况都满足,某一解雇行为则被认为是不公平解雇,该雇员可向其雇主要求经济赔偿或要求返还原公司工作。 该解雇是严厉的 (harsh), 或不公平的 (unjust),或不合理的 (unreasonable); 该解雇违反小生意公平解雇法; 该解雇不是真实的岗位冗余。 关于第2条小生意公平解雇法,和第3条岗位冗余, 请看我以往文章,小生意公平解雇法—劳工法系列 (2) 。 在澳洲劳工法中没有对严厉,不公平或不合理做直接的定义, 但有下面的一些基本原则: 如果该解雇对雇员的个人或经济情况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和影响,则该解雇被认为太严厉; 如果雇员的错误所造成的后果,不应该用解雇来惩罚,则该解雇被认为太严厉; 如果雇员对工作中出现的错误本不应承担责任,但被雇主单方面认为是该雇员的责任而解雇该雇员,则该解雇被认为是不公平。 如果雇主只是从一些现象主观地不合乎常理地做出推断并把错误的责任推给雇员,从而解雇该雇员,则该解雇被认为是不合理。 考虑某一解雇是否是太严厉,不公平或不合理时,澳公平工作委员会还要考虑下面因素: 雇员是否被告之被解雇的原因; 雇员是否被给予一个机会对解雇的原因做出解释; 雇员是否被给予一个警告或机会去提高工作表现; 雇员是否被允许有一个陪同人员来解释; 如以雇员的能力不足为由解雇员工,测评该雇员能力的方法是否合理; 从该企业的规模来看,该雇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做到公正公平; 该企业是否有专门的人力资源部门去按照澳劳工法执行; 雇员需要为一雇主工作一段时间后才能向澳公平工作委员会提交不公平解雇的申请。在一个小生意中 (被解雇时雇主的各类雇员数目总合少于15个),雇员需要工作满一年。在非小生意中,雇员需要工作6个月以上。满足以上时间后,如被不公平解雇, 则可以要求赔偿或经调解后返回原岗位或原公司的不同岗位。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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